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為加速台南科學工業園區 (以下簡稱園區) 工程開
發及相關業務之推展,特設台南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

第 2 條

本處設四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組:園區發展政策規劃、研究發展業務推動與管制考核、科技人
    才培訓、員工子弟教育之協調、園區投資引進與初步評估、外賓接待
    、保稅貿易管理及資訊業務之規劃與管理。
二、第二組:園區工商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動檢查業務、儲運中心及保稅
    倉庫之設立輔導;預防走私與安全防護,交通、消防安全、服務業進
    駐有關軟硬體之督導協調及環境保護相關業務之規劃管理事項。
三、第三組:園區開發各項公共設施、廠房與住宅之興建維護管理、園區
    土地取得與管理、園區土地、廠房與住宅之租賃管理、園區土地使用
    規劃管制與建築管理及景觀規劃管理等事項。
四、第四組:庶務、文書、出納、保管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

第 3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二人,襄理處
務。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組長、秘書、技正、專員、組員、技士、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臺南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主    任│簡      任│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        │          │      │以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辦│
│        │          │      │理。                          │
├────┼─────┼───┼───────────────┤
│副主任  │簡      任│二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        │          │      │以簡任第十二職等辦理。        │
├────┼─────┼───┼───────────────┤
│主任秘書│簡      任│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        │          │      │以簡任第十一職等辦理。        │
├────┼─────┼───┼───────────────┤
│組    長│簡      任│四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        │          │      │以簡任第十一職等辦理。        │
├────┼─────┼───┼───────────────┤
│秘    書│薦      任│一    │                              │
├────┼─────┼───┼───────────────┤
│技    正│薦      任│五    │內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
├────┼─────┼───┼───────────────┤
│專    員│薦      任│一○  │                              │
├────┼─────┼───┼───────────────┤
│組    員│委任或薦任│二三  │                              │
├────┼─────┼───┼───────────────┤
│技    士│委任或薦任│三一  │                              │
├────┼─────┼───┼───────────────┤
│辦 事 員│委      任│五    │                              │
├────┼─────┼───┼───────────────┤
│書    記│委      任│三    │                              │
├─┬──┼─────┼───┼───────────────┤
│人│主任│薦      任│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事│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室│    │          │      │以薦任第九職等辦理。          │
├─┼──┼─────┼───┼───────────────┤
│會│會計│薦      任│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計│主任│          │      │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室│    │          │      │以薦任第九職等辦理。          │
├─┴──┴─────┼───┼───────────────┤
│合                計│八八  │                              │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第 8 條

本處得視業務需要,設置駐衛警察或僱用保全人員。

第 9 條

本處於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管理機關成立時裁撤。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