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水庫之運用應依據運用規線辦理之。 前項運用規線分為上限、下限及嚴重下限。其在各月底之標高規定如附表 一。 附表一 ┌───┬──┬──┬──┬──┬──┬──┬──┬──┬──┐ │月份 (│一月│二月│三月│四月│五月│六月│七月│八月│九月│ │月底) │ │ │ │ │ │ │ │ │ │ ├───┼──┼──┼──┼──┼──┼──┼──┼──┼──┤ │水庫上│二四│二四│二四│二三│二二│二二│二三│二四│二四│ │限標高│五 │三 │○ │○ │○ │○ │六 │○ │○ │ │(公尺)│ │ │ │ │ │ │ │ │ │ ├───┼──┼──┼──┼──┼──┼──┼──┼──┼──┤ │水庫下│二四│二三│二三│二二│二一│二一│二二│二二│二二│ │限標高│○ │五 │○ │○ │五 │五 │○ │五 │五 │ │(公尺)│ │ │ │ │ │ │ │ │ │ ├───┼──┼──┼──┼──┼──┼──┼──┼──┼──┤ │水庫嚴│二二│二二│二二│二一│二○│二○│二一│二一│二一│ │重下限│五 │○ │○ │五 │五 │五 │○ │○ │○ │ │標高 (│ │ │ │ │ │ │ │ │ │ │公尺) │ │ │ │ │ │ │ │ │ │ └───┴──┴──┴──┴──┴──┴──┴──┴──┴──┘ ┌───┬──┬──┬──┐ │月份 (│一○│一一│一二│ │月底) │月 │月 │月 │ ├───┼──┼──┼──┤ │水庫上│二四│二四│二四│ │限標高│五 │五 │五 │ │(公尺)│ │ │ │ ├───┼──┼──┼──┤ │水庫下│二三│二三│二四│ │限標高│○ │五 │○ │ │(公尺)│ │ │ │ ├───┼──┼──┼──┤ │水庫嚴│二一│二一│二二│ │重下限│○ │五 │○ │ │標高 (│ │ │ │ │公尺) │ │ │ │ └───┴──┴──┴──┘
第 5 條
本水庫各灌區公私埤圳灌溉土地之用水,均由各該地區設立之農田水利會 (以下簡稱水利會) 向經濟部水利處北區水資源局 (以下簡稱北水局) 提 出灌溉配水申請。 前項配水申請,石門大圳灌區由石門水利會辦理。桃園大圳灌區、光復圳 灌區及下游灌區由桃園水利會辦理。石門、桃園兩大圳進水口及下游灌區 放水閘門之操作維護事宜,由北水局負責辦理,水利會得派員駐守或流動 觀察之。
第 6 條
灌溉運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灌區每月平均供水量,達到計畫灌溉面積時,以附表二所列數值為 準。 二、各灌區貯水池蓄水告滿時,應按實際需要供給灌溉用水。 三、桃園、光復及下游灌區,應先充份利用發電之尾水。 四、各灌區其他水源及回歸水應先充份利用。 五、水位低於嚴重下限時,應視實際情形限制灌溉用水,其減水範圍及次 序,應隨時會同各水利會研辦。 六、各灌區應採用輪流灌溉為原則,並儘量以機械耕作。 七、正常運用年配水量,北水局得配合各水利會輪灌計畫酌予調整第一款 附表規定數值。但不得超過年總配水量。 附表二 ┌──┬─────────────┬─────────────┐ │月份│桃園大圳輸送 │下游河道輸送 │ │ ├────┬────┬───┼────┬────┬───┤ │ │桃園灌區│光復灌區│小計 │下游灌區│公共給水│小計 │ │ │CMS │CMS │CMS │CMS │CMS │CMS │ ├──┼────┼────┼───┼────┼────┼───┤ │一月│– │– │– │一‧五 │○‧二 │一‧七│ │ │ │ │ │ │ │ │ ├──┼────┼────┼───┼────┼────┼───┤ │二月│一○‧○│二‧○ │一二‧│一‧五 │○‧二 │一‧七│ │ │ │ │○ │ │ │ │ ├──┼────┼────┼───┼────┼────┼───┤ │三月│一○‧○│四‧○ │一四‧│二‧四 │○‧二 │二‧六│ │ │ │ │○ │ │ │ │ ├──┼────┼────┼───┼────┼────┼───┤ │四月│一二‧○│四‧○ │一六‧│五‧三 │○‧二 │五‧五│ │ │ │ │○ │ │ │ │ ├──┼────┼────┼───┼────┼────┼───┤ │五月│一二‧○│四‧○ │一六‧│七‧九 │○‧二 │八‧一│ │ │ │ │○ │ │ │ │ ├──┼────┼────┼───┼────┼────┼───┤ │六月│一四‧二│二‧○ │一六‧│八‧二 │○‧二 │八‧四│ │ │ │ │二 │ │ │ │ ├──┼────┼────┼───┼────┼────┼───┤ │七月│一四‧二│二‧五 │一六‧│六‧九 │○‧二 │七‧一│ │ │ │ │七 │ │ │ │ ├──┼────┼────┼───┼────┼────┼───┤ │八月│一四‧二│二‧五 │一六‧│八‧一 │○‧二 │八‧三│ │ │ │ │七 │ │ │ │ ├──┼────┼────┼───┼────┼────┼───┤ │九月│一四‧二│二‧五 │一六‧│八‧七 │○‧二 │八‧九│ │ │ │ │七 │ │ │ │ ├──┼────┼────┼───┼────┼────┼───┤ │一○│一四‧二│二‧五 │一六‧│七‧三 │○‧二 │七‧五│ │月 │ │ │七 │ │ │ │ ├──┼────┼────┼───┼────┼────┼───┤ │一一│– │– │– │二‧六 │○‧二 │二‧八│ │月 │ │ │ │ │ │ │ ├──┼────┼────┼───┼────┼────┼───┤ │一二│– │– │– │– │○‧二 │○‧二│ │月 │ │ │ │ │ │ │ └──┴────┴────┴───┴────┴────┴───┘ ┌──┬───────────────────┬────┐ │月份│石門大圳輸送 │合 計│ │ ├────┬────┬────┬────┤ │ │ │石門灌區│光復灌區│公共給水│小 計│ │ │ │CMS │CMS │CMS │CMS │CMS │ ├──┼────┼────┼────┼────┼────┤ │一月│– │– │○‧九 │○‧九 │二‧六 │ │ │ │ │ │ │ │ ├──┼────┼────┼────┼────┼────┤ │二月│二‧○ │– │○‧九 │二‧九 │一六‧六│ │ │ │ │ │ │ │ ├──┼────┼────┼────┼────┼────┤ │三月│二‧○ │– │○‧九 │二‧九 │一九‧五│ │ │ │ │ │ │ │ ├──┼────┼────┼────┼────┼────┤ │四月│五‧○ │– │○‧九 │五‧九 │二七‧四│ │ │ │ │ │ │ │ ├──┼────┼────┼────┼────┼────┤ │五月│一三‧○│– │○‧九 │一三‧九│三八‧○│ │ │ │ │ │ │ │ ├──┼────┼────┼────┼────┼────┤ │六月│一四‧○│– │○‧九 │一四‧九│三九‧五│ │ │ │ │ │ │ │ ├──┼────┼────┼────┼────┼────┤ │七月│一四‧○│一‧五 │○‧九 │一六‧四│四○‧二│ │ │ │ │ │ │ │ ├──┼────┼────┼────┼────┼────┤ │八月│一四‧○│一‧五 │○‧九 │一六‧四│四一‧四│ │ │ │ │ │ │ │ ├──┼────┼────┼────┼────┼────┤ │九月│一四‧○│一‧五 │○‧九 │一六‧四│四二‧○│ │ │ │ │ │ │ │ ├──┼────┼────┼────┼────┼────┤ │一○│一二‧○│○‧五 │○‧九 │一三‧四│三七‧六│ │月 │ │ │ │ │ │ ├──┼────┼────┼────┼────┼────┤ │一一│– │– │○‧九 │○‧九 │三‧七 │ │月 │ │ │ │ │ │ ├──┼────┼────┼────┼────┼────┤ │一二│– │– │○‧九 │○‧九 │一‧一 │ │月 │ │ │ │ │ │ └──┴────┴────┴────┴────┴────┘
第 7 條
