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臺南科學工業園區 (以下簡稱園區) 為防治園區內水污染並維護污水處 理系統操作之完善,特依據下水道法第十九條及臺南科學工業園區開發 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第二條之規定訂定「臺南科學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及 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 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園區內污水下水道完成地區之公民營事業、機關學校暨住宅社區住戶 ( 以下簡稱污水下水道用戶) 之污水應依下水道法及水污染防治法有關規 定排入園區污水收集系統。各污水下水道用戶不得抽用地下水,並不得 有將污染物注入地下之情形。
第 3 條
臺南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 (以下簡稱籌備處) 參酌園區污水處理廠 操作功能訂定園區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道水質標準如下: 一、水溫:三十五度 (攝氏,於污水排放口) 。 二、生化需氧量:三○○毫克/公升。 三、化學需氧量:五○○毫克/公升。 四、懸浮固體:三○○毫克/公升。 五、氫離子濃度指數:五—十。 六、陰離子界面活性劑:十.○毫克/公升。 七、油脂 (正己烷抽出物) :二十五.○毫克/公升。 八、酚類:一.○毫克/公升。 九、銀:○.五毫克/公升。 十、砷:○.五毫克/公升。 十一、鎘:○.○三毫克/公升。 十二、六價鉻:○.五毫克/公升。 十三、銅:三.○毫克/公升。 十四、溶解性鐵:十.○毫克/公升。 十五、總汞:○.○○五毫克/公升。 十六、鎳:一.○毫克/公升。 十七、鉛:一.○毫克/公升。 十八、硒:○.五毫克/公升。 十九、鋅:五.○毫克/公升。 二十、有機汞:不得檢出。 二十一、總鉻:二.○毫克/公升。 二十二、溶解性錳:十.○毫克/公升。 二十三、氰化物:一.○毫克/公升。 二十四、氟化物:十五.○毫克/公升。 (不含複合離子) 二十五、硫化物:一.○毫克/公升。 二十六、硼:一.○毫克/公升。 二十七、甲醛:三.○毫克/公升。 二十八、透視度:十五公分以上。 二十九、硝酸鹽氮:五十毫克/公升。 三十、動物羽毛:完全禁止。 三十一、有毒物質:完全禁止。 三十二、放射性物質:完全禁止。 三十三、易燃或爆炸性物質:完全禁止。 三十四、多氯聯苯:不得檢出。 三十五、總有機磷劑:○.五毫克/公升。 三十六、總氨基甲酸鹽:○.五毫克/公升。 三十七、除草劑:一.○毫克/公升。 三十八、安殺番:○.○三毫克/公升。 三十九、安特靈:不得檢出。 四十、靈丹:不得檢出。 四十一、飛佈達及其衍生物:不得檢出。 四十二、滴滴涕及其衍生物:不得檢出。 四十三、阿特靈、地特靈:不得檢出。 四十四、五氯酚其鹽類:不得檢出。 四十五、毒殺芬:不得檢出。 四十六、五氯硝苯:不得檢出。 四十七、福爾培:不得檢出。 四十八、四氯丹:不得檢出。 四十九、蓋普丹:不得檢出。 五十、真色色度:五五○。
第 5 條
園區內公民營事業、機關學校之污水排入污水收集系統前,應填具申請 書向籌備處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每日排放平均污水量、最大日及最大時排放量。 二、污水水質。 三、污水排放 (附有關設施圖說,比例尺百分之一) 。
第 6 條
污水下水道用戶之污水排入污水收集系統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預料其污水水質超過第三條規定之標準時,應預先處理,其處理後 仍超過標準者,應依籌備處通知之限期改善。 二、排放污水量不得超過最大時排水量或連續二十四小時超過最大日排 放量。 三、污水下水道用戶應將全部污水匯集並設置標準採樣井、放流水告示 牌、累計型流量計及制水閥後再行接入園區污水下水道。 四、變更污水管線、污水量、水質時,應依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辦理 。 五、籌備處得隨時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污水下水道用戶各場地設施檢 查其污染物處置狀況或索取有關資料,各場地設施使用人不得拒絕 或藉故拖延。
第 12 條
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放污水之計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自來水為水源且於污水排放口裝設合格流量計者,按流量計流量 計算,否則按自來水用量百分之八十計算。 二、使用非自來水水源應自設水錶,其污水量按用水量計算。
第 13 條
園區污水下水道使用費 (以下簡稱下水道使用費) 計費公式如下: 一、公民營事業用戶之使用費=A (Q) +B (COD) +C (SS) 其中,A 代 表水量 (Q) 乘單價,B 代表化學需氧量 (COD) 水質乘水量 (Q) 乘單價乘分級費率,分級費率表如下: ┌──┬──────────────┬────┐ │分級│ 水質 (mg/L) │分級費率│ ├──┼──────────────┼────┤ │壹 │小 (等) 於二五○ │○.九○│ ├──┼──────────────┼────┤ │貳 │小 (等) 於五○○大於二五○ │一.○○│ ├──┼──────────────┼────┤ │參 │小 (等) 於六○○大於五○○ │一.一六│ ├──┼──────────────┼────┤ │肆 │小 (等) 於七○○大於六○○ │一.三三│ ├──┼──────────────┼────┤ │伍 │小 (等) 於八○○大於七○○ │一.五三│ ├──┼──────────────┼────┤ │陸 │小 (等) 於九○○大於八○○ │一.七六│ ├──┼──────────────┼────┤ │柒 │小 (等) 於一○○○大於九○○│二.○○│ ├──┼──────────────┼────┤ │捌 │大於一○○○ │二.○○│ └──┴──────────────┴────┘ C 代表懸浮固體 (SS) 水質乘水量 (Q) 乘單價乘分級費率,分級費 率表如下: ┌──┬─────────────┬────┐ │分級│ 水質 (mg/L) │分級費率│ ├──┼─────────────┼────┤ │壹 │小 (等) 於一五○ │○.九○│ ├──┼─────────────┼────┤ │貳 │小 (等) 於三○○大於一五○│一.○○│ ├──┼─────────────┼────┤ │參 │小 (等) 於三六○大於三○○│一.一六│ ├──┼─────────────┼────┤ │肆 │小 (等) 於四二○大於三六○│一.三三│ ├──┼─────────────┼────┤ │伍 │小 (等) 於四八○大於四二○│一.五三│ ├──┼─────────────┼────┤ │陸 │小 (等) 於五四○大於四八○│一.七六│ ├──┼─────────────┼────┤ │柒 │小 (等) 於六○○大於五四○│二.○○│ ├──┼─────────────┼────┤ │捌 │大於六○○ │二.○○│ └──┴─────────────┴────┘ 前述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等數值,由籌備處派員每月不定期檢驗水 質測定一次,收費時以該季水質之算術平均數為準。經籌備處查明確 認除員工生活污水外別無其他污水時,應依第二款之規定計費。 二、機關學校之使用費=A (Q) +B (COD) +C (SS)=D×Q,其中,A 代 表水量 (Q) 乘單價,B、C 與前款同,D 代表以平均值計算後之換 算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