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吸收民間資金,支應翡翠水庫及台北區自來水第四期給水工程建設,授 權台北市政府發行台北市自來水工程建設公債 (以下簡稱本公債) ,特制 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公債之發行金額,以新台幣七十億元為額度,分期發行;每期發行日期 、數額及利率,由台北市政府視工程進度需要情形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之。
第 3 條
第 4 條
第 5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償還期限,定為七年,自第六次付息起,開始還本;於第 六、八、十、十二、十四次付息時各還本五分之一,期滿還清。
第 6 條
第 7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 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但記名 者,得向原經售機構辦理掛失手續,申請補發債票。
第 8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之還本、付息,均列入台北市地方總預算,預期撥交經理 銀行,儲存備付。
第 9 條
第 10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自最後一次還本付息開付日所屬會計年度終了後,屆滿 五年仍未請領者,不再兌付。
第 11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均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但記名債票, 須先向原經售機構辦理過戶手續後,方得為之。
第 1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