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以下簡稱本分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第 3 條

本分院設下列部、科、室:
  • 一、內科部,分八科辦事。
  • 二、外科部,分八科辦事。
  • 三、護理部。
  • 四、婦產科。
  • 五、小兒科。
  • 六、精神科。
  • 七、放射線科。
  • 八、家庭醫學科。
  • 九、高齡醫學科。
  • 十、眼科。
  • 十一、耳鼻喉科。
  • 十二、麻醉科。
  • 十三、牙科。
  • 十四、病理檢驗科。
  • 十五、復健科。
  • 十六、急診醫學科。
  • 十七、皮膚科。
  • 十八、藥劑科。
  • 十九、營養科。
  • 二十、醫務企管室。
  • 二十一、社會工作室。
  • 二十二、職業安全衛生室。
  • 二十三、秘書室。
  • 二十四、人事室。
  • 二十五、政風室。
  • 二十六、主計室。

第 4 條

內科部掌理事項如下:
  • 一、內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 二、內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內科之醫療及教學。
  • 四、其他有關內科醫療事項。

第 5 條

外科部掌理事項如下:
  • 一、外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 二、外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外科之醫療及教學。
  • 四、其他有關外科醫療事項。

第 6 條

護理部掌理事項如下:
  • 一、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護理業務。
  • 二、護理人員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護理之教學。
  • 四、其他有關護理事項。

第 7 條

婦產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婦科、產科、婦腫瘤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 二、婦女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婦女之醫療及教學。
  • 四、其他有關婦產醫療事項。

第 8 條

小兒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小兒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 二、小兒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小兒之醫療及教學。
  • 四、其他有關小兒醫療事項。

第 9 條

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精神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 二、精神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精神之醫療及教學。
  • 四、其他有關精神醫療事項。

第 10 條

放射線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全身各器官組織系統之放射線與相關醫學影像檢查、診療、教學、研究及訓練。
  •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放射線之醫療及教學。
  • 三、其他有關放射線醫療事項。

第 11 條

家庭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家庭醫學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 二、家庭醫學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家庭醫學之醫療及教學。
  • 四、其他有關家庭醫學醫療事項。

第 12 條

高齡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高齡醫學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 二、高齡醫學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高齡醫學之醫療及教學。
  • 四、其他有關高齡醫學醫療事項。

第 13 條

眼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眼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 二、眼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眼科之醫療及教學。
  • 四、其他有關眼科醫療事項。

第 14 條

耳鼻喉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耳鼻喉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 二、耳鼻喉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耳鼻喉科之醫療及教學。
  • 四、其他有關耳鼻喉科醫療事項。

第 15 條

麻醉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全院手術麻醉、疼痛控制治療、危急處理、教學、研究及訓練。
  •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麻醉之醫療及教學。
  • 三、其他有關麻醉醫療事項。

第 16 條

牙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口腔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 二、口腔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牙科醫學之醫療及教學。
  • 四、其他有關牙科醫療事項。

第 17 條

病理檢驗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組織切片診斷、病理解剖、細胞學診斷、分子病理、醫學檢驗、臨床 溝通、品質管理及教學、研究。
  •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病理檢驗之醫療及教學。
  • 三、其他有關病理檢驗醫療事項。

第 18 條

復健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復健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 二、物理、職能、語言、心理治療、職能鑑定之復健醫學有關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復健之醫療及教學。
  • 四、其他有關復健醫療事項。

第 19 條

急診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急診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 二、急重症醫學、災難醫學、創傷醫學與到院前醫療之服務、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急診之醫療及教學。
  • 四、其他有關急診醫療事項。

第 20 條

皮膚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皮膚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 二、皮膚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皮膚科之醫療及教學。
  • 四、其他有關皮膚科醫療事項。

第 21 條

藥劑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藥品調劑作業、單一劑量作業,處方評估與用藥指導,藥品庫存及用藥安全管理。
  • 二、臨床藥學服務、藥事照護、藥物諮詢、教學及研究。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藥劑之教學。
  • 四、其他有關藥劑事項。

第 22 條

營養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門診與住院病人之營養照護、評估與營養諮詢或衛教訪視。
  • 二、臨床營養、膳食管理、飲食保健、社區營養等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食材採購、撥發、驗收與庫房庫存帳務管理及外包廠商管理。
  • 四、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營養之教學。
  • 五、其他有關營養事項。

第 23 條

醫務企管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醫務企劃及醫院評鑑專案。
  • 二、健保與各類醫療費用之作業及管理。
  • 三、掛號、住院、收費業務及欠款管理。
  • 四、病歷管理、疾病分類及癌症登記。
  • 五、醫院經營績效管理及獎金制度。
  • 六、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 七、其他有關醫務行政事項。

第 24 條

社會工作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榮民病人輔導教育、生活指導管理及文康福利。
  • 二、病人個案與團體之輔導、研究及志願服務計畫。
  • 三、媒體文宣、社區服務及醫病關係案件之協調處理。
  • 四、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第 24-1 條

職業安全衛生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職業災害防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督導與推動自動檢查、環境業務規劃及督導。
  • 二、辦理員工健康檢查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三、辦理員工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
  • 四、其他有關職業安全及衛生事項。

第 25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出納業務與現金票據及各種憑證之保管。
  • 二、文書、印信、公文收發、打字、稽催、檔案管理及電子文件。
  • 三、事務、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清除、工務、採購、衛材管理及消防安全管理。
  • 四、不屬其他各部、科、室事項。

第 26 條

人事室掌理本分院人事事項。

第 27 條

政風室掌理本分院政風事項。

第 28 條

主計室掌理本分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29 條

本分院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30 條

  • 1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2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自發布日施行;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