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1 條
二萬五千分之一地形圖之圖幅,定為東西經距七分三十秒,南北緯距七分 三十秒;五萬分之一地形圖之圖幅,定為東西經距十五分,南北緯距十五 分。 二萬五千分之一地形圖等高線為十公尺;五萬分之一地形圖等高線為二十 公尺。
第 8 條
地球參考橢圓體,採用國際大地測量及地球物理學會一九六七年決議之新 國際地球原子,其值如左: 一、長半徑: a= 6378160公尺。 二、短半徑: b= 6356774.7192 公尺。 三、扁率: f= 1/298.25。
第 10 條
基本圖座標系統如左: 一、採用橫麥卡脫 TM 座標系統,經差二度分帶,中央子午線尺度比率為 0.99990 ,座標原點為中央子午線與赤道之交點,橫座標西移 250,000 公尺。 二、臺灣本島地區以東經一百二十一度為中央子午線。 三、澎湖地區以東經一百一十九度為中央子午線。
第 11 條
大地基準點以南投縣埔里鎮虎子山一等三角點起算,其數值如左: 一、經度:東經 120°58’25”.975。 二、緯度:北緯23°58’58”.340 三、對頭拒山之方位角為323°57’23”.135
第 14 條
基本圖之測製,以航空攝影測量方法為原則,其作業程序如左: 一、擬訂測圖計畫。 二、設置控制點對空標誌。 三、航空攝影。 四、地面控制點測量。 五、空中三角測量。 六、正射投影像片製圖或糾正像片製圖或立體測圖。 七、像片或稿圖野外調繪。 八、稿圖編纂。 九、清繪整飾。 十、精度檢查。 十一、地圖印刷。
第 14-1 條
二萬五千分之一及五萬分之一地形圖如以地圖資料編纂繪製者,其作業程 序如左: 一、擬訂製圖計畫。 二、地圖資料蒐集與分析。 三、地圖編纂。 四、稿圖調繪。 五、地圖清繪。 六、地圖審查。 七、地圖製印。 八、成圖審核。
第 15 條
基本圖之誤差限度如左: 一、圖上控制點之平面移位誤差應小於圖上○.二公厘。 二、圖上碎部地物平面移位誤差應小於圖上○‧五公厘。 三、圖上等高線誤差應小於等高線間隔三分之一 (坡度小於十五度之平坦 地區) 或二分之一 (坡度大於十五度之丘陵地山地) 。 四、一幅地圖檢查之點,至少應有百分之九十在前三款誤差限度以內。
第 23 條
像片比例尺,依圖比例尺及製圖儀器性能而定。採用一張像片製一幅地圖 者,一張像片涵蓋之地面面積,應大於一幅地圖涵蓋之面積。其像片比例 尺如左: 一、五千分之一基本圖之像片比例尺,以一萬五千分之一至二萬分之一為 原則。 二、一萬分之一基本圖之像片比例尺,以三萬分之一至四萬分之一為原則 。
第 24 條
航空攝影飛機須具備左列主要性能: 一、震動微小,能保持穩定之航行。 二、視界廣闊,駕駛員及導航員便於觀察前方、側方及下方 (地面) 。 三、飛機底部可安裝照像機及觀察鏡之窗口。 四、機艙內部能容納照像機,及至少可供駕駛員、導航員、照像員各一人 之操作空間。 五、富耐航力,航行高度須能適合照像之要求。航行速度須不使底片影像 發生模糊,許可之影像模糊,依照像機及立體測圖儀之性能而定,以 小於○.○二公厘為原則。
第 29 條
每條航線或每段航線之航高,依像片比例尺,照像機焦距,及地面高低起 伏情形決定之,其計算公式如左: H (海拔航高) = M (像片比例尺分母) × F (照像機焦距) + E (地面 平均高)
第 38 條
地面控制點之分布,應適合空中三角測量區域平差之要求。其採 PAT-M區 域平差方法者,測區內控制點之分布如左: 一、平面控制點之分佈:沿測區 (空中三角區域平差之測區) 周圍界線上 或界線附近,每隔約二至四條航攝基線,應測平面控制點一點 (如五 千分一基本圖測圖用像片比例尺定為一萬七千分一,空中基線長為一 、五六四公尺,則二條基線約為三公里強) 。 二、高程控制點之分佈:與航線大致成垂直方向,測區兩端應各測高程控 制一條,測區內部應每隔約五條空中基線各測高程控制一條,高程控 制點並應選在像片左右重疊範圍內。
