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定檢組依據臺灣地區各型定型漁船建造標準尺度及軍用效能概要表執行左 列任務: 一、公民營定型漁船定型規格之審核。 二、公民營定型漁船建造過程之管制。 三、適時建議有關機關處理漁船違反定型規格之事項。
第 6 條
定檢組檢查範圍如左: 一、經核准建造之定型漁船,在建造中或完成時,定型規格設備檢查。 二、經核准在國外建造定型漁船及輸入之漁船駛抵港籍地後之定型規格設 備檢查。 三、所有定型漁船之經常檢查或不定期檢查。 四、其他有關定型漁船之檢查事宜。
第 7 條
稱經常檢查者,謂核准建造之定型漁船在建造過程與建造完成之檢查及定 期之例行檢查。 稱不定期檢查者,謂選樣抽查及專案輸入漁船之檢查。 第一項之檢查授權各該港務局派員擔任之。 第二項之檢查由定檢組會議或組長決定之。
第 14 條
定檢組定型漁船檢查作業程序如左: 一、新建定型漁船由定檢組接獲各漁業主管機關核准建造公文之副本後, 即依其建造所在地隨時通知各該港務局執行檢查 (通知單格式如附件 二。) 二、定型漁船於實施船舶定期檢查時,即由各該港務局不待通知執行定型 漁船檢查。 三、一、二兩款檢查均應由負責人員將檢查結果填具三聯報告單 (如附件 三、四。) 四、檢查報告單列有改正事項時,受檢漁船應即依照所列改正事項切實改 正迨至複查或繼續檢查合格為止。 五、新建或輸入之定型漁船於定型部分檢查合格後,由定檢組發給合格證 明書 (如附件五。) 六、檢查報告單由定檢組統一印發編號備用。 七、檢查報告單應由負責檢查人員簽名蓋章,其檢查人員在二人以上時應 共同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