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軍方所需電信局防空洞內之交換機門號,由陸軍總司令部依據各軍事單位 所提需求,統一洽長途電信管理局協調各區電信管理局供給。軍方在空襲 期間尚需使用長途電路者,由國防部通信電子局統籌計畫,洽交通部電信 總局供給。
第 5 條
夜間未發空襲警報而實施燈火管制期間,各電信局之長短波發射機、有線 電報、長途電話及市內電話等仍繼續工作,當值報話房人員對民防、治安 及電力等機關通信,須特別注意迅速處理,並作發放警報時應有行動之準 備,警報發放後,長波發射機應即關閉。
第 6 條
警報期間,設有防空通信設備之各電信局,應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警報發放後,除即將軍方所需使用之長途電路接通外,並以最迅速方 法由指定之主管人員率領報話值機人員 (由各局自定) 馳赴防空洞, 到達後即連絡報話房,將規定接入防空洞之電路轉入防空洞內,經試 通後即開始通信工作,並通知報話房人員疏散。 二、赴防空洞工作人員行動應迅速,並應隨帶經辦報底、流水單及長途電 路紀錄單等必要文件,不得疏漏。 三、報話線路移轉停通前,應通知對方局查照,報房在報機上拍發此間發 生空襲,請稍等之「WS MOM」縮語,長途台亦應分別由值機員 通知對方:「空襲轉入防空洞工作,暫停接線」。
第 7 條
警報期間,無防空通信設備之各電信局,應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警報發放後或敵機臨空時,值機人員應將指定軍方在空襲時使用之長 途電路接通後即行趨避。 二、電報電路應暫停工作,通知直達局查照後值機人員即行趨避。
第 9 條
警報期間,人工制商用國際及國內長途電話,一律停止掛發及接續。業經 掛號尚未接續者,不論已未通報,均應以「空襲保留」處理,俟解除警報 後,再徵詢發話人意見,分別接續或退號。其正在通話中者,應即通知發 受話人拆線,拆線後不擬繼續通話者,作為話畢處理,但通話不足一次者 ,不予計費。發話人要求俟解除警報後再行接通者,得照辦,話費按前後 兩次實際通話時間之和計算。
第 11 條
解除警報發放後,報話工作人員應立即返局工作,不得任意在外逗留。返 局後應即辦理左列事項: 一、聯絡有關單位及人員,將電路恢復正常狀態。 二、檢點報底及紀錄單等有無遺失。 三、查試各報話電路及專線是否暢通。 四、如有機線障礙,應立即通知維護單位測試搶修。 五、通知鄰近或直達局,說明解除警報恢復工作 (在報機上拍發警報已解 除之「WS CLR」縮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