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為測製臺灣地區基本圖,供國家建設規劃設計之用,並使其測製及管理業
務標準化,訂定本規則。

第 2 條

基本圖,係包含主要地物、地貌及地理資料之基本地形圖。

第 3 條

基本圖測製管理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內政部得將前項主管業務委託有關機關辦理。

第 4 條

基本圖之種類如左:
一、線畫基本圖:係指以線條及各種記號繪製之基本圖。
二、像片基本圖:係指以空中像片作為底圖之基本圖。

第 5 條

基本圖之比例尺如左:
一、五千分之一。
二、一萬分之一。

第 6 條

基本圖之量度單位如左:
一、長度單位,採用公尺制。
二、角度單位,採用一圓周三百六十度式。
三、面積單位,採用公頃 (一萬平方公尺) 。

第 7 條

基本圖之圖幅如左:
一、五千分一基本圖之圖幅,定為東西經距一分三十秒,南北緯距一分三
    十秒。
二、一萬分一基本圖之圖幅,定為東西經距三分,南北緯距三分。

第 7-1 條

二萬五千分之一地形圖之圖幅,定為東西經距七分三十秒,南北緯距七分
三十秒;五萬分之一地形圖之圖幅,定為東西經距十五分,南北緯距十五
分。
二萬五千分之一地形圖等高線為十公尺;五萬分之一地形圖等高線為二十
公尺。

第 8 條

地球參考橢圓體,採用國際大地測量及地球物理學會一九六七年決議之新
國際地球原子,其值如左:
一、長半徑: a= 6378160公尺。
二、短半徑: b= 6356774.7192 公尺。
三、扁率: f= 1/298.25。

第 9 條

基本圖投影,採用橫麥卡脫投影 (Transverse Mepcator Projection)。

第 10 條

基本圖座標系統如左:
一、採用橫麥卡脫 TM 座標系統,經差二度分帶,中央子午線尺度比率為
    0.99990 ,座標原點為中央子午線與赤道之交點,橫座標西移
    250,000 公尺。
二、臺灣本島地區以東經一百二十一度為中央子午線。
三、澎湖地區以東經一百一十九度為中央子午線。

第 11 條

大地基準點以南投縣埔里鎮虎子山一等三角點起算,其數值如左:
一、經度:東經 120°58’25”.975。
二、緯度:北緯23°58’58”.340
三、對頭拒山之方位角為323°57’23”.135

第 12 條

高程起算面如左:
一、臺灣本島地區基本圖之高程,自基隆平均海水面為零公尺起算。
二、澎湖地區基本圖之高程,自馬公平均海水面為零公尺起算。

第 13 條

等高線間隔如左:
一、線畫基本圖等高線間隔:五千分一圖為二公尺,一萬分一圖為五公尺
    。
二、像片基本圖等高線間隔:五千分一圖為五公尺,一萬分一圖為十公尺
    。

第 14 條

基本圖之測製,以航空攝影測量方法為原則,其作業程序如左:
一、擬訂測圖計畫。
二、設置控制點對空標誌。
三、航空攝影。
四、地面控制點測量。
五、空中三角測量。
六、正射投影像片製圖或糾正像片製圖或立體測圖。
七、像片或稿圖野外調繪。
八、稿圖編纂。
九、清繪整飾。
十、精度檢查。
十一、地圖印刷。

第 14-1 條

二萬五千分之一及五萬分之一地形圖如以地圖資料編纂繪製者,其作業程
序如左:
一、擬訂製圖計畫。
二、地圖資料蒐集與分析。
三、地圖編纂。
四、稿圖調繪。
五、地圖清繪。
六、地圖審查。
七、地圖製印。
八、成圖審核。

第 15 條

基本圖之誤差限度如左:
一、圖上控制點之平面移位誤差應小於圖上○.二公厘。
二、圖上碎部地物平面移位誤差應小於圖上○‧五公厘。
三、圖上等高線誤差應小於等高線間隔三分之一 (坡度小於十五度之平坦
    地區) 或二分之一 (坡度大於十五度之丘陵地山地) 。
四、一幅地圖檢查之點,至少應有百分之九十在前三款誤差限度以內。

第 15-1 條

二萬五千分之一及五萬分之一地形圖之測製管理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第 15-2 條

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七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於基本圖及地
形圖數值資料檔 (以下簡稱數值資料檔) 之分發時準用之。

第二章 控制點對空標誌設置

第 16 條

地上控制點對空標誌 (簡稱空標) ,應配合航空攝影,於照像前短期內設
置。

第 17 條

空標形狀,可依地面情況選用十字形、Y字形、或T字形空標。

第 18 條

地上空標之大小,以在航空攝影後,像片上顯示之空標在座標量測儀或立
體測圖儀之目鏡中,能清晰辨認為原則,空標大小如左表:

