第 1 條

本標準依飼料管理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 一、自製自用飼料:指自製自用飼料戶自製且供給自有家畜、家禽或水產動物之飼料。
  • 二、黃麴毒素含量:指 B1、B2、G1 及 G2 含量總合。
  • 三、ppb :指每公斤所含微克數。
  • 四、ppm :指每公斤所含毫克數。
  • 五、小雞:指孵化後,未滿四週齡之雞。
  • 六、中雞:指四週齡以上,未滿十週齡之雞。
  • 七、大雞:指十週齡以上,尚未產蛋之雞。
  • 八、蛋雞:指開始產蛋之雞。
  • 九、種雞:指肉用種雞及蛋用種雞。
  • 十、肉雞前期:指孵化後,未滿四週齡之肉雞。
  • 十一、肉雞後期:指四週齡以上之肉雞。
  • 十二、哺乳豬:指體重未滿十五公斤之豬。
  • 十三、仔豬:指體重十五公斤以上,未滿三十公斤之豬。
  • 十四、中豬:指體重三十公斤以上,未滿六十公斤之豬。
  • 十五、大豬:指體重六十公斤以上,未滿九十公斤之豬。
  • 十六、肉豬肥育:指體重六十公斤以上,尚未出售之肉豬。
  • 十七、小鴨:指孵化後,未滿四週齡之鴨。
  • 十八、肉鴨前期:指孵化後,未滿四週齡之肉鴨。

第 3 條

自製自用飼料之黃麴毒素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 一、小雞及肉雞前期:50 ppb。
  • 二、肉雞後期:100ppb。
  • 三、哺乳小豬及仔豬:50 ppb。
  • 四、中豬、大豬及肉豬肥育:100ppb。
  • 五、小鴨及肉鴨前期:25 ppb。

第 4 條

自製自用飼料之銅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 一、小雞、中雞、大雞、蛋雞、種雞、肉雞前期及肉雞後期:30ppm 。
  • 二、哺乳小豬:60ppm 。
  • 三、仔豬:50ppm 。
  • 四、中豬、大豬、肉豬肥育、配種母豬、懷孕母豬、哺乳母豬及種公豬:25ppm 。

第 5 條

自製自用飼料之鋅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 一、小雞、中雞、大雞、蛋雞、種雞、肉雞前期及肉雞後期:120ppm。
  • 二、哺乳小豬及仔豬:130ppm。
  • 三、中豬:110ppm。
  • 四、大豬、肉豬肥育、配種母豬、懷孕母豬、哺乳母豬及種公豬:100ppm。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