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白浀、紅浀及酒母如左: 一、白浀:凡使用含澱粉之物質,培殖有酒精發酵性能之毛黴MUCOR 、根黴RHIJOPUS,不拘形狀,其色澤為白色、黃色或褐色者 。 二、紅浀:凡使用含澱粉之物質,培殖有酒精發酵性能之紅浀黴MONA SCUS,不拘形狀,其色澤為紅色或赭色者。 三、酒母:凡含有酵母或毛黴、根黴、紅浀黴等黴菌,而適於酒精發酵之 半固體或流體物質屬之。
第 5 條
申請製造白浀、紅浀、酒母者,應檢附左列證件,填具申請書,敘明製造 方法及製造計畫,向分局提出申請核發許可證。 一、工廠設立登記證或小型工業登記證影本。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經公賣局依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許可之酒精製造人,為製造酒精而需製 造酒母者,得不再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