第 19 條

空標顏色須與地面顏色相反,深色土地或綠色草地上儘量舖以白色標誌。

第 20 條

空標設置地點之上空,應有九十度以上之開闊度。

第 21 條

每一點空標舖設完成後,須當場填寫空標紀錄,繪位置略圖,註明控制點
或三角點之點名點號,空標形狀、大小、材料、顏色等。

第三章 航空攝影

第 22 條

航空攝影前,應先擬訂航空攝影計畫,並儘量以五萬分之一至十萬分之一
地形圖繪製航空攝影計畫圖。

第 23 條

像片比例尺,依圖比例尺及製圖儀器性能而定。採用一張像片製一幅地圖
者,一張像片涵蓋之地面面積,應大於一幅地圖涵蓋之面積。其像片比例
尺如左:
一、五千分之一基本圖之像片比例尺,以一萬五千分之一至二萬分之一為
    原則。
二、一萬分之一基本圖之像片比例尺,以三萬分之一至四萬分之一為原則
    。

第 24 條

航空攝影飛機須具備左列主要性能:
一、震動微小,能保持穩定之航行。
二、視界廣闊,駕駛員及導航員便於觀察前方、側方及下方 (地面) 。
三、飛機底部可安裝照像機及觀察鏡之窗口。
四、機艙內部能容納照像機,及至少可供駕駛員、導航員、照像員各一人
    之操作空間。
五、富耐航力,航行高度須能適合照像之要求。航行速度須不使底片影像
    發生模糊,許可之影像模糊,依照像機及立體測圖儀之性能而定,以
    小於○.○二公厘為原則。

第 25 條

航空攝影機之選用,以配合測圖儀器為主。

第 26 條

航空攝影採用垂直複連續攝影,攝影軸傾斜小於四度,航偏角小於十度為
原則。

第 27 條

航線方向視地形及圖幅劃分等因素,可選擇南北向、東西向、或依地形飛
行。採用一張像片製一幅地圖者,航線須儘量與每幅地圖之圖幅中央線一
致。

第 28 條

航空攝影像片前後重疊採用六十%,左右重疊採用三十%為原則。採用一
張像片製一幅地圖者,像片前後重疊須增至九十%以上。

第 29 條

每條航線或每段航線之航高,依像片比例尺,照像機焦距,及地面高低起
伏情形決定之,其計算公式如左:
 H (海拔航高) = M (像片比例尺分母) × F (照像機焦距) + E (地面
平均高)

第 30 條

航空攝影氣候,以晴朗風靜、無煙霧濛氣、能見度佳、雲高在航高以上之
時為宜。

第 31 條

航空攝影時太陽高度如左:
一、平地丘陵地,應大於三十度。
二、山地應大於四十度。 (約上午十時至下午二時)

第 32 條

導航可採推測航行法與目測航行法二者併用。

第 33 條

每次航空攝影後,應儘速沖洗底片,並檢查底片品質,以決定是否合用或
需重攝。

第 34 條

底片沖洗後,應晒印像片,並繪製涵蓋圖,涵蓋圖之比例尺以五萬至十萬
分一為原則。

第 35 條

底片或像片沖洗藥方,應視底片或像片性質,地面及天氣情況、航高,要
求之影像反差等情形,選定適宜之藥方。

第 36 條

底片或像片沖洗用顯影液、定影液、清水等需保持之溫度,視底片像片及
藥品性質而定,通常以華氏六十八至七十五度 (攝氏二十至二十四度) 為
適宜。

第四章 地面控制點測量

第一節 通則

第 37 條

地面控制點,分為平面控制點及高程控制點二種。

第 38 條

地面控制點之分布,應適合空中三角測量區域平差之要求。其採 PAT-M區
域平差方法者,測區內控制點之分布如左:
一、平面控制點之分佈:沿測區 (空中三角區域平差之測區) 周圍界線上
    或界線附近,每隔約二至四條航攝基線,應測平面控制點一點 (如五
    千分一基本圖測圖用像片比例尺定為一萬七千分一,空中基線長為一
    、五六四公尺,則二條基線約為三公里強) 。
二、高程控制點之分佈:與航線大致成垂直方向,測區兩端應各測高程控
    制一條,測區內部應每隔約五條空中基線各測高程控制一條,高程控
    制點並應選在像片左右重疊範圍內。

第 39 條

控制測量之測區大小,應依空中三角測量區域平差之要求劃分之。

第 40 條

地面控制點測量之方法如左:
一、平面控制點測量,可根據已知三等及三等以上之三角點,用精密導線
    測量或三等三角 (三邊) 測量方法施測。
二、高程控制點測量,在平緩地區採用直接水準測量,丘陵山地用三角高
    程測量,高山地區可用精密氣壓高差儀推算。

第二節 地面控制點選點

第 41 條

平面控制點,應選擇像片上目標明顯、固定、容易辨認,適合糾正或立體
測圖之要求者 (如道路、田埂、溝渠等交叉處,其交角接近直角者。) 並
應避免選在樹下或樹林邊緣處及沙灘河洲尖端容易變遷處。

第 42 條

高程控制點,應選擇在像片上能夠準確判定該地高程者 (如操場中間,晒
谷坪中間,公路中間,明顯之山丘上等,四週較平緩之地) 。並應避免選
擇陡坎邊、水溝邊、堤防邊、田坎邊等高低相差顯著之邊緣處。

