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所所長綜理全所事務;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全所事務;秘書承所長之命 ,綜核文稿、聯繫各科室及處理交辦事項,並設下列各科、室: 一、社工科。 二、輔導科。 三、戒護科。 四、衛生科。 五、行政室。 六、人事室。 七、會計室。 八、統計室。 九、政風室。
第 5 條
社工科職掌如下: 一、關於受戒治人入所指導事項。 二、關於受戒治人之直接、間接調查事項。 三、關於受戒治人之指紋及照相分類事項。 四、關於受戒治人家庭及社會關係評估與處理事項。 五、關於社會資源運用事項。 六、關於受戒治人出所後之聯繫事項。 七、其他社會工作事項。
第 6 條
輔導科職掌如下: 一、關於受戒治人之輔導事項。 二、關於受戒治人之教誨、教育事項。 三、關於受戒治人階段性處遇之審查事項。 四、關於受戒治人報請停止戒治、延長戒治或免予繼續執行戒治事項。 五、關於受戒治人康樂活動及體能訓練事項。 六、關於受戒治人集會之指導及分區管理事項。 七、關於受戒治人之職能評估及技能訓練事項。 八、關於受戒治人技能訓練指導及勞動工作分配事項。 九、關於受戒治人建教合作及出所後就業輔導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十、關於新聞書刊之閱讀、管理及所內刊物編印事項。 十一、其他輔導及職訓事項。
第 7 條
戒護科職掌如下: 一、關於受戒治人之戒護及本所之戒備事項。 二、關於受戒治人之生活管理事項。 三、關於門戶鎖鑰之管理事項。 四、關於管理人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事項。 五、關於武器、戒具及消防器材之使用、練習及保管事項。 六、關於受戒治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保管事項。 七、關於清潔衛生事物之執行事項。 八、關於受戒治人之行為狀況考察事項。 九、關於受戒治人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事項。 十、關於舍房、工場之查察、管理及身體、物品搜檢事項。 十一、關於受戒治人賞罰之執行事項。 十二、關於受戒治人解送及脫逃者之追捕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戒護事項。
第 8 條
衛生科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所之衛生計畫及其設施之保管與指導事項。 二、關於傳染病之預防事項。 三、關於受戒治人藥癮戒治事項。 四、關於受戒治人身體健康檢查及尿液之採集、檢驗事項。 五、關於受戒治人疾病之治療及轉診事項。 六、關於受戒治人心理輔導及心理疾病治療事項。 七、關於病舍之管理事項。 八、關於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管理事項。 九、關於環境衛生清潔檢查、指導事項。 十、關於受戒治人疾病或死亡呈報及通知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衛生事項。
第 9 條
行政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繕打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研考及法令規章蒐集、登錄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經費出納事項。 五、關於建築修繕事項。 六、關於受戒治人入所、出所及各項費用之收取事項。 七、關於受戒治人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事項。 八、關於受戒治人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事項。 九、關於受戒治人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事項。 十、關於受戒治人福利之籌劃、督導事項。 十一、關於受戒治人死亡之善後處理事項。 十二、關於工友、技工、車輛調派事項。 十三、關於財產、物品管理、宿舍維護事項。 十四、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職員任免、遷調之核簽擬辦事項。 二、關於銓敘案件之查催核轉事項。 三、關於俸級之簽擬、待遇標準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差假及勤惰之考查事項。 五、關於獎懲核議事項。 六、關於訓練、進修及考察之擬辦事項。 七、關於考績、考成之籌辦及核轉事項。 八、關於退休、資遣、撫卹案件之審議及核轉事項。 九、關於互助、福利及文康活動事項。 十、關於各項人事資料報表之登記填報事項。 十一、關於人事證明書類之核發事項。 十二、關於公務人員保險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人事事項。
第 11 條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歲入、歲出預 (概) 算、決算及績效報告之編制事項。 二、關於歲入、歲出分配預算之擬編 (修正) 事項。 三、關於經費流用、預算保留及預備金動支申請事項。 四、關於歲入、歲出預算之控制與執行、收支憑證之審核及各項記帳憑證 之製作、登記、結算、會計報告之編制及各項原始憑證之保管與送審 事項。 五、關於暫收、暫付、代收、代付款項之登記與整理事項。 六、關於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監標、監驗事項。 七、關於現金、有價證券、公庫存款及公款支付期限之查核事項。 八、其他有關會計事項。
第 12 條
統計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統計業務之規劃辦理事項。 二、關於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彙編、分析事項。 三、關於各項統計報告、報表之提供事項。 四、關於資訊業務之規劃、協調事項。 五、關於案件表冊之歸檔、整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統計事項。
第 13 條
政風室職掌事項如下: 一、關於政風業務之行政事項。 二、關於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三、關於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四、關於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五、關於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覺及處理檢舉事項。 六、關於本所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政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