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經常戰備時期 (狀況五) 使用長途電話依左列規定: 一、軍事單位:以使用國軍架設之各種長途電話設施為主,交通部電信總 局及警察機關所有長途電話設施為輔。 二、民防單位:以使用電信、警察、電力、鐵路、林務、公路所有長途電 話設施為主,軍用電話為輔。
第 6 條
使用長途電話之一般限制依左列規定: 一、軍方長途電話故障不通時,其電話等級在「即刻到 (含) 」以上者, 始可接用交通部電信總局之長途電話。 二、軍方無長途電話到達之地點,得使用交通部電信總局長途電話,其次 為警察電話。 三、各軍事機關部隊學校,除重要軍情公務外,不得使用長途電話。
第 8 條
用戶電話依左列規定分為甲乙二種: 一、甲種電話可接轉長途電話者: (一) 本部及各總司令部之各級正副主官及其參謀官之辦公電話。 (二) 總司令部以下各級機關部隊學校,由各該機關自行核定其二分之一 以下之辦公電話,為甲種電話。 (三) 編階少將以上正副主官之住宅電話。 二、乙種電話不能接轉長途電話,但得接轉本地使用之辦公或住宅電話。
第 11 條
使用長途電話,通話時除依規定使用明密語外,並應切實依照國防部頒布 之「國軍電子通信工具使用保密與管制規定」實施,對未按規定使用密語 者即予拆線。並檢具通話內容紀錄依照國防部頒布之「國軍電信監察現行 作業規定」辦理。
第 13 條
各機關部隊學校凡裝有電信局市內自動電話用戶,除已繳付長途預存話費 者,可逕用市內自動電話向電信局長途台叫接長途電話外,其未繳付長途 電話預存話費之市內自動電話用戶,一律不得逕用市內自動電話要求電信 局或經由軍方長途台接轉長途電話。
第 14 條
設有長途台之各總機用戶,因公務需要叫接長途電話時,應經甲種軍用電 話通知所屬總機長途台登記報明收發話人單位職務姓名,電話優先等級及 種類 (普通電話不報種類) ,由總機按規定之優先次序接轉,但報往電信 局接轉之長途電話,為配合保密措施僅報去話流水號碼 (每月更換一次) ,通話種類 (非加急電話不報通話種類) ,收話地名總機代字用戶分機號 碼受話人姓氏 (或冠以先生) 即可,不得將收發級職姓名單位番號報出, 凡編入重要主官化名冊內者則一律使用化名代替姓氏,以免洩密。
第 19 條
各總機作業人員如遇有即刻到等級以上之電話必須立即接通時,應對現正 通話之人員呼以「防情或敵警 (緊急、即刻到) 電話暫停通話」。然後拆 線,將優先電話接通,待優先電話完畢後,再將被拆線之電話接通繼續通 話。
第 20 條
各總機值機人員對市內自動電話之接轉,應以本總機範圍為限,不得接轉 軍用長途台,如轉接其他總機時,必須先向被叫接之總機值機人員說明, 此係「外線電話」並注意接轉,以防止利用市內自動電話叫接軍用長途電 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