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實施疏散地區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由學校所在地教育主管機關協調有關 機關,依據國家動員法令規定,辦理年度戰時總動員公需計畫徵用固定設 施作業,在實施疏散地區以外,指定 (徵用) 相對收容學校,經確定後由 地方政府列入年度戰時總動員物資徵購徵用執行計畫待命實施。 疏散學校應與收容學校密取聯繫,並策訂切實可行之防空疏散實施計畫。
第 11 條
實施疏散地區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可隨同家庭疏散所在地,就近進入同性 質之學校轉學或借讀,收容地區之高級中等學校對是項學生應予儘量容納 ,如無法容納時,可儘量增加班級,實施二部制或三部制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