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 三、內部單位業務之協調及權責事項之核議。
- 四、對外聯繫及新聞發布內容之審核。
- 五、分院行政業務之監督及指導。
-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院設下列部、中心、室:
- 一、內科部,分十科辦事。
- 二、外科部,分八科辦事。
- 三、骨科部,分六科辦事。
- 四、婦女醫學部,分五科辦事。
- 五、兒童醫學部,分七科辦事。
- 六、復健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 七、放射線部,分八科辦事。
- 八、核醫部,分三科辦事。
- 九、精神醫學部,分五科辦事。
- 十、急診部,分三科辦事。
- 十一、眼科部,分五科辦事。
- 十二、耳鼻喉頭頸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 十三、腫瘤醫學部,分二科辦事。
- 十四、皮膚部,分二科辦事。
- 十五、病理檢驗部,分八科辦事。
- 十六、家庭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 十七、傳統醫學部,分二科辦事。
- 十八、麻醉部,分五科辦事。
- 十九、重症醫學部,分二科辦事。
- 二十、胸腔部,分五科辦事。
- 二十一、泌尿部,分三科辦事。
- 二十二、口腔醫學部,分五科辦事。
- 二十三、藥學部,分三科辦事。
- 二十四、護理部。
- 二十五、教學部,分二科二組辦事。
- 二十六、醫學研究部,分四科辦事。
- 二十七、營養部,分二科辦事。
- 二十八、醫務企管部,分五組辦事。
- 二十九、神經醫學中心,分九科辦事。
- 三 十、健康管理中心,分三科辦事。
- 三十一、高齡醫學中心,分二科辦事。
- 三十二、國家多目標醫用迴旋加速器中心,分一科四組辦事。
- 三十三、身障重建中心,分一科二組辦事。
- 三十四、品質管理中心。
- 三十五、社會工作室,分二組辦事。
- 三十六、職業安全衛生室。
- 三十七、公共事務室,分三組辦事。
- 三十八、工務室,分四組辦事。
- 三十九、補給室,分三組辦事。
- 四 十、總務室,分三組辦事。
- 四十一、人事室,分三組辦事。
- 四十二、政風室,分三組辦事。
- 四十三、主計室,分四組辦事。
- 四十四、資訊室,分四組辦事。
第 8 條
婦女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 一、婦女健康保健、婦女疾病之檢查、診斷及治療。
- 二、婦科、產科、生殖內分泌、基因醫學、優生保健與其有關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婦女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四、其他有關婦女醫學醫療事項。
第 9 條
兒童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 一、兒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 二、兒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兒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四、其他有關兒童醫學醫療事項。
第 10 條
復健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 一、復健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 二、物理、職能、語言、心理治療、職能鑑定等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復健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四、其他有關復健醫學醫療事項。
第 11 條
放射線部掌理事項如下:
- 一、全身各器官組織系統之放射線與相關醫學影像檢查、診療業務、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
-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放射線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三、其他有關放射線醫療事項。
第 12 條
核醫部掌理事項如下:
- 一、核子診療、放射製藥、保健物理、臨床免疫分析、醫用核子裝備之維護、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
-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核醫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三、其他有關核醫醫療事項。
第 13 條
精神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 一、精神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 二、精神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精神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四、其他有關精神醫療事項。
第 14 條
急診部掌理事項如下:
- 一、急診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 二、急診內、外科與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急診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四、其他有關急診醫療事項。
第 16 條
耳鼻喉頭頸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 一、耳、鼻、喉及頭頸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 二、耳、鼻、喉及頭頸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耳鼻喉頭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四、其他有關耳鼻喉頭頸醫療事項。
第 17 條
腫瘤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 一、癌病病人放射線治療評估、規劃、執行與治療中例行檢查及治療後定期約診追蹤。
- 二、各種腫瘤之整合治療、防治、轉譯研究、教學、訓練及臨床創新試驗研究。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腫瘤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四、其他有關腫瘤醫療事項。
第 19 條
病理檢驗部掌理事項如下:
- 一、組織切片診斷、病理解剖、細胞學診斷、分子病理、醫學檢驗、臨床溝通、品質管理、教學及研究。
-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病理檢驗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三、其他有關病理檢驗醫療事項。
第 20 條
家庭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 一、家庭醫學診療、預防保健服務、社區醫學及基層醫療支援。
