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考試之應考資格如左: 一、現任第十一職等職務一年以上,已支第十一職等本薪最高級者,得應 第十二職等升等考試。 二、現任第七職等職務一年以上,已支第七職等本薪最高級者,得應第八 職等升等考試。 三、現職雇員已支雇員本薪最高薪點滿一年者,得應第三職等升等考試。 前項年資之採計,連續計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為止。
第 4 條
本考試之類科及應試科目,如附表之規定,其有增減或變更時,應於考試 六個月前公告之。 ┌──────────────────────────────┐ │臺灣地區省 (市) 營事業機構人員第十二職等升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 │目表 │ ├──────────────────────────────┤ │壹 本考試各科別普通科目為: │ │一 國父遺教 (三民主義、建國方略、建國大綱) 及中華民國憲法。│ │二 國文 (論文及公文) 。 │ │貳 筆試科目中凡列為選試科目者,由應考人各任選一科。 │ ├─┬─┬─┬─┬──────────────────────┤ │類│職│職│科│ │ │ │ │ │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 │別│組│系│別│ │ ├─┼─┼─┼─┼──────────────────────┤ │行│普│一│行│三 行政法研究 │ │ │通│般│政│四 行政學研究 │ │ │行│行│ │五 政治學研究 │ │ │政│政│ │六 公共政策研究 │ │ ├─┼─┼─┼──────────────────────┤ │ │財│財│財│三 財政學研究 │ │ │務│稅│務│四 經濟學研究 │ │ │行│行│行│五 財務法規研究 │ │ │政│政│政│六 財稅制度及財稅問題研究 │ │ ├─┼─┼─┼──────────────────────┤ │ │經│企│企│三 企業管理學研究 │ │ │健│業│業│四 民法研究 │ │ │行│管│管│五 企業政策研究 │ │ │政│理│理│六 經濟學研究 │ │ ├─┼─┼─┼──────────────────────┤ │ │衛│衛│環│三 環境衛生學研究 │ │ │生│生│境│四 環境品質研究 │ │ │行│環│管│五 環境污染防制法規研究 │ │ │政│保│理│六 環境規劃及管理研究 │ │ │ │行│ │ │ │政│ │政│ │ │ ├─┼─┼─┼─┼──────────────────────┤ │技│工│化│化│三 高等輸送現象 │ │ │ │學│學│四 高等化工熱力學 │ │ │ │工│工│五 高等化學反應工程學 │ │ │ │程│程│六 化學程序工業 │ │ │ ├─┼─┼──────────────────────┤ │ │ │工│工│三 作業研究 (包括線性規劃及等候理論) │ │ │ │ │業│四 工程經濟學研究 │ │ │ │ │工│五 系統分析及設計研究 │ │ │ │業│程│六 生產計畫及管制研究 │ │ │ │ ├─┼──────────────────────┤ │ │ │工│工│三 作業研究 (包括線性規劃及等候理論) │ │ │ │ │業│四 工業衛生研究 │ │ │ │ │安│五 工業安全衛生管理實務研究 │ │ │業│程│全│六 機械防護及爆炸火災防止研究 │ │ ├─┼─┼─┼──────────────────────┤ │ │農│農│農│三 作物育種學 │ │ │林│業│業│四 土壤及肥料學 │ │ │技│技│技│五 植物病蟲害防治 │ │ │術│術│術│六 高等作物學 │ │ ├─┼─┼─┼──────────────────────┤ │ │土│土│土│三 土木工程施工法 │ │ │ │ │木│四 工程管理與契約規範 │ │ │ │ │工│五 結構學 │ │ │ │ │程│六 自來水工程或土壤力學 (包括基礎工程) │ │ │木│木├─┼──────────────────────┤ │ │ │ │建│三 建築結構學 │ │ │ │ │築│四 建築設計 │ │ │ │ │工│五 建築物理及設備 │ │ │工│工│程│六 營建法規研究 │ │ │ │ ├─┼──────────────────────┤ │ │ │ │環│三 環境科學研究 │ │ │ │ │境│四 環境工程規劃研究 │ │ │程│程│工│五 空氣污染及固體廢棄物處理研究 │ │ │ │ │程│六 環境政策規劃與管理研究 │ │ ├─┼─┼─┼──────────────────────┤ │ │攝│攝│攝│三 攝影學研究 │ │ │影│影│影│四 新聞學研究 │ │ │放│放│放│五 攝影應用光學 │ │ │映│映│映│六 攝影應用化學 │ │ ├─┼─┼─┼──────────────────────┤ │ │衛│衛│環│三 環境品質研究 │ │ │生│生│境│四 環境污染防制法規研究 │ │ │技│環│檢│五 環境污染檢驗研究 │ │ │術│保│驗│六 實驗室管理研究 │ │ │ │技│ │ │ │ │ │術│ │ │ │ ├─┼─┼─┼──────────────────────┤ │ │電│電│電│三 數值分析 │ │ │機│力│力│四 電力系統 │ │ │工│工│工│五 電機機械 │ │術│程│程│程│六 控制系統 │ └─┴─┴─┴─┴──────────────────────┘
第 5 條
現職人員最近連續三年之年終考核 (成) 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 ,其平均成績得併入升等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比重為百分之三十。另予考 核 (成) 或低一範圍之考核 (成) 成績不予採計。 前項考核 (成) 未達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以其考試成績為總 成績。 合於第三條規定之現職人員,奉准留職停薪,在國內外進修與現職有關之 科目者,於學成回原機關服務應升等考試時,其論文或學業成績,得視為 考試 (成) 成績。論文或學業成績僅列等第者,甲等考試或相當甲等以八 十分計算,乙等或相當乙等以七十分計算,丙等或相當丙等以下或論文、 學業成績不足七十分或未列成績、等第者,不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