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細則依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灣新店戒治所(以下簡稱本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
則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所所長綜理全所事務;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全所事務;秘書承所長之命
,綜核文稿、聯繫各科室及處理交辦事項,並設下列各科、室:
一、社工科。
二、輔導科。
三、戒護科。
四、衛生科。
五、行政室。
六、人事室。
七、會計室。
八、統計室。
九、政風室。

第 4 條

各科、室主管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核定或核轉事項。
三、授權範圍內主管業務文稿之判行事項。
四、所屬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建議及核轉事項。

第 5 條

社工科職掌如下:
一、受戒治人入所指導事項。
二、受戒治人之直接、間接調查事項。
三、受戒治人之指紋及照相分類事項。
四、受戒治人家庭與社會關係評估及處理事項。
五、社會資源之運用事項。
六、受戒治人出所後之聯繫事項。
七、其他社會工作事項。

第 6 條

輔導科職掌如下:
一、受戒治人之輔導事項。
二、受戒治人之教誨及教育事項。
三、受戒治人階段處遇之審查事項。
四、受戒治人報請停止戒治、延長戒治或免予繼續執行戒治事項。
五、受戒治人康樂活動及體能訓練事項。
六、受戒治人集會之指導及分區管理事項。
七、受戒治人之職能評估及技能訓練事項。
八、受戒治人技能訓練指導及勞動工作分配事項。
九、受戒治人建教合作與出所後就業輔導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十、新聞書刊之閱讀、管理及所內刊物編印事項。
十一、其他輔導及職訓事項。

第 7 條

戒護科職掌如下:
一、受戒治人之戒護及本所之戒備事項。
二、受戒治人之生活管理事項。
三、門戶鎖鑰之管理事項。
四、管理人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事項。
五、武器、戒具及消防器材之使用、練習及保管事項。
六、受戒治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事項。
七、清潔衛生事物之執行事項。
八、受戒治人之行為狀況考核事項。
九、受戒治人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事項。
十、舍房、工場之查察、管理及身體、物品搜檢事項。
十一、受戒治人賞罰之執行事項。
十二、受戒治人解送及脫逃者之追捕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戒護事項。

第 8 條

衛生科職掌如下:
一、本所之衛生計畫與其設施之保管及指導事項。
二、傳染病之預防事項。
三、受戒治人藥癮戒治事項。
四、受戒治人身體健康檢查與尿液之採集及檢驗事項。
五、受戒治人疾病之治療及轉診事項。
六、受戒治人心理輔導及心理疾病治療事項。
七、病舍之管理事項。
八、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事項。
九、環境衛生清潔之檢查及指導事項。
十、受戒治人疾病或死亡呈報及通知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衛生事項。

第 9 條

行政室職掌如下:
一、文件之收發、繕打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研考及法令規章蒐集、登錄事項。
三、印信典守事項。
四、經費出納事項。
五、建築修繕事項。
六、受戒治人入所、出所及各項費用之收取事項。
七、受戒治人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事項。
八、受戒治人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事項。
九、受戒治人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事項。
十、受戒治人福利之籌劃及督導事項。
十一、受戒治人死亡之善後處理事項。
十二、工友、技工及車輛之調派事項。
十三、財產、物品管理及宿舍之維護事項。
十四、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職員之任免、遷調之核簽及擬辦事項。
二、銓敘案件之查催及核轉事項。
三、俸級之簽擬及待遇標準之審核事項。
四、差假及勤惰之考查事項。
五、獎懲核議事項。
六、訓練、進修及考察之擬辦事項。
七、考績、考成之籌辦及核轉事項。
八、退休、資遣、撫卹案件之審議及核轉事項。
九、績效獎金及文康活動事項。
十、各項人事資料報表之登記填報事項。
十一、人事證明書類之核發事項。
十二、公務人員保險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人事事項。

第 11 條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歲入、歲出概 (預) 算、半年報及決算之編製事項。
二、歲入、歲出分配預算之擬編 (修正) 事項。
三、經費流用、預算保留及預備金動支之申請事項。
四、歲入、歲出預算之控制與執行、收支憑證之審核、各項記帳憑證之製
    作、登記、結算、會計報告之編製及各項原始憑證之保管與送審事項
    。
五、暫收、暫付、代收、代付款項之登記與整理事項。
六、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事項之
    監辦作業。
七、現金、有價證券、公庫存款及公款支付期限之查核事項。
八、其他有關會計事項。

第 12 條

統計室職掌如下:
一、統計業務之規劃辦理事項。
二、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彙編及分析事項。
三、各項統計報告及報表之提供事項。
四、資訊業務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五、案件表冊之歸檔及整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統計事項。

第 13 條

政風室職掌如下:
一、政風工作計畫之擬訂、執行與檢討事項。
二、公務機密之維護事項。
三、政風法令之擬訂與宣導事項。
四、機關設施安全維護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五、政風興革之建議事項。
六、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七、本所政風考核獎懲之建議事項。
八、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第 14 條

本所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請適當人員代理
,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第 15 條

本所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各級人員處理事項,依
其職掌之規定分別負責。

第 16 條

本所設所務委員會,由所長、副所長、秘書及各主管人員組成之。
所務委員會之召開,應依所務委員會會議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 17 條

本所依戒治業務需要,分設下列各項委員會:
一、社工指導委員會。
二、輔導指導委員會。
三、衛生指導委員會。
前項各指導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由所長聘請素孚信望之專家、學者
及社會熱心人士,報法務部核准後擔任之。

第 18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