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警察機關因稽查取締違反交通管理事件查扣車輛時,應於當場發給之違反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被扣物件」欄內填明所扣車輛種類及數量。 前項通知單「注意事項」欄應載明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文義,以促違規 人注意。 無違規人或違規人脫逃一時無法尋獲者,免予發給是項通知單,但仍應設 法查明持車人通知到案。
第 3 條
警察機關因稽查取締違反交通管理事件查扣車輛時,應於當場發給之違反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被扣物件」欄內填明所扣車輛種類及數量。 前項通知單「注意事項」欄應載明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文義,以促違規 人注意。 無違規人或違規人脫逃一時無法尋獲者,免予發給是項通知單,但仍應設 法查明持車人通知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