第 43 條

持像片到實地選點時,須注意地上情況與照像時是否相同。

第 44 條

所測之平面及高程控制點,除航空攝影前已在地上舖設空標,像片上能明
確顯示其位置者外,應全部用針尖將點位精確刺記在像片上,並在像片反
面繪點位圖。

第 45 條

地面控制點選定後,應即在地上釘立標樁 (可用木樁) ,樁頂中心釘鐵釘
,表示點位。

第 46 條

地面控制點,原則上不必埋石。惟展望良好,可供日後測量使用之點,可
選擇若干點埋設標石,作為永久標誌。

第 47 條

採用導線測量時,應自已知之三等或較高等之三角點開始,閉合於已知之
三等或較高等之三角點。每一導線長以不超過三十公里為原則。

第 48 條

採用三角測量時,兩方向線間之夾角應大於二十五度,小於一百三十度。
邊長以二至五公里為原則。

第三節 地面控制點測量

第 49 條

水平角觀測,採用一秒讀經緯儀,以方向觀測法為原則,每測站應觀測三
測回,水平角記簿記至秒止。各測回觀測值與平均值之差,不得超過十秒
。每一三角形閉合差,除去球面角超,不得超過十秒。

第 50 條

垂直角觀測,採用對向觀測為原則,每測站應觀測二測回,垂直角記簿記
至秒止。同日同站各方向之指標差,不得超過二十秒。

第 51 條

距離測量,採用光波或電子測距為原則。至少測量兩次,其較差不得超過
一萬分一。

第 52 條

水準測量,每一測站讀定前後標尺各二次,每一測段往返各測一次。前後
標尺與水準儀距離,應儘量相等,並以八十公尺以內為原則。

第四節 地面控制點計算整理

第 53 條

三角測量之平差,採用精密最小二乘法,自已知點開始,經各測站至另一
己知點,或回歸至原點,其座標及方位角應閉合。

第 54 條

水準測量之平差,採用精密最小二乘法。每一水準線,自一已知水準點開
始,經各測點至另一已知點,或回復至原點,其高程應閉合。每測段間往
測與回測之觀測差數在規定限度12 mm K 以內者 ( K為水準路線長公里數
) ,按路線長度成正比配賦之。

第 55 條

控制點計算,以採用電子計算機計算為原則,計算成果之取用位數如左:
一、水平角及方位角數值,記至秒止。
二、垂直角數值,記至秒止。
三、邊長及縱橫座標值,取公尺以下二位數。
四、水準測量之高程值,取公尺以下三位數,間接高程值,取公尺以下二
    位數。

第 56 條

導線測量之誤差限度如左:
一、導線點位置閉合差除以導線長,不得超過五千分一。
二、導線方位角閉合差,不得超過5”N, (N 為測站數)。

第 57 條

測區之地面控制點測量計算完畢後,應即填寫成果表,繪製展點圖 (五萬
分一) ,編寫測量經過,連同觀測手簿及計算成果,裝訂成冊備用。

第 58 條

控制測量之檢查重點如左:
一、所測平面控制點及高程控制點之數量,及其分佈情形,應合於空中三
    角測量之要求。
二、水平角、垂直角、水準觀測以及距離觀測手簿記載應完整,字跡應清
    楚。觀測人員姓名、儀器名稱及編號,觀測日期及天氣等,均應記載
    齊全。
三、水平角觀測各測回較差,三角形內角和閉合差,垂直角觀測指標差,
    導線方位角閉合差,距離較差,水準測量閉合差等,均不得超過第四
    十九條至第五十六條所定之誤差限度。
四、像片上所刺控制點點位應正確,像片反面所繪控制點點位略圖及說明
    ,均應明確。
五、控制點觀測、計算成果等資料,應記載完整,展點圖應符合規定。

第五章 空中三角測量

第 59 條

空中三角測量,以採用解析空中三角測量,區域平差方法為原則。

第 60 條

每一立體模型 (立體像對) 以圈選空中三角點六點為原則。所選之點,須
目標明顯,易於辨認。點位分佈,須適合立體測圖之要求。

第 61 條

空中三角測量電腦平差計算者,每一測點,須作有系統的編號,各點點號
不得重複。

第 62 條

像點座標量測及計算,以採用立體或單像座標儀量測為原則,必要時可採
用精密立體測圖儀量測之。各張底片上應量測之像點,包括底片框標點,
地面控制點,模型連接點,其他需用之點。
儀器上量得之像片座標值,需選用適當之紀錄器紀錄之,並用適當之電腦
程式平差及計算各像點之大地座標及高程。

第 63 條

電腦計算之空中三角成果表,須加中文說明,並加繪展點圖後,裝訂成冊
。

第 64 條

空中三角測量,除須隨時注意工作人員作業程序、工作方法、儀器操作及
保養情況外,並對測算成果作一通盤之檢查。其檢查重點如左:
一、抽查像片上選刺之空中三角點,目標應明顯,位置應符合製圖要求。
二、用立體鏡或轉點儀抽查,相鄰底片上轉刺之地面控制點及空中三角點
    ,不同底片上共同點之點位應完全一致。
三、地面控制點及空中三角點之點號編排,應有統一之系統,各點點號不
    得重複。
四、抽查所測各點座標應無錯誤或遺漏。

