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在正常狀況下,船艦在港油料供應之順序如左:
- 一、作戰艦艇。
- 二、軍運船舶及港勤車船機具。
- 三、軍援物資船舶。
- 四、經援物資船舶。
- 五、維持本港海運船舶。
- 六、緊急公私船舶。
- 七、定期班輪(以青菜船為優先)。
- 八、一般公私船舶。
第 10 條
- 1在緊急狀況或在港存油不足時,同類任務船艦油料供應之順序如左:
- 一、前方作戰艦艇回港加油者(包括運補艦艇)。
- 二、軍用商船及支援前方運輸之港勤船舶車機。
- 三、其他艦艇(指後勤及港務艦艇)。
- 四、公私船舶。
- 2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同任務同類船艦油料供應順序如左。但必要時得由該港海軍軍區司令部或海軍基地指揮部召集港口軍事運輸單位、港務局、中油公司在港儲油單位會商變更之。
- 一、大艦先於小艦。
- 二、作戰艦先於後勤艦。
- 三、登陸艦先於運輸艦。
- 四、運輸艦先於港勤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