各水利會應依所轄灌區之灌溉系統,擬具基本灌溉計畫,送由北水局核定 。 前項基本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灌溉範圍 附具圖說。 二、灌溉面積 按照最大可能開發灌溉土地,分別田、沺、溜、林、原等 地目予以統計,並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面積為準。 三、土壤 依省農業試驗所及臺灣肥料公司之調查成果規劃。 四、農作物種類 以兩期作水稻為準。 五、農作期 全灌區秧田以第一期作四十天,第二期作十五天計算。移植 日期以第一期作錯開最長三十天 (不宜早於驚蟄或遲於清明) 。第二 期作錯開最長二十天 (可配合第一期作提前辦理,但不宜遲於立秋) 計畫進行。本田自移植至收穫,以第一期作一百十五天,第二期作一 百零五天為準。 六、田間需水量 按灌溉土地之土壤、農作期、秧田及本田,分別算列如 附表三。 七、灌區降雨量 依本水庫灌區內雨量站紀錄計算。但應註明其依據之雨 量站站名。 八、有效雨量利用之估計 依臺灣省輪流灌溉推進委員會計算方法,詳細 分析灌區內各雨量站之日雨量資料,並將一次水深之利用連同農田已 有水深提高至一百公釐為目標,求得各年月利用雨量之統計分析及灌 區內各年度權度平均值,再以頻率分析取頻率百分之十為準。 九、其他水源及回歸水 包括灌區內一切可資引用之水源及回歸水。 十、灌區貯水池運轉利用 灌區內貯水池水量,應充份計算利用。 十一、渠道輸水損失 按有無混凝土內面工之實際情況,照輸水損失公式 計算。 十二、水庫配水量 以不超過第六條第一款附表所定之總量為準,並應配 合整個水庫運用之盈虧調整之。 附表三 ┌─────┬──┬──────────┬──────────┐ │項 目│單位│第 一 期 │第 二 期 │ │ │ ├──┬───┬───┼──┬───┬───┤ │ │ │粘土│粘壤土│砂壤土│粘土│粘壤土│砂壤土│ │ │ │ │植壤土│ │ │植壤土│ │ │ │ │ │壤 土│ │ │壤 土│ │ ├─┬───┼──┼──┼───┼───┼──┼───┼───┤ │秧│佔本田│ │二五│二五分│二五分│二五│二五分│二五分│ │田│面積之│ │分之│之一 │之一 │分之│之一 │之一 │ │ │比例 │ │一 │ │ │一 │ │ │ │ ├───┼──┼──┼───┼───┼──┼───┼───┤ │ │整田 (│公釐│一八│一八○│一八○│一八│一八○│一八○│ │ │供水一│ │○ │ │ │○ │ │ │ │ │次) │ │ │ │ │ │ │ │ │ ├───┼──┼──┼───┼───┼──┼───┼───┤ │ │秧田每│公釐│一五│一五 │一五 │一五│一五 │一五 │ │ │日水深│ │ │ │ │ │ │ │ │ ├───┼──┼──┼───┼───┼──┼───┼───┤ │ │灌溉日│日 │四○│四○ │四○ │一五│一五 │一五 │ │ │數 │ │ │ │ │ │ │ │ ├─┼───┼──┼──┼───┼───┼──┼───┼───┤ │本│浸田 │公釐│一二│一二○│– │一○│一○○│ │ │田│ │ │○–│–一四│ │○–│–一二│ │ │ │ │ │一四│○ │ │一二│○ │ │ │ │ │ │○ │ │ │○ │ │ │ │ ├───┼──┼──┼───┼───┼──┼───┼───┤ │ │整田 │公釐│四○│四○ │一四○│四○│四○ │一四○│ │ ├───┼──┼──┼───┼───┼──┼───┼───┤ │ │自插秧│公釐│七‧│七‧九│一○‧│七‧│八‧四│一○‧│ │ │起三十│ │六 │ │一 │九 │ │八 │ │ │天內每│ │ │ │ │ │ │ │ │ │日水深│ │ │ │ │ │ │ │ │ ├───┼──┼──┼───┼───┼──┼───┼───┤ │ │自插秧│公釐│六‧│六‧六│八‧四│六‧│七‧○│九‧○│ │ │起三十│ │三 │ │ │六 │ │ │ │ │一天以│ │ │ │ │ │ │ │ │ │後每日│ │ │ │ │ │ │ │ │ │水深 │ │ │ │ │ │ │ │ │ ├───┼──┼──┼───┼───┼──┼───┼───┤ │ │灌溉日│日 │一○│一○五│一○五│九五│九五 │九五 │ │ │數 │ │五 │ │ │ │ │ │ └─┴───┴──┴──┴───┴───┴──┴───┴───┘
第 10 條
石門區自來水廠所屬埔心中心處理廠及各獨立水廠所需公共給水量,在各 灌溉渠道通水期中,應由有關水利會,按照本水庫搭配水廠之配水量配出 。在渠道歲修或特殊情況下斷水時,另訂緊急供水方案執行之。 水廠使用各水利會渠道,應負擔部分運用養護費用,其負擔標準由有關單 位商定。
