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凡年滿十六歲至三十八歲設籍山地鄉之男性青年及未婚女性青年,除在校 學生、身體殘障者,公教人員及民意代表外,依其志願由該管警察分局視 實際需要編為山地義勇警察。 前項編組之山地義勇警察人員應接受訓練、服勤及演習召集;但具有後備 軍人或國民身分者,仍應依法優先接受各項兵役召集。
第 5 條
山地青年服務隊依左列規定編成之: 一、鄉設鄉隊,鄉隊長由鄉長兼任,負責指揮監督組訓及勤務、副鄉隊長 由警察分駐所長兼任 (無警察分駐所之鄉由該管警察分局主管業務分 局員兼任) ,協助鄉隊長辦理隊務,輔導員由當地鄉公所兵役 (民政 ) 課長,及該管警察分局主管業務分局員、保防組分局員及社會工作 人員兼任,分別負責生活輔導、訓練及思想考核。 二、村設村隊,村隊長由村長兼任,副村隊長由警察派出所主管兼任。 三、村隊以下設若干分隊,每分隊人數以二十九人至五十人為原則。但偏 遠地區或山地女子不足編成一個分隊,得酌情編成直屬班。分隊長由 警察人員兼任,如警察人員不足時,得由村隊長遴選隊員報該管警察 分局核派。副分隊長由村隊長遴選隊員充任。 四、分隊以下設班,班設班長、副班長各一,隊員七至十人。班長、副班 長均由分隊長遴選隊員擔任。 五、各級隊部另設專人辦理組訓業務,其人選由各單位自行選定。
第 6 條
山地青年服務隊之任務編組如左: 一、警備組:擔任守望、巡邏、放哨、警戒、搜索、保護堤防、橋樑、道 路、森林、電訊 (力) 及其他國防設備事項。 二、防護組:擔任救護﹑消防﹑防毒﹑醫療﹑擔架﹑交通﹑燈火管制﹑引 導疏散等事項。 三、運輸組:擔任傳遞﹑運輸﹑嚮導﹑聯絡、協助國軍後勤運輸等事項。 四、搶修組:擔任工程建築及搶修等事項。 前項各組應按隊員年齡、職業、體格、性別、特長等為編組原則,必要時 得視實際需要統籌混合編組運用。
第 11 條
山地義勇警察人員之福利規定如左: 一、參加訓練、服勤、演習時,得依內政部規定標準酌給津貼及交通補助 費,由該管警察局報請內政部警政署撥發。 二、進出山地管制區域,得憑服務證查驗登記後入山,免辦入山許可證。 三、參加義勇人員福利互助及投保福利壽險。
第 12 條
山地義勇警察人員因訓練、服勤、演習致傷殘或死亡者,除其原有身分得 請領撫卹金或傷殘保險給付者,依其原有身分辦理外,其餘人員依左列規 定辦理: 一、受傷者:其至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 及其施行細則,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及不在該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而屬 醫療之必要者,由該管警察局報請縣 (市) 政府負責處理或撥發醫藥 費。 二、因傷致殘者,按左列傷殘等級發給一次殘廢補助: (一) 一等殘給與三十六個基數。 (二) 二等殘給與十八個基數。 (三) 三等殘給與八個基數。 (四) 重機能障礙給與四個基數。 (五) 輕度機能障礙給與二個基數。 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死亡卹金四十八個基數。 四、受傷致殘,並於一年內致死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死亡卹金基數 。 前項殘等檢定,依公務員有關殘等檢定之規定,由公立醫院予以鑑定,並 發給鑑定書。 一次死亡卹金及殘廢補助,由該管警察局報請縣 (市) 政府核發,基數金 額以技工七級每月工餉為準。 山地義勇警察人員依其原有身分請領撫卹金或傷殘保險給付,低於第一項 各款之金額者,由縣 (市) 政府補足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