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 掌,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總經理秉承董事會之決議,綜理公司業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承總經理之命,統籌督導本公司各項清理業務。 二、審核各業務單位承判(核)文稿。 三、主管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綜合文件之督導撰擬。 五、主管業務報告之撰擬。 六、清理資產相關爭訟事件之處理。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公司設下列處、室: 一、業管理處。 二、政室。
第 5 條
產業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產業管理及維護。 二、房地產開發利用及租售業務。 三、催討債權及催繳資退員工勞保補償金。 四、協調眷舍房地合法住戶搬遷、補償及請求非法住戶返還房地。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6 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7 條
本公司置人事管理員,掌理人事事項。
第 8 條
本公司置會計員,掌理會計事項。
第 9 條
本公司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0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至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