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處設四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組:園區發展政策規劃、研究發展業務推動與管制考核、科技人 才培訓、員工子弟教育之協調、園區投資引進與初步評估、外賓接待 、保稅貿易管理及資訊業務之規劃與管理。 二、第二組:園區工商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動檢查業務、儲運中心及保稅 倉庫之設立輔導;預防走私與安全防護,交通、消防安全、服務業進 駐有關軟硬體之督導協調及環境保護相關業務之規劃管理事項。 三、第三組:園區開發各項公共設施、廠房與住宅之興建維護管理、園區 土地取得與管理、園區土地、廠房與住宅之租賃管理、園區土地使用 規劃管制與建築管理及景觀規劃管理等事項。 四、第四組:庶務、文書、出納、保管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臺南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主 任│簡 任│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 │ │ │以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辦│ │ │ │ │理。 │ ├────┼─────┼───┼───────────────┤ │副主任 │簡 任│二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 │ │ │以簡任第十二職等辦理。 │ ├────┼─────┼───┼───────────────┤ │主任秘書│簡 任│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 │ │ │以簡任第十一職等辦理。 │ ├────┼─────┼───┼───────────────┤ │組 長│簡 任│四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 │ │ │以簡任第十一職等辦理。 │ ├────┼─────┼───┼───────────────┤ │秘 書│薦 任│一 │ │ ├────┼─────┼───┼───────────────┤ │技 正│薦 任│五 │內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 ├────┼─────┼───┼───────────────┤ │專 員│薦 任│一○ │ │ ├────┼─────┼───┼───────────────┤ │組 員│委任或薦任│二三 │ │ ├────┼─────┼───┼───────────────┤ │技 士│委任或薦任│三一 │ │ ├────┼─────┼───┼───────────────┤ │辦 事 員│委 任│五 │ │ ├────┼─────┼───┼───────────────┤ │書 記│委 任│三 │ │ ├─┬──┼─────┼───┼───────────────┤ │人│主任│薦 任│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事│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室│ │ │ │以薦任第九職等辦理。 │ ├─┼──┼─────┼───┼───────────────┤ │會│會計│薦 任│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計│主任│ │ │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室│ │ │ │以薦任第九職等辦理。 │ ├─┴──┴─────┼───┼───────────────┤ │合 計│八八 │ │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