第 65 條

空中三角測量誤差限度如左:
一、採用電腦計算之模型相對方位,其剩餘縱視差不得超過左列限度:
 (一) 平地縱視差限度○.○一二公厘。
 (二) 山地縱視差限度○.○二五公厘。
二、區域平差計算所得之空中三角點成果,其中誤差不得超過左列限度:
 (一) 平面位置中誤差限度:平地○.○三公厘,山地○.○六公厘,均為
       空照像片上數值。
 (二) 高程中誤差限度為平面中誤差限度之二倍。

第六章 立體測圖

第 66 條

立體測圖以採用三等以上立體測圖儀施測為原則。

第 67 條

底片內方位安置,須檢查底片有無伸縮,按伸縮情形計算像主距,並在底
片盤上嚴密對正框標安置之。

第 68 條

底片相對方位改正,可藉二投影器之旋轉,消除投影面上之縱視差或利用
空中三角計算所得之像片方位值,直接在投影器上安置之。

第 69 條

模型絕對方位改正,以採用計算法為原則。

第 70 條

立體測圖時,應就儀器運動範圍內,選用最大之模型比例尺。

第 71 條

立體測圖,以先測繪地物,後測繪等高線為原則。

第 72 條

立體測圖完成之稿圖,應加深描繪清楚。並自行檢查無誤後,在圖紙左下
方簽名,註明立測年月日。

第 73 條

立體測圖,除須隨時注意作業人員作業程序、工作方法、儀器操作及保養
情況外,並對立測稿圖作一通盤之檢查,其檢查重點如左:
一、模型上縱視差須消除完善,控制點對點須正確。
二、所繪地物位置應正確,取捨應符合用圖要求。
三、所繪等高線應與控制點高程相合,等高線移位差不得超過等高線間隔
    三分之一 (坡度十五度以下之平地緩坡地) 至二分之一 (坡度十五度
    以上之山地) 。
四、相鄰稿圖接邊應良好。

第七章 正射投影像片製圖

第 74 條

正射投影像片製圖 (簡稱正射製圖) ,以採用一張像片製一幅地圖之方法
為原則。

第 75 條

模型斷面掃描,採用三等以上立體測圖儀。像片製圖,山地丘陵地以採用
正射投影機,平地採用像片糾正儀為原則。

第 76 條

正射製圖模型底片內方位安置,相對方位及絕對方位改正,準用第六十七
條至第六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第 77 條

正射製圖作斷面掃描之模型比例尺,須配合斷面紀錄及正射投影比例尺決
定之。

第 78 條

正射投影晒像使用之空照底片,以採用電子調光複製之陽像底片為原則,
底片色調應均勻清晰,且無刮痕污損。

第 79 條

正射投影晒像,採用微分掃描晒像法,並視地勢平坦與陡峻情形,採用適
當寬度之掃描帶。

第 80 條

正射投影晒像完畢,應隨即將底片沖洗晾乾,檢查影像品質,並登記之。

第 81 條

正射製圖各階段作業,均應填寫製圖紀錄。其內容包括製圖計畫名稱、圖
名圖號、製圖儀器名稱及編號、製圖人員姓名、製圖日期、空照像片規格
及編號、立體測圖儀及正射投影儀上之各項安置值等。

第 82 條

每幅地圖之正射製圖,應完成左列成果:
一、正射底片一份、像片二份。
二、等高線稿圖一份。
三、控制點展點及圖廓計算表一份。
四、正射製圖紀錄表一份。
五、作業流程表一份。

第 83 條

錄有斷面 (高程) 資料之玻璃版或磁帶,應裝入原裝紙器或膠盒中,置於
乾燥涼爽之室內,妥善保管,供以後地圖修測時再用。

第 84 條

正射製圖,除須隨時注意作業人員作業程序、工作方法、儀器操作及保養
情況外,並對製圖成果,作一通盤之檢查。其檢查重點如左:
一、供正射投影晒像用之航空攝影底片,應經過電子調光複製,其影像須
    清晰,色調須均勻,反差須良好。
二、模型上縱視差須消除完善,控制點對點須正確。
三、在立體測圖儀上作模型斷面掃描測量時,所測高程須正確。
四、紀錄版上雕繪之模型斷面掃描線,須清晰完整。
五、在正射投影儀上作正射投影對點時,抽查各控制點投影位置,須與控
    制點位置相符,其相差最大不得超過○.二公厘。
六、檢查晒製完成之正射底片,影像須清晰,色調須均勻,反差須調和,
    各掃描像帶間之地物影像,須銜接良好, (其相對移位應在○.一公
    厘以內) 。
七、將正射底片覆蓋在展繪有平面控制點之膠片上,檢查底片上控制點張
    像位置,須與膠片上展繪之控制點位置相符,正射底片上控制點點位
    差異應在○.二公厘以內。
八、以將正射等高線底片覆蓋在展繪有高程控制點之膠片上,或根據水準
    點在像片上刺點位置,檢查等高線須與控制點 (水準點) 高程相符,
    等高線移位誤差,不得超過等高線間隔三分之一 (坡度十五度以下之
    平地緩坡地) 至二分之一 (坡度十五度以上之山地) 。
九、將正射等高線底片覆蓋在正射像片上,檢查等高線應與像片上地物影
    像相配合,等高線經過河流或山谷山脊時應合理,等高線經過水田田
    埂時,應與田埂平行。
十、檢查相鄰圖幅之正射底片,接邊應良好,地物影像相對移位誤差應在
    圖上○.五公厘以內。
十一、檢查正射製圖紀錄表及作業流程表上所填寫之紀錄,應確實及完整
      。

