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臺灣地區省 (市) 營事業機構人員升等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依本規
則行之。

第 2 條

本考試分為第十二職等、第八職等及第三職等升等考試三等。

第 3 條

本考試之應考資格如左:
一、現任第十一職等職務一年以上,已支第十一職等本薪最高級者,得應
    第十二職等升等考試。
二、現任第七職等職務一年以上,已支第七職等本薪最高級者,得應第八
    職等升等考試。
三、現職雇員已支雇員本薪最高薪點滿一年者,得應第三職等升等考試。
前項年資之採計,連續計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為止。

第 4 條

本考試之類科及應試科目,如附表之規定,其有增減或變更時,應於考試
六個月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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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省 (市) 營事業機構人員第十二職等升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
│目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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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本考試各科別普通科目為:                                │
│一  國父遺教 (三民主義、建國方略、建國大綱) 及中華民國憲法。│
│二  國文 (論文及公文) 。                                    │
│貳  筆試科目中凡列為選試科目者,由應考人各任選一科。        │
├─┬─┬─┬─┬──────────────────────┤
│類│職│職│科│                                            │
│  │  │  │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
│別│組│系│別│                                            │
├─┼─┼─┼─┼──────────────────────┤
│行│普│一│行│三  行政法研究                              │
│  │通│般│政│四  行政學研究                              │
│  │行│行│  │五  政治學研究                              │
│  │政│政│  │六  公共政策研究                            │
│  ├─┼─┼─┼──────────────────────┤
│  │財│財│財│三  財政學研究                              │
│  │務│稅│務│四  經濟學研究                              │
│  │行│行│行│五  財務法規研究                            │
│  │政│政│政│六  財稅制度及財稅問題研究                  │
│  ├─┼─┼─┼──────────────────────┤
│  │經│企│企│三  企業管理學研究                          │
│  │健│業│業│四  民法研究                                │
│  │行│管│管│五  企業政策研究                            │
│  │政│理│理│六  經濟學研究                              │
│  ├─┼─┼─┼──────────────────────┤
│  │衛│衛│環│三  環境衛生學研究                          │
│  │生│生│境│四  環境品質研究                            │
│  │行│環│管│五  環境污染防制法規研究                    │
│  │政│保│理│六  環境規劃及管理研究                      │
│  │  │行│  │                                            │
│政│  │政│  │                                            │
├─┼─┼─┼─┼──────────────────────┤
│技│工│化│化│三  高等輸送現象                            │
│  │  │學│學│四  高等化工熱力學                          │
│  │  │工│工│五  高等化學反應工程學                      │
│  │  │程│程│六  化學程序工業                            │
│  │  ├─┼─┼──────────────────────┤
│  │  │工│工│三  作業研究 (包括線性規劃及等候理論)       │
│  │  │  │業│四  工程經濟學研究                          │
│  │  │  │工│五  系統分析及設計研究                      │
│  │  │業│程│六  生產計畫及管制研究                      │
│  │  │  ├─┼──────────────────────┤
│  │  │工│工│三  作業研究 (包括線性規劃及等候理論)       │
│  │  │  │業│四  工業衛生研究                            │
│  │  │  │安│五  工業安全衛生管理實務研究                │
│  │業│程│全│六  機械防護及爆炸火災防止研究              │
│  ├─┼─┼─┼──────────────────────┤
│  │農│農│農│三  作物育種學                              │
│  │林│業│業│四  土壤及肥料學                            │
│  │技│技│技│五  植物病蟲害防治                          │
│  │術│術│術│六  高等作物學                              │
│  ├─┼─┼─┼──────────────────────┤
│  │土│土│土│三  土木工程施工法                          │
│  │  │  │木│四  工程管理與契約規範                      │
│  │  │  │工│五  結構學                                  │
│  │  │  │程│六  自來水工程或土壤力學 (包括基礎工程)     │
│  │木│木├─┼──────────────────────┤
│  │  │  │建│三  建築結構學                              │
│  │  │  │築│四  建築設計                                │
│  │  │  │工│五  建築物理及設備                          │
│  │工│工│程│六  營建法規研究                            │
│  │  │  ├─┼──────────────────────┤
│  │  │  │環│三  環境科學研究                            │
│  │  │  │境│四  環境工程規劃研究                        │
│  │程│程│工│五  空氣污染及固體廢棄物處理研究            │
│  │  │  │程│六  環境政策規劃與管理研究                  │
│  ├─┼─┼─┼──────────────────────┤
│  │攝│攝│攝│三  攝影學研究                              │
│  │影│影│影│四  新聞學研究                              │
│  │放│放│放│五  攝影應用光學                            │
│  │映│映│映│六  攝影應用化學                            │
│  ├─┼─┼─┼──────────────────────┤
│  │衛│衛│環│三  環境品質研究                            │
│  │生│生│境│四  環境污染防制法規研究                    │
│  │技│環│檢│五  環境污染檢驗研究                        │
│  │術│保│驗│六  實驗室管理研究                          │
│  │  │技│  │                                            │
│  │  │術│  │                                            │
│  ├─┼─┼─┼──────────────────────┤
│  │電│電│電│三  數值分析                                │
│  │機│力│力│四  電力系統                                │
│  │工│工│工│五  電機機械                                │
│術│程│程│程│六  控制系統                                │
└─┴─┴─┴─┴──────────────────────┘

第 5 條

現職人員最近連續三年之年終考核 (成) 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
,其平均成績得併入升等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比重為百分之三十。另予考
核 (成) 或低一範圍之考核 (成) 成績不予採計。
前項考核 (成) 未達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以其考試成績為總
成績。
合於第三條規定之現職人員,奉准留職停薪,在國內外進修與現職有關之
科目者,於學成回原機關服務應升等考試時,其論文或學業成績,得視為
考試 (成) 成績。論文或學業成績僅列等第者,甲等考試或相當甲等以八
十分計算,乙等或相當乙等以七十分計算,丙等或相當丙等以下或論文、
學業成績不足七十分或未列成績、等第者,不予計算。

第 6 條

本考試筆試成績計算如左: 
一、第十二職等、第八職等升等考試筆試成績,普通科目與專業科目分別
    平均計算,普通科目占百分之三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七十。但筆試
    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其考試成績
    縱達及格標準,仍不予及格。
二、第三職等升等考試筆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但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
    分,或筆試成績平均不滿五十分,其考試總成績縱達及格標準,仍不
    予及格。

第 7 條

本考試及格標準,其總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前項及格標準,經典試委員會之決議,得按行政及技術類別,並以第十二
職等、第八職等、第三職等分別訂定之。

第 8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必要時,得
委託有關機關辦理,並由考選部派員指導。

第 9 條

本考試辦理完畢後,典試委員會及辦理試務機關,應分別將辦理典試或試
務經過連同關係文件,函送考選部轉報考試院備案,並頒發及格證書。

第 10 條

參加升等考試違規者,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外,其經扣考處分者,應由
試務機關通知其服務單位。

第 11 條

本考試未規定事項,準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12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