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零售商分左列三種: 一、菸酒零售商:經售菸類及桶裝生啤酒以外之酒類者。 二、生啤酒零售商:經售生啤酒者。 三、香菸零售商 (包括戶外設攤) :經售菸類者。 前項所稱菸類及酒類,包括經專賣機關核准在零售商銷售之洋菸、洋酒。
第 4 條
具備左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為零售商: 一、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業登記證之營利事業。 二、依法令經營物質供銷業務之機構。 三、依法令成立之福利社或消費合作社。 領有固定攤販許可證者,僅得申請為香菸零售商或生啤酒零售商。但其申 請條件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