第八章 糾正像片製圖

第 85 條

糾正像片製圖,僅適用於平坦地區。地面許可之高程差,以其在糾正平面
上所生之像點移位 (投影差) 小於圖上○.五公厘者為限。一張像片內許
可之地面高程計算公式如左:
高程差△ H= 2×焦距 F÷像點至像主點距離 R×許可移位 D×成圖比例
尺分母M

第 86 條

糾正製圖,以採用一張像片糾正成為一幅地圖為原則。

第 87 條

像片糾正時,應以每一測區或每一像片內之平均高程面為糾正平面,並計
算每控制點在平均高程面上之投影差,移動其在圖上之位置,然後據以糾
正像片。

第 88 條

糾正像片時,各控制點之投影位置,應與展繪於圖紙或膠片上之位置改正
投影誤差後相符合,其誤差不得超過○.二公厘。

第 89 條

糾正製圖應採用不伸縮之軟片或印像紙晒像。

第 90 條

糾正像片較原空照像片之放大倍率,以不超過四倍為原則。

第 91 條

像片糾正,可採用控制點對點法或像片方位計算法為之。

第 92 條

糾正晒製之底片,應隨即顯影沖洗晾乾,檢查影像品質,並登記之。

第 93 條

糾正像片圖上等高線,以採用立體測圖儀施測為原則,必要時,得採用平
板儀到野外測繪。

第 94 條

每幅地圖之糾正製圖,應完成左列成果:
一、糾正陰像底片一份、像片二份。
二、等高線稿圖一份。
三、控制點展點及圖廓計算表一份。
四、作業流程表一份。

第 95 條

糾正製圖之檢查,準用第八十四條正射像片製圖之檢查規則辦理,但其中
第七款控制點點位差異○.二公厘之限制,應放寬為○.五公厘。

第九章 像片野外調繪

第 96 條

野外調繪使用像片之比例尺,應與成圖比例尺一致或相近,並採用一張像
片調繪成一幅地圖為原則。

第 97 條

野外調繪,原則上應於正射或糾正製圖完成後,攜正射像片或糾正像片 (
含等高線稿圖) 赴野外調繪。必要時,可在正射或糾正製圖之前,將像片
放大與成圖比例尺相近後,攜赴野外調繪。

第 98 條

調繪像片,應採用無光或半光像紙晒印之像片,影像色調應較淺,以便在
像片上能描繪記號或註記。

第 99 條

水面調繪,包括河流、水圳、湖泊、港灣、水庫、水塘、魚池等項,加繪
水流方向箭頭,並註記名稱。

第 100 條

道路調繪,包括各級公路、鐵路、鄉村路、小路等,及與道路有關之車站
、橋樑、涵洞、隧道等。

第 101 條

建築物調繪,包括機關、學校、工廠、電廠、水廠、郵局、電信局、醫院
、倉庫、教堂、寺廟、亭、塔、廣場、氣象台、加油站、紀念碑等,均在
其中心位置,或近旁繪記號,並註記名稱。

第 102 條

農作物調繪,分水稻田、旱田、茶、甘蔗、鳳梨、香蕉、橘橙、木瓜、荔
枝、桃、梅、梨、李、葡萄、檸檬、椰子、木薯、桑、番薯、西瓜、芒果
、瓊麻等,農作物面積在圖面上長寬均達三公分以上者,加註 (水稻田)
、 (旱田) 等字,並加括弧,以示與地名有別。
線畫基本圖上須加繪地類界。

第 103 條

森林調繪,分闊葉林、針葉林、竹、草地、牧草、雜林、相思樹、泡桐、
灌木等,其在圖面上長寬均達四公分以上者,註 (闊葉林) 、 (針葉林)
等字,並加括弧以示與地名有別。
線畫基本圖上須加繪地類界。

第 104 條

地名須全部調查註於圖上。有新舊地名者,新地名必須註記,舊地名應儘
量註記,並加括弧。

第 105 條

行政界線調繪,分省 (市) 、縣 (市) 、鄉 (鎮、市、區) 界線等,如實
地無明顯界址或目標,可參照地籍圖、地方政府行政轄區圖、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林務局林班圖等項所繪行政界線轉繪之,並會同地方人士到實地查
對。

