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沿公路線之油管,由臺灣省屬各縣市政府及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分 段後,指定民防隊員協同軍方擔任守護及巡邏之責任,並將姓名陳報臺灣 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並以副本抄送各 所屬油管之軍種總司令部。
第 5 條
主管油管之國軍各油料部隊,應隨時與當地民防隊員及守備部隊憲警機關 經常切取連繫,按月將油管守護情形列表呈報上級備查,每年查線證之換 發,各軍種總司令部應將換發情形抄送臺灣省政市、台北市政府、高雄市 政府及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參考。
第 4 條
沿公路線之油管,由臺灣省屬各縣市政府及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分 段後,指定民防隊員協同軍方擔任守護及巡邏之責任,並將姓名陳報臺灣 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並以副本抄送各 所屬油管之軍種總司令部。
第 5 條
主管油管之國軍各油料部隊,應隨時與當地民防隊員及守備部隊憲警機關 經常切取連繫,按月將油管守護情形列表呈報上級備查,每年查線證之換 發,各軍種總司令部應將換發情形抄送臺灣省政市、台北市政府、高雄市 政府及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