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緊急警報發布後,無論任何用戶,均應立即自行負責限制用電如左: 一、電燈用戶應即將其電燈總開關拉斷、熄滅燈火。但地下室黑暗場所不 在此限。 二、電力用戶除應熄滅其電燈外,並應即時儘量停止運轉,減少用電至最 低之限度。
第 6 條
解除警報時,由臺灣省警務處民防指揮管制中心及各縣市警察局國防管制 中心提前通知電力公司準備恢復發電,電力公司接獲該項通知後,即轉飭 各發電廠、變電所,照預定程序分別先後逐步送電,除臺北市應在四分鐘 以內復電外,其餘各地應以最迅速之時間辦理。但電力設備如遭損害,不 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