第 106 條

國防機密設施不予調繪。

第 107 條

調繪所得之道路河流及各種地物記號,均直接繪在像片上,使清繪人員能
辦認其正確位置。至地名及註記等文字,可在覆蓋圖紙上標註,編成調繪
稿圖。

第 108 條

調繪稿圖上 (包括像片及其覆蓋圖) 繪註各項地物時,得用左列顏色墨水
分別繪註:
一、藍色:用於水部,如河流、湖泊、水庫、池塘、海岸線等之描繪。
二、紅色:用於道路及房屋之描繪。
三、黑色:用於各種地物記號之描繪及地名註記字等。

第 109 條

調繪稿圖整理完成,調繪人員須先自行檢查無誤後,在圖幅左下方簽名,
註明調繪年月日。送審查人員審查認可後,移送編繪人員應用。

第十章 稿圖編纂

第 110 條

稿圖編纂,係依照正射製圖 (或立體測圖) 及野外調繪之成果,按基本圖
圖式,編成一幅完整之基本圖稿圖。
前項圖式,由基本圖測製機關擬訂,報內政部核備。

第 111 條

正射投影儀晒製之等高線,應由編圖人員用膠片映繪使之清晰。

第 112 條

根據野外調繪資料,將地名及各項註記,作適當排列及取捨,編成註記版
。註記版應包括左列資料:
一、地名。
二、各種地物註記。
三、控制點標高,等高線標高列。
四、行政界線。
五、方格線、圖廓線。
六、圖廓外說明。

第 113 條

每幅基本圖之稿圖,均應與相鄰圖幅接邊。

第十一章 清繪整飾

第 114 條

清繪之圖為線畫基本圖者,圖上全部資料均需清繪或註記。為像片基本圖
者,則僅清繪道路、河流、各種地物記號、剪貼地名註記、及整飾等資料
,像片上房屋、農作物、樹林等,保留其天然影像形狀,得不著墨清繪。

第 115 條

像片圖上國防設施,依左列處理:
一、像片上顯示不明顯之國防設施:軍營、碉堡、軍用港口、電台等,均
    不清繪,亦不註記。
二、像片上顯示明顯之國防設施:軍用機場、要塞、炮台、飛彈基地、重
    要發電廠等,清繪時均應塗蓋不使印出。

第 116 條

圖上清繪線畫及記號之規格,均照基本圖圖式辦理。

第 117 條

道路清繪,包括公路、鐵路、鄉村路、小路等,其為像片圖,應相接在正
射底片上著墨清繪,所繪路線須與底片上道路影像密合。

第 118 條

河流清繪,包括河流、水圳、湖泊、水庫、池塘等項,為像片圖者,應相
接在正射底片上著墨清繪。

第 119 條

等高線清繪,以採用雕繪法為原則。

第 120 條

地名註記版之清繪剪貼如左:
一、註記版上剪貼項目,包括地名,高程、方格線註記、圖外說明、機關
    、學校、工廠、農作物、森林、各項地物之名稱及符號等。
二、註記版上清繪之項目,包括行政界線、圖廓線、方格線等。

第 121 條

行政界線,包括國界、省及院轄市界線、縣及省轄市界線,鄉鎮區及縣轄
市界線,林區事業區林班界線等,各項界線符號之清繪,悉照基本圖圖式
辦理。

第 122 條

圖內地名及各項註記之字體,以採用等線體或仿宋體為原則,高程、方格
線註記及其他數字,採用阿拉伯數字。
中文字及阿拉伯數字之字體及大小,依基本圖圖式之規定。

第 123 條

註記,以採用剪貼方法為原則,同一圖幅註記用之照像打字或鉛印字,儘
可能採用同質料同色調之紙張,印墨濃黑度須均勻一致,筆跡須清晰。

第 124 條

圖上地名及註記字之排列方式,採自左向右,或自上向下排列。

第 125 條

圖上地名及註記字剪貼位置,依左列規定:
一、城鎮、機關、學校、工廠等獨立物體之名稱註記,應貼於物體之上方
    或右方適當地點,以不遮蓋重要地物為原則。
二、道路、鐵路、河流、水圳、油管、電線、索道、街道等線狀物體之名
    稱註記字,以沿路線之進行方向,貼於路線之上方或右方,以不遮蓋
    重要地物為原則,惟較寬之線狀物體,如公路、廣闊之河流等,其路
    名或河名應貼在路面或河面之中央。
三、縣市、鄉鎮區、村里、湖泊海域、林區林班、農作物地類等名稱之註
    記字應貼在該地區之中央,以不遮蓋重要地物為原則。
四、山脈、山脊、山谷等名稱,可沿一單純之徐緩弧線,貼於山脈、山脊
    或山谷中央略為偏上或偏右之處。山頂及小山名稱,可註於山頂中央
    上方。

