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 1台糖公司應於每批外銷糖款結匯時,按港口船上交貨之包裝糖價格,結算應提存平準基金金額折合新台幣,通知結匯銀行,逕行扣解平準基金專戶,散裝糖出口時,則外銷售價之計價,應按港口船上交貨之發票價格,加計包裝費差額後,計算應提存平準基金之金額;砂糖出口時,其糖款須按卸貨口岸卸重及糖度結算者,先按臺糖公司當時結匯糖款收入提存,在卸重及糖度確定後,再按最後結算價格調整。
- 2前項包裝費差額,按政府核定台糖公司包裝費預算之標準計算之。
第 7 條
台糖公司應於每年十月底結算上年十一月一日至本年十月三十一日已扣減平準基金後之實得售價及過去十二個月實際收購農民糖之數量及價款總額,其全年期平均實得售價,如低於保證糖價及包裝費暨直接行銷費用時,其不敷之差額由平準基金撥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