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府置委員九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特 任,綜理省政業務;一人為副主席,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主席 處理業務;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襄理主席督導業務;均由 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 4 條
下列事項應經省政府委員會議之決定: 一、監督縣 (市) 自治事項。 二、本府所屬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三、涉及各組、室、會共同關係重大事項。 四、主席交議事項。 五、其他法令授權、行政院交辦或有關省政之重要事項。
第 5 條
本府設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政組: (一) 監督縣 (市) 民政自治事項。 (二) 辦理臺灣光復節等慶祝、紀念活動及省垣各項祭典事項。 (三) 辦理省政興革及建議事項。 (四) 輔導協助縣 (市) 辦理動員事項。 (五) 其他依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之民政事項。 二、文教組: (一) 監督縣 (市) 教育、文化及體育等自治事項。 (二) 辦理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事項。 (三) 辦理臺灣省學產基金會、臺灣省中小學教師福利基金會、臺灣省社 區文化發展基金會、中國童子軍臺灣省童子軍基金會、臺灣文化基 金會及其他省級文教基金會之輔導管理事項。 (四) 辦理臺灣省教育、文化、體育之資料蒐集及分析研究事項。 (五) 其他依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之文教事項。 三、經建組: (一) 監督縣 (市) 農業、交通及公共安全等自治事項。 (二) 監督地方推動基層建設、公共設施興修及小型工程興建等事項。 (三) 推動臺灣省消費者保護事項。 (四) 督導臺灣省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事項。 (五) 辦理臺灣省農業、土地之資料蒐集及分析研究等事項。 (六) 其他依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之經建事項。 四、財務組: (一) 監督縣 (市) 財政自治事項。 (二) 執行本府財務及相關業務等事項。 (三) 地方補助經費之核撥及相關事項。 (四) 其他依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之財務事項。 五、社會及衛生組: (一) 監督縣 (市) 社會服務、勞工行政、衛生及環境保護等自治事項。 (二) 辦理臺灣省衛生、環境保護、社會福利等資料之蒐集及分析研究事 項。 (三) 臺灣省急難救助基金之管理運用事項。 (四) 其他依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之社會及衛生事項。 六、公共事務管理組: (一) 辦理本府環境衛生、污水處理、庭園綠化、公共建築、路燈、公共 場所、辦公廳舍、員工宿舍及交通車輛等管理事項。 (二) 行政院交辦之公共事務管理事項。 七、資料室: (一) 辦理省政資料之蒐集、管理與臺灣月刊等相關書刊之編印及發行等 事項。 (二) 辦理本府圖書管理等事項。 八、秘書室: (一) 辦理省政府委員會議議程及紀錄等事項。 (二) 辦理本府施政計畫報告之綜合協調聯繫、公文檢查及稽催等事項。 (三) 辦理本府新聞發布、聯繫、公共關係、交際、機要、視察及編譯等 事項。 (四) 辦理臺灣省姐妹州聯繫及其他外事業務等事項。 (五) 辦理本府文書、印信典守、檔案管理及事務管理等事項。 (六) 辦理本府中長程計畫之研擬、綜合及推動等事項。 (七) 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