第 126 條

圖廓外註記資料,應包括圖名、圖號、版次、圖例、比例尺、測圖說明、
圖幅接合表、行政界線略圖、圖幅位置圖、圖幅經緯度、方格座標、道路
到達地等。

第 127 條

清繪圖之接邊,依左列規定:
一、相鄰圖幅之跨幅區域、線狀物體、界線、交通線到達地、方格線等註
    記、居住地名稱、河流流向箭頭,相鄰圖幅必須彼此配合一致。
二、相鄰圖幅間之等高線及地物必須銜接,但像片圖上地物影像許可移位
    差在○.五公厘之內。

第 128 條

一幅基本圖清繪完成後,清繪人員先自行檢查無誤後,在圖幅左下方簽名
,註明清繪年月日,送精度檢查人員檢查。

第十二章 成圖精度檢查

第 129 條

地圖精度檢查,包括室內及野外各階段測圖作業之檢查,應於業務進行中
,或業務告一段落後行之。

第 130 條

各階段作業檢查,包括空中像片品質,地面控制測量成果,空中三角測量
成果,正射糾正像片或立體測繪稿圖,像片野外調繪稿圖,編稿圖,清繪
原圖,以及印刷圖樣張等。

第 131 條

圖上控制點之平面位置誤差,均應小於圖上○.二公厘。

第 132 條

正射投影像片圖、糾正像片圖、或立體測繪線畫基本圖之地物平面位置移
位誤差應小於圖上○.五公厘。

第 133 條

圖上等高線移位誤差,地面坡度十五度以下之平地及緩坡地,應小於等高
線間隔三分之一,坡度十五度以上之山地,應小於等高線間隔二分之一。

第 134 條

一幅地圖內被檢查之地物地貌,應有百分之九十以上合乎前二條標準。

第 135 條

用標準尺檢查圖上所繪全部方格網之大小,一格誤差不得超過圖上○.一
公厘,一幅圖方格網全長誤差不得超過圖上○.二公厘。

第 136 條

依照地圖投影計算之圖隅點座標值,檢查每幅地圖上所繪四個圖隅點之位
置及其經緯度註記有無錯誤,圖隅點位置誤差不得超過圖上○.二公厘。

第 137 條

用標準尺檢查每幅地圖四邊圖廓線之長度,長度誤差不得超過圖上○.二
公厘。

第 138 條

依照三角點、控制點成果表上座標值,及水準點刺點像片或點位圖,查對
圖上所繪三角點、控制點、水準點之位置,點位誤差不得超過圖上 0.2公
厘。全部三角點、水準點、地面控制點及重要空中三角點,均應在圖上繪
出。

第 139 條

圖上所繪地物,或正射投影 (糾正) 像片上地物影像位置,應與圖上所繪
三角點、控制點位置相配合,正射 (糾正) 底片上所著墨清繪之道路河流
及各項地物記號,均應符合圖式規定,並與影像  合,線畫應規正明顯,
濃度一致。

第 140 條

註記版上所貼地名、地類註記、道路編號等之位置排列及取捨應適宜,不
得錯誤或遺漏。

第 141 條

圖上所繪省及院轄市、縣及省轄市、鄉、鎮、區及縣轄市界線、不得錯誤
或遺漏,界線符號應按圖式規定。

第 142 條

圖上所繪等高線,應與三角點、控制點、水準點高程相配合。
等高線經過各種地物時,其走向應合理,並注意左列規定:
一、等高線經過河流、山谷、山脊時,要仔細查看等高線之走向,應與流
    向及山勢配合。
二、等高線經過水田田埂時,應與田埂平行。
等高線標高列註記位置應適當,高程註記應與等高線高程相符。
線畫應規正明顯,濃度一致,其粗細應按圖式規定。

第 143 條

接邊檢查,應取四週相鄰之圖幅,並注意左列規定:
一、相鄰圖邊之方格線、等高線及地物應接合良好。像片圖上地物影像接
    合差一般應小於圖上○.五公厘,最大不得超過一公厘。
二、跨幅地名及地物註記、河流流向記號、道路到達地註記等,應彼此配
    合。

第 144 條

圖廓外剪貼之註記及各種附表應完整,圖面應整潔。

第 145 條

所檢查之圖,如有錯誤、或不合精度標準者,交還原製圖或清繪人員改正
後,再複查。

第 146 條

野外抽查數量,以測圖圖幅數量十分之一為原則。

第 147 條

原圖野外抽查,在一幅圖內選擇適當地形,施行導線及縱斷面綜合測量,
導線長度二公里以上,沿導線及在導線兩旁測出至少十個以上之明確地物
點之平面位置,並在重要高程變換點測出其高程,以與成圖比較。

第 148 條

平面位置之抽查,以採用經緯儀及光電測距儀,施行導線測量為原則。高
程抽查,平地採用直接水準測量,山地採用三角高程測量為原則。

第 149 條

圖上地名、地物註記,應於野外抽查時一併抽查。

第 150 條

每一測區之基本圖野外抽查完畢後,應編寫抽查報告書。每幅圖並繪製一
份透明紙覆蓋圖,標出各抽查點位及高程與原圖之差異情形,或地名及地
類註記有錯誤之處,作為改正之依據。
前項抽查報告書內容應包括抽查方法、抽查點展點略圖、抽查點差異比較
表、抽查觀測手簿、計算手簿等。

