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本會設下列組、室,並得分課辦事: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三組。 四、第四組。 五、行政室。 六、人事室。 七、會計室。 八、政風室。 前項組、室於不辦理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期間,設第一組、第四組、行 政室、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
第 6 條
第一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縣議員、縣長選舉、罷免及全國性公民投 票事務之辦理。 二、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罷免及地 方性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指揮監督及進行程序之規劃、擬訂。 三、候選人競選費用補貼之辦理。 四、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有關公告之發布。 五、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競選經費最 高金額之訂定。 六、立法委員區域、原住民、縣議員、縣長、鄉(鎮、市)民代表、鄉( 鎮、市)長、村(里)長選舉候選人登記之受理及資格審查。 七、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候選人資格 、選舉、罷免、地方性公民投票結果審定及當選證書之製發。 八、投開票所之設置、管理及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訓練。 九、選舉票、罷免票、公投票之印製及投開票作業之辦理。 十、其他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