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港九電影戲劇事業自由總會股份有限公司會員赴大陸地區拍片者,應向該 公司報備,並取得證明。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得不受理其電影片檢查之申請。 第一項報備文書格式,由港九電影戲劇事業自由總會股份有限公司定之。
第 8 條
電影事業赴大陸地區拍片,僱用臺灣地區及第五條第一項所稱會員之電影 從業人員擔任編劇及導播 (演) 者,不得少於該電影片編劇及導播 (演) 人數二分之一;擔任主角及配角者,各不得少於該電影片主角及配角人數 二分之一。 無線廣播電視事業、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經營者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赴大陸地區製作戲劇節目,僱用大陸地區人民擔 任編劇及導播 (演) 者,不得逾該節目編劇及導播 (演) 人數三分之一; 僱用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人民擔任編劇及導播 (演) 者,亦同。其 餘編劇及導播 (演) ,應僱用臺灣地區人民擔任。 前項事業赴大陸地區製作戲劇節目,僱用大陸地區人民擔任主角及配角者 ,各不得逾該節目主角及配角人數三分之一;僱用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 外之人民擔任主角及配角者,亦同。其餘主角及配角,應僱用臺灣地區人 民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