第十三章 基本圖製印

第 151 條

基本圖測製完成後,應製成複製底片,分區分幅妥善保存。

第 152 條

基本圖製印方法,視需要數量及需用緩急情形,採用晒像 (像片基本圖)
、晒藍 (線畫基本圖) 方式,或用印刷機印刷。

第 153 條

基本圖印圖用之印像紙、藍晒紙、或印圖紙,應選擇伸縮微小之紙張。

第 154 條

基本圖複照軟片,應採用不伸縮軟片,並保持底片之大小一致。

第 155 條

基本圖製版前,應先製作樣張,經審查無誤後,再行印刷,並於印刷成圖
後予以抽查。

第十四章 基本圖修測

第 156 條

基本圖測製完成後,應視各地區發展情況予以修測,原則上都市及發展地
區之基本圖,每五年修測一次,其他地區每十年修測一次。

第 157 條

基本圖之修測,以修測道路、房屋、河流、農作物等地物為重點,山區地
形變動少,可按實際需要予以修測。

第十五章 基本圖庫存及分發

第一節 基本圖庫存

第 158 條

儲存地圖之庫房,應建築堅固,能防盜、防火、防蟲、防濕、內部空氣流
通、光線充足、地上能負荷地圖之重量。

第 159 條

庫房內,除應有足夠之儲圖空間外,應劃出通道及發圖空間。

第 160 條

圖架應採用堅固材料之製品,分層鋪以硬板。每個圖架之長寬,以能容納
平鋪之地圖為準。

第 161 條

地圖應展開平放於圖架上,依圖號或地區 (縣市) 自上而下,自左而右依
次存放。

第 162 條

每個或每組圖架存放地圖之種類、地區 (縣市)名稱、比例尺等,應在圖
架旁懸掛標示版。圖架每格存放之地圖,應在每格外邊用標籤註明圖名圖
號。

第 163 條

庫房入口處,應懸掛地圖存放位置圖,標明地圖種類、地區 (縣市) 及存
放位置。

第 164 條

有新版地圖入庫時,應將舊版地圖取出移存於廢圖間,將新版圖補入圖架
內。並登記新圖入帳,舊圖列入待處理廢圖紀錄表內,廢圖處理依照「國
家機密保護辦法」規定辦理。

第 165 條

發圖機關應設立基本圖帳冊,登記存量、領用機關、領用數量、日期等。

第 166 條

基本圖最低存量標準為五十份,遇發圖至最低存量時,應申請補充印刷。

第二節 基本圖分發

第 167 條

基本圖,以供應各有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應用為主。

第 168 條

個人或團體需要非密類基本圖時,應填具基本圖申請單,向發圖機關申請
價購,但發圖至最低存量時,以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申請為優先
。

第 169 條

刪除

第 170 條

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需用密級基本圖,應填具基本圖申請單,由發
圖機關核准後辦理。機密級以上基本圖,由發圖機關轉國防部同意後辦理
。

第 170-1 條

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得免費領用基本圖
。

第 170-2 條

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需用密類數值資料檔時,應填具申請單,並檢
附基本圖及地形圖數值資料檔管制同意書,向內政部申請。如數值資料檔
為機密級以上者,需經國防部同意。

第 170-3 條

刪除

第 170-4 條

非密類之數值資料檔得採取網際網路方式免費提供。
前項所謂非密類資料不包括數值地形模型、等高線及影像資料。

第 171 條

發圖機關將密類基本圖發交領用機關時,應在每張基本圖之邊緣或背面編
號,加註領用機關名稱及年月日。

第 172 條

基本圖及數值資料檔機密等級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區分之。
基本圖上含有國防設施資料時,由測製單位擬定機密等級,報請內政部洽
國防部鑑定之。
密類基本圖,應按保密規定保管使用,並在圖右上方加印機密等級、機密
編號。其為機密級以上者應加印紅色圖邊。

第 173 條

基本圖須專人保管,列入移交,不得複製,非經國防部同意,不得攜出國
外。
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因業務需要,得委託發圖機關縮放比例尺。

第 173-1 條

非密類之數值資料檔得加值轉售。
密類之數值資料檔非經內政部同意,不得自行轉錄、轉售或贈與;亦不得
以加值為由,自行轉錄、轉售或贈與。

第 174 條

基本圖測製完成、或舊圖經修測出版新圖時,應由測圖機關將出版之圖,
分縣編成圖幅接合表,加註說明,製訂成冊,編成基本圖出版通報,分送
各用圖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以利各單位申請價購領用。基本圖出版
通報時關,視基本圖測製進度而定,以每年通報一次為原則。

第 175 條

基本圖、地形圖之申請單及出版通報,由發圖機關統一印製。各單位如有
需要,得向發圖機關免費索取。

第 176 條

基本圖、地形圖及非經網際網路提供之數值資料檔收費數額,由內政部定
之。

第 176-1 條

本規定有關之書表格式由內政部另定之。

第 177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