- 二、家庭醫學診療、居家照護、長期照護與安寧療護之臨床、教學及研究。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家庭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四、其他有關家庭醫學醫療事項。
第 21 條
傳統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 一、發展中國傳統醫學、整合現代醫學與各國輔助替代醫學之疾病診療、教學、研究及訓練。
-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傳統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三、其他有關傳統醫學醫療事項。
第 23 條
重症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 一、重症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 二、綜理內外科重症病人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重症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四、其他有關重症醫學醫療事項。
第 24 條
胸腔部掌理事項如下:
- 一、胸腔各科病人之檢查、診療及治療。
- 二、胸腔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訓練及呼吸照護。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胸腔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四、其他有關胸腔醫療事項。
第 25 條
泌尿部掌理事項如下:
- 一、泌尿各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 二、泌尿各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泌尿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四、其他有關泌尿醫療事項。
第 26 條
口腔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 一、口腔與顎面區域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 二、口腔與顎面區域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口腔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四、其他有關口腔醫學醫療事項。
第 30 條
醫學研究部掌理事項如下:
- 一、醫學研究發展計畫之策訂、執行、研究經費分配與控制、成果收集統計及產學合作技術移轉。
-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醫學研究之教學相關業務。
- 三、其他有關醫學研究事項。
第 31 條
營養部掌理事項如下:
- 一、門診、住院病人之營養照護、評估、營養諮詢及衛教訪視。
- 二、臨床營養、膳食管理、飲食保健與社區營養等之研究、教學及訓練。
- 三、食材採購、撥發、驗收與庫房庫存帳務管理及外包廠商管理。
- 四、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營養之教學相關業務。
- 五、其他有關營養事項。
第 32 條
醫務企管部掌理事項如下:
- 一、醫院經營策略規劃、風險管理推動及醫院評鑑等相關業務。
- 二、門診、住院病人診療與手術醫療之轉介、醫療體系整合、國際醫療與人道醫療援助、疾病分類、醫療資訊與費用分析管理、醫事人員績效管理及研考、企劃作業。
- 三、其他有關醫務企管事項。
第 33 條
神經醫學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 一、神經科病人各種疾病之檢查、診斷及治療。
- 二、神經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神經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四、其他有關神經醫學醫療事項。
第 35 條
高齡醫學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 一、高齡醫學病人各種疾病之檢查、診斷及治療。
- 二、高齡醫學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高齡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四、其他有關高齡醫學醫療事項。
第 36 條
國家多目標醫用迴旋加速器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 一、迴旋加速器運轉、正子化學與製藥、正子電腦斷層造影與有關之輻射防護、儀器維護、配合國內醫療、教學與研究機構需要之正子放射性同位素診療、訓練及研究發展。
-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迴旋加速器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三、其他有關迴旋加速器醫療事項。
第 39 條
職業安全衛生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職業災害防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督導與推動自動檢查、環境業務規劃及督導。
- 二、辦理員工健康檢查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三、辦理員工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
- 四、其他有關職業安全及衛生事項。
第 41 條
工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房屋建築工程規劃、修繕維護、景觀設計及管理。
- 二、各項水電空調消防設備工程規劃、管理及操作維修工作事項。
- 三、醫療儀器設備之審核與安裝、維修及醫療氣體工程規劃施工。
- 四、醫療衛生設備修護保養與廢污水管理、操作及改善。
- 五、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第 42 條
補給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各類財產設備之採購、驗收及帳籍管理。
- 二、衛材、藥品、經理品之物料採購、驗收、存儲、撥發及帳籍管理事項。
- 三、資訊設備與軟體維護保養、採購及驗收。
- 四、全院布服洗滌與供應之外包作業協調及管理。
- 五、廢品管理及變賣作業。
- 六、其他有關補給事項。
第 43 條
總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出納業務、現金票據及各種憑證之保管。
- 二、事務管理、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清除、園藝景觀整理、交換機維護、停車場管理、消防安全管理、駐衛警察管理、財產登記及內部勤務管理。
- 三、文書、印信、公文收發、打字、稽催、檔案管理及電子文件處理。
- 四、其他有關總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