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左列事項應提出委員會議決之。 一、關於省政策性行政措施事項。 二、關於省單行法規之訂定、修正及廢止事項。 三、關於省預、決算事項。 四、關於省有財產處分事項。 五、關於省屬機關 (構) 組織編制重大事項。 六、關於縣、市、鄉、鎮、區 (縣轄市) 行政區域之確定或變更事項。 七、關於地方自治監督及縣市長獎懲事項。 八、依法令須提出省議會審議事項。 九、省政府主席或委員提議事項。 十、其他應提委員會會議或臨時重大事項。
第 4 條
左列事項應提出委員會議決之。 一、關於省政策性行政措施事項。 二、關於省單行法規之訂定、修正及廢止事項。 三、關於省預、決算事項。 四、關於省有財產處分事項。 五、關於省屬機關 (構) 組織編制重大事項。 六、關於縣、市、鄉、鎮、區 (縣轄市) 行政區域之確定或變更事項。 七、關於地方自治監督及縣市長獎懲事項。 八、依法令須提出省議會審議事項。 九、省政府主席或委員提議事項。 十、其他應提委員會會議或臨時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