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
掌,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總經理秉承董事會之決議,綜理公司業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承總經理之命,統籌督導本公司各項清理業務。
二、審核各業務單位承判(核)文稿。
三、主管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綜合文件之督導撰擬。
五、主管業務報告之撰擬。
六、清理資產相關爭訟事件之處理。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公司設下列處、室:
一、業管理處。
二、政室。

第 5 條

產業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產業管理及維護。
二、房地產開發利用及租售業務。
三、催討債權及催繳資退員工勞保補償金。
四、協調眷舍房地合法住戶搬遷、補償及請求非法住戶返還房地。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6 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7 條

本公司置人事管理員,掌理人事事項。

第 8 條

本公司置會計員,掌理會計事項。

第 9 條

本公司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0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至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