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所所長綜理全所事務;秘書承所長之命,綜核文稿、聯繫各科室及處理 交辦事項,並設下列各科、室: 一、社工科。 二、輔導科。 三、戒護科。 四、衛生科。 五、行政室。 六、人事室。 七、會計室。 八、統計室。 九、政風室。
第 5 條
社工科職掌如下: 一、受戒治人入所指導事項。 二、受戒治人之直接、間接調查事項。 三、受戒治人之指紋及照相分類事項。 四、受戒治人家庭與社會關係之評估及處理事項。 五、社會資源之運用事項。 六、受戒治人出所後之聯繫事項。 七、其他社會工作事項。
第 6 條
輔導科職掌如下: 一、受戒治人之輔導事項。 二、受戒治人之教誨及教育事項。 三、受戒治人階段處遇之審查事項。 四、受戒治人報請停止戒治、延長戒治或免予繼續執行戒治事項。 五、受戒治人康樂活動及體能訓練事項。 六、受戒治人集會之指導及分區管理事項。 七、受戒治人之職能評估及技能訓練事項。 八、受戒治人技能訓練指導及勞動工作分配事項。 九、受戒治人建教合作與出所後就業輔導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十、新聞書刊之閱讀、管理及所內刊物編印事項。 十一、其他輔導及職訓事項。
第 7 條
戒護科職掌如下: 一、受戒治人之戒護及本所之戒備事項。 二、受戒治人之生活管理事項。 三、門戶鎖鑰之管理事項。 四、管理人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事項。 五、武器、戒具與消防器材之使用、練習及保管事項。 六、受戒治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事項。 七、清潔衛生事物之執行事項。 八、受戒治人之行為狀況考核事項。 九、受戒治人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事項。 十、舍房、工場之查察、管理及身體、物品之搜檢事項。 十一、受戒治人賞罰之執行事項。 十二、受戒治人解送及脫逃之追捕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戒護事項。 受戒治人為婦女者,應收容於女所,並與男戒治人嚴為分界。 女所掌理女受戒治人事務,其職掌與戒護科同。
第 8 條
衛生科職掌如下: 一、本所之衛生計畫與設施之保管及指導事項。 二、傳染病之預防事項。 三、受戒治人之藥癮戒治事項。 四、受戒治人身體健康檢查與尿液之採集及檢驗事項。 五、受戒治人疾病之治療及轉診事項。 六、受戒治人心理輔導及心理疾病治療事項。 七、病舍之管理事項。 八、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事項。 九、環境衛生清潔之檢查及指導事項。 十、受戒治人疾病或死亡之呈報及通知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衛生事項。
第 9 條
行政室職掌如下: 一、文件之收發、繕打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研考及法令規章之蒐集、登錄事項。 三、印信典守事項。 四、經費出納事項。 五、建築修繕事項。 六、受戒治人入所、出所及各項費用之收取事項。 七、受戒治人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事項。 八、受戒治人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事項。 九、受戒治人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事項。 十、受戒治人福利之籌劃及督導事項。 十一、受戒治人死亡之善後處理事項。 十二、工友、技工及車輛之調派事項。 十三、財產、物品管理及宿舍之維護事項。 十四、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職員之任免、遷調之核簽及擬辦事項。 二、銓敘案件之查催及核轉事項。 三、俸級之簽擬及待遇標準之審核事項。 四、差假及勤惰之考查事項。 五、獎懲核議事項。 六、訓練、進修及考察之擬辦事項。 七、考績、考成之籌辦及核轉事項。 八、退休、資遣、撫卹案件之審議及核轉事項。 九、互助、福利及文康活動事項。 十、各項人事資料報表之登記填報事項。 十一、人事證明書類之核發事項。 十二、公務人員保險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人事事項。
第 11 條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歲入、歲出預 (概) 算、決算及績效報告之編製事項。 二、歲入、歲出分配預算之擬編 (修正) 事項。 三、經費流用、預算保留及預備金動支之申請事項。 四、歲入、歲出預算之控制與執行、收支憑證之審核、各項記帳憑證之製 作、登記、結算、會計報告之編製及各項原始憑證之保管及送審事項 。 五、暫收、暫付、代收、代付款項之登記及整理事項。 六、營繕工程與購置、定製、變賣、財產之監標及監驗事項。 七、現金、有價證券、公庫存款及公款支付期限之查核事項。 八、其他有關會計事項。
第 12 條
統計室職掌事項如下: 一、統計業務之規劃辦理事項。 二、統計業務蒐集、整理、彙編及分析事項。 三、各項統計報告及報表之提供事項。 四、資訊業務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五、案件表冊之歸檔及整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統計事項。
第 13 條
政風室職掌事項如下: 一、政風業務之行政事項。 二、公務機密之維護事項。 三、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四、政風興革之建議事項。 五、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六、本所政風考核獎懲之建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政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