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凡停泊國境港口之國際航輪及符合左列各款之遠洋漁船,均得依本辦法之 規定,為其船員申請配售船員菸酒: 一、漁船噸位在五十噸以上,並領有主管機關發給之漁業執照。 二、在海外有作業基地或與國外漁業合作。 三、核准航程在四個月以上。 供應船員菸酒之種類由公賣局定之。
第 4 條
供應船員出海作業自用之菸酒數量,其標準如左: 一、菸類:每人每日四十支。 二、酒類:含酒精度三十度以上者,每人每日○.三公升;含酒精度十度 以上未滿三十度者,每人每日○.六公升;含酒精度未滿十度者,每 人每日一.二公升。 前項日數、人數之計算,依船舶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每一航次出港報告單等 文件內所列船員人數及所核准該一航程日數計算之;國際航輪未核定航程 日數者,以核定之目的港往返日程推算之。
第 6 條
船員請配國產菸酒,應由政府許可之船舶日用品供應商按船舶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第三條及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文件影印本各一份,向港口所在地 區之公賣局分局 (或其指定單位) 申請配售。 經政府許可之港口免稅洋菸酒供應商,得依照前項規定申請配售船員免稅 洋菸酒。 凡經營船舶日用品、港口免稅洋菸酒供應業務之公司或行號,應先向商業 主管機關依法辦理登記。 第一項申請書格式由公賣局定之。
第 7 條
供應船員國產菸酒之售價,依公定零售價格六折計算 (不連瓶出售酒類應 另加瓶價) ,洋菸酒之售價,依本國國際機場 (或港口) 免稅洋菸酒價格 計算;供應商不得提高售價。 公賣局應依前項國產菸酒售價百分之八、洋菸酒售價百分之四計算經銷佣 金,給予供應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