第 40 條
地面控制點測量之方法如左: 一、平面控制點測量,可根據已知三等及三等以上之三角點,用精密導線 測量或三等三角 (三邊) 測量方法施測。 二、高程控制點測量,在平緩地區採用直接水準測量,丘陵山地用三角高 程測量,高山地區可用精密氣壓高差儀推算。
第 41 條
平面控制點,應選擇像片上目標明顯、固定、容易辨認,適合糾正或立體 測圖之要求者 (如道路、田埂、溝渠等交叉處,其交角接近直角者。) 並 應避免選在樹下或樹林邊緣處及沙灘河洲尖端容易變遷處。
第 42 條
高程控制點,應選擇在像片上能夠準確判定該地高程者 (如操場中間,晒 谷坪中間,公路中間,明顯之山丘上等,四週較平緩之地) 。並應避免選 擇陡坎邊、水溝邊、堤防邊、田坎邊等高低相差顯著之邊緣處。
第 54 條
水準測量之平差,採用精密最小二乘法。每一水準線,自一已知水準點開 始,經各測點至另一已知點,或回復至原點,其高程應閉合。每測段間往 測與回測之觀測差數在規定限度12 mm K 以內者 ( K為水準路線長公里數 ) ,按路線長度成正比配賦之。
第 55 條
控制點計算,以採用電子計算機計算為原則,計算成果之取用位數如左: 一、水平角及方位角數值,記至秒止。 二、垂直角數值,記至秒止。 三、邊長及縱橫座標值,取公尺以下二位數。 四、水準測量之高程值,取公尺以下三位數,間接高程值,取公尺以下二 位數。
第 58 條
控制測量之檢查重點如左: 一、所測平面控制點及高程控制點之數量,及其分佈情形,應合於空中三 角測量之要求。 二、水平角、垂直角、水準觀測以及距離觀測手簿記載應完整,字跡應清 楚。觀測人員姓名、儀器名稱及編號,觀測日期及天氣等,均應記載 齊全。 三、水平角觀測各測回較差,三角形內角和閉合差,垂直角觀測指標差, 導線方位角閉合差,距離較差,水準測量閉合差等,均不得超過第四 十九條至第五十六條所定之誤差限度。 四、像片上所刺控制點點位應正確,像片反面所繪控制點點位略圖及說明 ,均應明確。 五、控制點觀測、計算成果等資料,應記載完整,展點圖應符合規定。
第 62 條
像點座標量測及計算,以採用立體或單像座標儀量測為原則,必要時可採 用精密立體測圖儀量測之。各張底片上應量測之像點,包括底片框標點, 地面控制點,模型連接點,其他需用之點。 儀器上量得之像片座標值,需選用適當之紀錄器紀錄之,並用適當之電腦 程式平差及計算各像點之大地座標及高程。
第 64 條
空中三角測量,除須隨時注意工作人員作業程序、工作方法、儀器操作及 保養情況外,並對測算成果作一通盤之檢查。其檢查重點如左: 一、抽查像片上選刺之空中三角點,目標應明顯,位置應符合製圖要求。 二、用立體鏡或轉點儀抽查,相鄰底片上轉刺之地面控制點及空中三角點 ,不同底片上共同點之點位應完全一致。 三、地面控制點及空中三角點之點號編排,應有統一之系統,各點點號不 得重複。 四、抽查所測各點座標應無錯誤或遺漏。
第 65 條
空中三角測量誤差限度如左: 一、採用電腦計算之模型相對方位,其剩餘縱視差不得超過左列限度: (一) 平地縱視差限度○.○一二公厘。 (二) 山地縱視差限度○.○二五公厘。 二、區域平差計算所得之空中三角點成果,其中誤差不得超過左列限度: (一) 平面位置中誤差限度:平地○.○三公厘,山地○.○六公厘,均為 空照像片上數值。 (二) 高程中誤差限度為平面中誤差限度之二倍。
第 73 條
立體測圖,除須隨時注意作業人員作業程序、工作方法、儀器操作及保養 情況外,並對立測稿圖作一通盤之檢查,其檢查重點如左: 一、模型上縱視差須消除完善,控制點對點須正確。 二、所繪地物位置應正確,取捨應符合用圖要求。 三、所繪等高線應與控制點高程相合,等高線移位差不得超過等高線間隔 三分之一 (坡度十五度以下之平地緩坡地) 至二分之一 (坡度十五度 以上之山地) 。 四、相鄰稿圖接邊應良好。
