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水利法第十條之規定訂定。

第 2 條

曾文水庫灌溉工程費 (以下簡稱工程費) 以該水庫灌溉區域內受益土地之
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為徵收對象。
前項所稱受益土地以北港溪以南,二仁溪以北之嘉南農田水利會灌溉事業
區為範圍。

第 3 條

前條受益土地及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由曾文水庫管理局查定編造底冊,
層報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公告之。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異議時
,得於公告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曾文水庫管理局提出。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異動,應由所屬縣市地政機關將其有關資
料提供曾文水庫管理局辦理。

第 4 條

工程費總額為稻穀七千零十四萬公斤及現金新台幣三十億一千八百零二萬
四千元。
工程費自民國六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徵收三十年。如徵收總額提前徵足或債
務提前清償,自徵足或清償次年起停止徵收。但因災害或其他原因經本部
核定減徵或緩徵時,徵收期限得延長。

第 5 條

工程費之收費標準依本部公告之耕作方式及灌溉制度訂定如附表。
前項耕作方式及灌溉制度如水庫營運原則變更時,由本部另行公告,並依
照法定程序修訂灌溉工程費之收費標準,總額及徵收年限。

第 6 條

工程費之負擔依下列規定:
一、自耕地  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設有典權者由典權人負擔。
二、出租地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由地主負擔百分之四十,承租人負擔百
    分之六十。地主負擔部份由承租人在應付地租內負責扣繳。
土地變更用途時,其未繳清之工程費,由土地所有權人一次繳清之。
受益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由承受人負擔之。

第 7 條

工程費由本部委託嘉南農田水利會代徵。
前項代徵所需費用,在年收工程費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核實支付。

第 8 條

工程費每年分二期徵收,其起訖日期由嘉南農田水利會於開徵前報請經濟
部水利處核備並公告之。

第 9 條

工程費自開始徵收之日起至民國六十九年第一期止徵收稻穀。民國六十九
年第二期起徵收現金。
前項徵收稻穀數量,依第五條所定收費標準以每公斤新台幣十元之價格折
算。但按本部公告之耕作方式與灌溉制度規定非輪植稻作當期之工程費,
繳納義務人願以現金繳納時,應按下列各年度所定標準,折價繳納,如當
年度政府公告之蓬萊稻穀最低收購價格超過表列標準時,其超過部份,由
政府負擔。但政府公告之蓬萊稻穀最低收購價格,低於表列當期之標準時
,則照政府之公告價格折價繳納:
六十五年度每公斤稻穀價格:十一元
六十六年度每公斤稻穀價格:十二元
六十七年度每公斤稻穀價格:十三元
六十八年度每公斤稻穀價格:十四元
六十九年度每公斤稻穀價格:十五元
稻穀之徵收由糧食單位協助嘉南農田水利會依田賦徵收實物條例第十七條
規定辦理。

第 10 條

工程費之繳納義務人逾期不繳納者,每逾三日按應納費額加收滯納金百分
之一。但累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十。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依水利法第九十五
條及第九十六條之規定辦理之。

第 1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曾文水庫灌溉工程費收費標準表
┌──────────────────────┬─────┬─┐
│      受        益        區        分      │年收費額新│備│
├───────────┬──────────┤台幣/公頃│註│
│  水  庫  完  成  前  │  水  庫  完  成  後│          │  │
├───────────┼──────────┼─────┼─┤
│三年輪灌區            │三年二作田          │一、六四三│  │
├───────────┼──────────┼─────┼─┤
│三年輪灌區            │雙期作田            │四、九一六│  │
├───────────┼──────────┼─────┼─┤
│三年輪灌區            │單期作田            │二、七六八│  │
├───────────┼──────────┼─────┼─┤
│併用區雙期作田        │併用區雙期作田      │六○九    │  │
├───────────┼──────────┼─────┼─┤
│併用區雙期作田        │雙期作增灌區        │二、五二四│  │
├───────────┼──────────┼─────┼─┤
│併用區雙期作田        │單期作田            │二、七六八│  │
├───────────┼──────────┼─────┼─┤
│併用區雙期作田        │雙期作增灌田        │二、五二四│  │
├───────────┼──────────┼─────┼─┤
│併用區雙期作田        │併用區單期作田      │九四七    │  │
├───────────┼──────────┼─────┼─┤
│台糖農場              │台糖農場            │一、八九三│  │
├───────────┼──────────┼─────┼─┤
│新灌區                │三年二作田          │一、九四六│  │
├───────────┼──────────┼─────┼─┤
│新灌區                │雙期作增灌田        │二、五二四│  │
├───────────┼──────────┼─────┼─┤
│新灌區                │單期作田            │二、七六六│  │
├───────────┼──────────┼─────┼─┤
│新灌區                │雙期作田            │四、九一六│  │
├─┬─────────┴──────────┴─────┴─┤
│說│一  民國六十九會計年度以前徵收實物稻穀,按上列標準以每公│
│  │    斤新台幣十元折算之。民國七十年度起照上列標準徵收現金│
│  │    。                                                  │
│明│二  維護管理費不計在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