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本府設下列各局、處、委員會: 一、秘書處。 二、民政局。 三、財政局。 四、教育局。 五、經濟發展局。 六、建設局。 七、交通局。 八、都市發展局。 九、農業局。 十、觀光旅遊局。 十一、社會局。 十二、勞工局。 十三、警察局。 十四、消防局。 十五、衛生局。 十六、環境保護局。 十七、文化局。 十八、地政局。 十九、法制局。 二十、新聞局。 二十一、地方稅務局。 二十二、主計處。 二十三、人事處。 二十四、政風處。 二十五、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二十六、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二十七、客家事務委員會。 各局、處、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本府另定之。
第 10 條
市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時,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市長停職時,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時,由行政院派員代 理。 市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市長。 二、秘書長。 三、由市長指定局長一人。
第 12 條
本府設市政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市長。 二、副市長。 三、秘書長。 四、副秘書長。 五、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六、市長指定人員。 市政會議由市長召集,並為主席;市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務代理人為 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