第 84 條
正射製圖,除須隨時注意作業人員作業程序、工作方法、儀器操作及保養 情況外,並對製圖成果,作一通盤之檢查。其檢查重點如左: 一、供正射投影晒像用之航空攝影底片,應經過電子調光複製,其影像須 清晰,色調須均勻,反差須良好。 二、模型上縱視差須消除完善,控制點對點須正確。 三、在立體測圖儀上作模型斷面掃描測量時,所測高程須正確。 四、紀錄版上雕繪之模型斷面掃描線,須清晰完整。 五、在正射投影儀上作正射投影對點時,抽查各控制點投影位置,須與控 制點位置相符,其相差最大不得超過○.二公厘。 六、檢查晒製完成之正射底片,影像須清晰,色調須均勻,反差須調和, 各掃描像帶間之地物影像,須銜接良好, (其相對移位應在○.一公 厘以內) 。 七、將正射底片覆蓋在展繪有平面控制點之膠片上,檢查底片上控制點張 像位置,須與膠片上展繪之控制點位置相符,正射底片上控制點點位 差異應在○.二公厘以內。 八、以將正射等高線底片覆蓋在展繪有高程控制點之膠片上,或根據水準 點在像片上刺點位置,檢查等高線須與控制點 (水準點) 高程相符, 等高線移位誤差,不得超過等高線間隔三分之一 (坡度十五度以下之 平地緩坡地) 至二分之一 (坡度十五度以上之山地) 。 九、將正射等高線底片覆蓋在正射像片上,檢查等高線應與像片上地物影 像相配合,等高線經過河流或山谷山脊時應合理,等高線經過水田田 埂時,應與田埂平行。 十、檢查相鄰圖幅之正射底片,接邊應良好,地物影像相對移位誤差應在 圖上○.五公厘以內。 十一、檢查正射製圖紀錄表及作業流程表上所填寫之紀錄,應確實及完整 。
第 85 條
糾正像片製圖,僅適用於平坦地區。地面許可之高程差,以其在糾正平面 上所生之像點移位 (投影差) 小於圖上○.五公厘者為限。一張像片內許 可之地面高程計算公式如左: 高程差△ H= 2×焦距 F÷像點至像主點距離 R×許可移位 D×成圖比例 尺分母M
第 102 條
農作物調繪,分水稻田、旱田、茶、甘蔗、鳳梨、香蕉、橘橙、木瓜、荔 枝、桃、梅、梨、李、葡萄、檸檬、椰子、木薯、桑、番薯、西瓜、芒果 、瓊麻等,農作物面積在圖面上長寬均達三公分以上者,加註 (水稻田) 、 (旱田) 等字,並加括弧,以示與地名有別。 線畫基本圖上須加繪地類界。
第 103 條
森林調繪,分闊葉林、針葉林、竹、草地、牧草、雜林、相思樹、泡桐、 灌木等,其在圖面上長寬均達四公分以上者,註 (闊葉林) 、 (針葉林) 等字,並加括弧以示與地名有別。 線畫基本圖上須加繪地類界。
第 105 條
行政界線調繪,分省 (市) 、縣 (市) 、鄉 (鎮、市、區) 界線等,如實 地無明顯界址或目標,可參照地籍圖、地方政府行政轄區圖、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林務局林班圖等項所繪行政界線轉繪之,並會同地方人士到實地查 對。
第 108 條
調繪稿圖上 (包括像片及其覆蓋圖) 繪註各項地物時,得用左列顏色墨水 分別繪註: 一、藍色:用於水部,如河流、湖泊、水庫、池塘、海岸線等之描繪。 二、紅色:用於道路及房屋之描繪。 三、黑色:用於各種地物記號之描繪及地名註記字等。
第 112 條
根據野外調繪資料,將地名及各項註記,作適當排列及取捨,編成註記版 。註記版應包括左列資料: 一、地名。 二、各種地物註記。 三、控制點標高,等高線標高列。 四、行政界線。 五、方格線、圖廓線。 六、圖廓外說明。
第 114 條
清繪之圖為線畫基本圖者,圖上全部資料均需清繪或註記。為像片基本圖 者,則僅清繪道路、河流、各種地物記號、剪貼地名註記、及整飾等資料 ,像片上房屋、農作物、樹林等,保留其天然影像形狀,得不著墨清繪。
第 115 條
