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分院設下列部、科、室: 一、內科部,分十一科、一中心辦事。 二、外科部,分九科、一中心辦事。 三、精神部,分七科辦事。 四、影像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五、家庭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六、護理部。 七、婦產科。 八、小兒科。 九、眼科。 十、耳鼻喉科。 十一、麻醉科。 十二、牙科。 十三、病理檢驗科。 十四、復健科。 十五、急診醫學科。 十六、傳統醫學科。 十七、藥劑科。 十八、營養科。 十九、醫務企管室。 二十、社會工作室。 二十一、職業安全衛生室。 二十二、秘書室。 二十三、人事室。 二十四、政風室。 二十五、主計室。 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之業務,由本分院人員派充辦理。
第 7 條
影像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身各器官組織系統之放射線與相關醫學影像檢查、診療、教學、研究及訓練。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放射線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放射線醫療事項。
第 7-1 條
家庭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家庭醫學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家庭醫學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家庭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家庭醫學醫療事項。
第 9 條
婦產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婦科、產科、婦腫瘤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婦女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婦女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婦產醫療事項。
第 12 條
耳鼻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耳鼻喉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耳鼻喉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耳鼻喉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耳鼻喉科醫療事項。
第 15 條
病理檢驗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組織切片診斷、病理解剖、細胞學診斷、分子病理、醫學檢驗、臨床溝通、品質管理及教學、研究。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病理檢驗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病理檢驗醫療事項。
第 16 條
復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復健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物理、職能、語言、心理治療、職能鑑定之復健醫學有關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復健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復健醫療事項。
第 17 條
急診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急診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急重症醫學、災難醫學、創傷醫學與到院前醫療之服務、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急診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急診醫療事項。
第 17-1 條
傳統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傳統醫學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傳統醫學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傳統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傳統醫學醫療事項。
第 18 條
藥劑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藥品調劑作業、單一劑量作業,處方評估與用藥指導,藥品庫存及用藥安全管理。 二、臨床藥學服務、藥事照護、藥物諮詢、教學及研究。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藥劑之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藥劑事項。
第 19 條
營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與住院病人之營養照護、評估及營養諮詢或衛教訪視。 二、臨床營養、膳食管理、飲食保健、社區營養等之研究、教學、訓練。 三、食材採購、撥發、驗收與庫房庫存帳務管理及外包廠商管理。 四、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營養之教學相關業務。 五、其他有關營養事項。
第 20 條
醫務企管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醫務企劃及醫院評鑑等專案。 二、健保與各類醫療費用之作業及管理。 三、掛號、住院、收費業務及欠款管理。 四、病歷管理、疾病分類及癌症登記業務。 五、醫院經營績效管理及獎金制度。 六、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七、其他有關醫務行政事項。
第 21 條
社會工作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榮民病人輔導教育、生活指導管理及文康福利。 二、病人個案與團體之輔導、研究及志願服務計畫。 三、媒體文宣、國會公關及醫病關係案件之協調處理。 四、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第 21-1 條
職業安全衛生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災害防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督導與推動自動檢查、環境業務規劃及督導。 二、辦理員工健康檢查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辦理員工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 四、其他有關職業安全及衛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