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交通部為賡續辦理原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客運業務民營化後資產及
負債清理事宜,特設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

第 2 條

本公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管理與租售房地產、環境維護、市場分析及估價。
二、清理資產與負債、辦理財產減損、催討債權及清償債務。
三、催繳資遣與退休員工勞保補償金及處理民營化離職事件。
四、協調眷舍房地合法住戶搬遷、補償及請求非法住戶返還房地。
五、處理相關訴訟事宜。

第 3 條

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秉承董事會之決議,綜理公司業務。

第 4 條

本公司置主任秘書。

第 5 條

本公司各職稱之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公司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第 7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至一百年六月三十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