像片圖上國防設施,依左列處理: 一、像片上顯示不明顯之國防設施:軍營、碉堡、軍用港口、電台等,均 不清繪,亦不註記。 二、像片上顯示明顯之國防設施:軍用機場、要塞、炮台、飛彈基地、重 要發電廠等,清繪時均應塗蓋不使印出。
第 120 條
地名註記版之清繪剪貼如左: 一、註記版上剪貼項目,包括地名,高程、方格線註記、圖外說明、機關 、學校、工廠、農作物、森林、各項地物之名稱及符號等。 二、註記版上清繪之項目,包括行政界線、圖廓線、方格線等。
第 125 條
圖上地名及註記字剪貼位置,依左列規定: 一、城鎮、機關、學校、工廠等獨立物體之名稱註記,應貼於物體之上方 或右方適當地點,以不遮蓋重要地物為原則。 二、道路、鐵路、河流、水圳、油管、電線、索道、街道等線狀物體之名 稱註記字,以沿路線之進行方向,貼於路線之上方或右方,以不遮蓋 重要地物為原則,惟較寬之線狀物體,如公路、廣闊之河流等,其路 名或河名應貼在路面或河面之中央。 三、縣市、鄉鎮區、村里、湖泊海域、林區林班、農作物地類等名稱之註 記字應貼在該地區之中央,以不遮蓋重要地物為原則。 四、山脈、山脊、山谷等名稱,可沿一單純之徐緩弧線,貼於山脈、山脊 或山谷中央略為偏上或偏右之處。山頂及小山名稱,可註於山頂中央 上方。
第 127 條
清繪圖之接邊,依左列規定: 一、相鄰圖幅之跨幅區域、線狀物體、界線、交通線到達地、方格線等註 記、居住地名稱、河流流向箭頭,相鄰圖幅必須彼此配合一致。 二、相鄰圖幅間之等高線及地物必須銜接,但像片圖上地物影像許可移位 差在○.五公厘之內。
第 138 條
依照三角點、控制點成果表上座標值,及水準點刺點像片或點位圖,查對 圖上所繪三角點、控制點、水準點之位置,點位誤差不得超過圖上 0.2公 厘。全部三角點、水準點、地面控制點及重要空中三角點,均應在圖上繪 出。
第 139 條
圖上所繪地物,或正射投影 (糾正) 像片上地物影像位置,應與圖上所繪 三角點、控制點位置相配合,正射 (糾正) 底片上所著墨清繪之道路河流 及各項地物記號,均應符合圖式規定,並與影像 合,線畫應規正明顯, 濃度一致。
第 142 條
圖上所繪等高線,應與三角點、控制點、水準點高程相配合。 等高線經過各種地物時,其走向應合理,並注意左列規定: 一、等高線經過河流、山谷、山脊時,要仔細查看等高線之走向,應與流 向及山勢配合。 二、等高線經過水田田埂時,應與田埂平行。 等高線標高列註記位置應適當,高程註記應與等高線高程相符。 線畫應規正明顯,濃度一致,其粗細應按圖式規定。
第 143 條
接邊檢查,應取四週相鄰之圖幅,並注意左列規定: 一、相鄰圖邊之方格線、等高線及地物應接合良好。像片圖上地物影像接 合差一般應小於圖上○.五公厘,最大不得超過一公厘。 二、跨幅地名及地物註記、河流流向記號、道路到達地註記等,應彼此配 合。
第 147 條
原圖野外抽查,在一幅圖內選擇適當地形,施行導線及縱斷面綜合測量, 導線長度二公里以上,沿導線及在導線兩旁測出至少十個以上之明確地物 點之平面位置,並在重要高程變換點測出其高程,以與成圖比較。
第 150 條
每一測區之基本圖野外抽查完畢後,應編寫抽查報告書。每幅圖並繪製一 份透明紙覆蓋圖,標出各抽查點位及高程與原圖之差異情形,或地名及地 類註記有錯誤之處,作為改正之依據。 前項抽查報告書內容應包括抽查方法、抽查點展點略圖、抽查點差異比較 表、抽查觀測手簿、計算手簿等。
第 172 條
基本圖及數值資料檔機密等級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區分之。 基本圖上含有國防設施資料時,由測製單位擬定機密等級,報請內政部洽 國防部鑑定之。 密類基本圖,應按保密規定保管使用,並在圖右上方加印機密等級、機密 編號。其為機密級以上者應加印紅色圖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