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本分院設下列部、科、室:
- 一、內科部,分十二科辦事。
- 二、外科部,分四科辦事。
- 三、精神部,分七科辦事。
- 四、護理部。
- 五、婦產科。
- 六、小兒科。
- 七、放射線科。
- 八、眼科。
- 九、耳鼻喉科。
- 十、麻醉科。
- 十一、牙科。
- 十二、病理檢驗科。
- 十三、復健科。
- 十四、臨床心理科。
- 十五、藥劑科。
- 十六、營養科。
- 十七、醫務企管室。
- 十八、社會工作室。
- 十九、職業安全衛生室。
- 二十、秘書室。
- 二十一、人事室。
- 二十二、政風室。
- 二十三、主計室。
- 二十四、資訊室。
- 2臺北榮民總醫院鳳林分院及臺北榮民總醫院臺東分院之業務,由本分院人員派充辦理。
第 12 條
耳鼻喉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耳鼻喉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 二、耳鼻喉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耳鼻喉科之醫療及教學。
- 四、其他有關耳鼻喉科醫療事項。
第 15 條
病理檢驗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組織切片診斷、病理解剖、細胞學診斷、分子病理、醫學檢驗、臨床溝通、品質管理及教學、研究。
-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病理檢驗之醫療及教學。
- 三、其他有關病理檢驗醫療事項。
第 16 條
復健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復健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 二、物理、職能、語言、心理治療、職能鑑定之復健醫學有關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復健之醫療及教學。
- 四、其他有關復健醫療事項。
第 17 條
臨床心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門診及住院病患之心理衡鑑、心理治療及心理衛生教育。
- 二、臨床心理學之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臨床心理之醫療及教學。
- 四、其他有關臨床心理事項。
第 18 條
藥劑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藥品調劑作業、單一劑量作業,處方評估與用藥指導,藥品庫存及用藥安全管理。
- 二、臨床藥學服務、藥事照護、藥物諮詢、教學及研究。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藥劑之教學。
- 四、其他有關藥劑事項。
第 19 條
營養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門診與住院病人之營養照護、評估及營養諮詢或衛教訪視。
- 二、臨床營養、膳食管理、飲食保健、社區營養等之研究、教學、訓練。
- 三、食材採購、撥發、驗收與庫房庫存帳務管理及外包廠商管理。
- 四、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營養之教學。
- 五、其他有關營養事項。
第 20 條
醫務企管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醫務企劃及醫院評鑑專案。
- 二、健保與各類醫療費用之作業及管理。
- 三、掛號、住院、收費業務及欠款管理。
- 四、病歷管理、疾病分類及癌症登記。
- 五、醫院經營績效管理及獎金制度。
- 六、其他有關醫務行政事項。
第 21 條
社會工作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榮民病人輔導教育、生活指導管理及文康福利。
- 二、病人個案與團體之輔導、研究及志願服務計畫。
- 三、媒體文宣、社區服務及醫病關係案件之協調處理。
- 四、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第 21-1 條
職業安全衛生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職業災害防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督導與推動自動檢查、環境業務規劃及督導。
- 二、辦理員工健康檢查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三、辦理員工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
- 四、其他有關職業安全及衛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