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臺灣書店 (以下簡稱本書店) 設左列各部、室,分掌有關事項:
一、編輯部:掌理編輯、出版、製作及發行等事項。
二、營業部:掌理各級學校教科書與各類文化教育用品之經銷及配售,提
    供文教育樂休閒等服務,其他有關總經銷委託代辦事項。
三、倉儲部:掌理教科書、各類物品之儲運配發、倉儲管理、勞工安全與
    衛生等事項。
四、秘書室:掌理文書、出納、事務、研考及其他不屬於各部之事項。

第 3 條

本書店置總經理一人,承教育部部長之命,綜理店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
工;協理一人,襄理店務。

第 4 條

本書店置總編輯、經理、主任、課長、編審、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編輯
、企劃員、課員、營業員、倉儲員、事務員、營業助理員、倉儲助理員、
書記。

第 5 條

本書店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書店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書店人員之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臺灣書店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職           等│員額│備     考│
├─────┼─────────────┼──┼───────┤
│總經理    │第十二職等                │一  │              │
├─────┼─────────────┼──┼───────┤
│協理      │第十一職等                │一  │              │
├─────┼─────────────┼──┼───────┤
│總編輯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一  │              │
├─────┼─────────────┼──┼───────┤
│經理      │第十職等                  │二  │營業部、倉儲部│
│          │                          │    │。            │
├─────┼─────────────┼──┼───────┤
│主任      │第九職等                  │一  │秘書室。      │
├─────┼─────────────┼──┼───────┤
│課長      │第九職等                  │三  │              │
├─────┼─────────────┼──┼───────┤
│編審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  │              │
├─────┼─────────────┼──┼───────┤
│勞工安全衛│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              │
│生管理員  │                          │    │              │
├─────┼─────────────┼──┼───────┤
│編輯      │第七職等或第八職等至第九職│一  │              │
│          │等                        │    │              │
├─────┼─────────────┼──┼───────┤
│企劃員    │第七職等或第八職等至第九職│一  │              │
│          │等                        │    │              │
├─────┼─────────────┼──┼───────┤
│課員      │第七職等或第八職等至第九職│三  │              │
│          │等                        │    │              │
├─────┼─────────────┼──┼───────┤
│營業員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五  │內二人得列第八│
│          │                          │    │職等。        │
├─────┼─────────────┼──┼───────┤
│倉儲員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第八│
│          │                          │    │職等。        │
├─────┼─────────────┼──┼───────┤
│事務員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得列第八職等 (│
│          │                          │    │係由本職稱與營│
│          │                          │    │業員尾數一人合│
│          │                          │    │併計。)       │
├─────┼─────────────┼──┼───────┤
│營業助理員│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五  │              │
├─────┼─────────────┼──┼───────┤
│倉儲助理員│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              │
├─────┼─────────────┼──┼───────┤
│書記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              │
├─────┼─────────────┼──┼───────┤
│人事管理員│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一  │              │
├─┬───┼─────────────┼──┼───────┤
│會│會計  │薦任第七職等              │    │              │
│計│主任  │                          │一  │              │
│室├───┼─────────────┼──┼───────┤
│  │課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四  │              │
│  │      │至第七職等                │    │              │
├─┴───┼─────────────┼──┼───────┤
│合計      │                          │三八│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二、本編制表所列各職稱之職等,除會計、人事單位外,其餘均比照「臺
    灣地區省 (市) 營事業機構職務列等表」之規定訂列。
三、本編制表會計、人事單位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
    列等表之三」及「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該職務列
    等表修正時亦同。

第 8 條

本書店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書店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第 9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