第 11 條
各水利會應按期向北水局填報下列報表: 一、旬報: (一) 灌區內各站降雨量、蒸發量及利用有效雨量。 (二) 各幹渠系統內攔河堰取水量及回歸水利用量。 (三) 各幹支渠系統內貯水池集水量及存水量。 (四) 各農作期進度表。 二、月報 農業氣象資料。 三、期作報: (一) 計畫實施成果統計表。 (二) 產量調查統計表。 前項報告格式另定之,北水局亦應將水庫蓄放情況按旬通知各用水單位。
第 12 條
灌溉運用期內,遇有緊急事件發生而影響灌溉運用時,應由北水局與水利 會雙方事先指定第一、二、三全權負責人各三人及電話號碼,以便聯絡處 理。 處理前項緊急事件如用電話聯絡時,應先作成電話紀錄,並於二十四小時 內補正式手續。
第 14 條
石門發電廠在每年十一月初至次年五月底間,以供應臺灣電力系統尖峰運 用為原則,水位在運用規線上限與下限之間時,每日發電量不得低於五小 時特定基本電力之尖峰發電。 前項各月份特定基本電力及五小時尖峰電力規定如附表四。 附表四 ┌────┬───────────┬─────────────┐ │月 份│特 定 基 本 電 力│五 小 時 尖 峰 電 力│ ├────┼───────────┼─────────────┤ │十一月 │四、一七○KW │二○、○○○KW │ ├────┼───────────┼─────────────┤ │十二月 │四、一七○KW │二○、○○○KW │ ├────┼───────────┼─────────────┤ │一月 │四、一七○KW │二○、○○○KW │ ├────┼───────────┼─────────────┤ │二月 │一四、一○○KW │六七、九○○KW │ ├────┼───────────┼─────────────┤ │三月 │一八、二○○KW │八七、四○○KW │ ├────┼───────────┼─────────────┤ │四月 │一八、二○○KW │八七、四○○KW │ ├────┼───────────┼─────────────┤ │五月 │一八、二○○KW │八七、四○○KW │ └────┴───────────┴─────────────┘
第 15 條
尖峰運用時間,如水位降至規線下限與嚴重下限之間時,特定基本尖峰電 力應按臺灣電力系統實際需要減供。但以每日不低於四小時尖峰運用為準 。如遇電力系統最枯期,得按實際情形調整,以保留水量儘量供應六月上 旬之尖峰發電。
第 18 條
每年自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為防洪運用期間,在此期間內第一次洪水來 臨前,水位應儘可能降至規線上限標高以下,如水位因攔蓄洪水而升高至 標高二百四十公尺以上時,在次一洪水來臨前,應儘可能降低至標高二百 四十公尺以下。但八、九月份,在中央氣象局預測颱風有襲臺可能時,水 位以溢洪道洩降至標高二百三十七‧五公尺,再利用發電及永久河道放水 口洩放,儘可能降至標高二百三十七‧五公尺以下。
第 19 條
本水庫在遇有颱風來襲時,北水局應依下列規定執行防洪作業: 一、颱風警報發布後: (一) 水庫管理中心運轉課 (以下簡稱運轉課) 應根據氣象單位提供之颱 風動態資料,繪製颱風動態紀錄圖,並將其動態呈報局長及水庫管 理中心主任,同時通知有關單位。 (二) 運轉課應將颱風動態轉告石門電廠閘門操作組,並與其密切聯繫查 核各項閘門設施、操作電源、緊急發電機、通信電話等運轉情況, 俾免臨時故障,無法使用。 (三) 管水組養護課 (以下簡稱養護課) 應派人員,加強水庫各項工程結 構物之維護觀測及檢查。 二、警報預測颱風將於六小時內侵襲本省時: (一) 運轉課應加強與氣象單位聯繫。 (二) 運轉課應根據各氣象單位提供之各種氣象資料、颱風行徑等,研判 該颱風對本水庫可能發生之各種情況,辦理水庫防洪運用之各種計 算。 (三) 運轉課應增派人員參加日夜輪值。 三、警報預測颱風將於三小時內侵襲本省時: (一) 水庫管理中心主任直接指揮督導水庫防洪運用。 (二) 養護課應增派維護觀測人員,加強各重要結構物及隧道內滲漏水量 之監視,並隨時校核派駐工區各工作崗位人員之動態。 (三) 運轉課應與各水利會聯繫,停止各渠道灌溉用水之洩放,並研擬運 用方案。 (四) 運轉課課長督導水文資料之分析研判。 四、颱風侵襲本省時: (一) 運轉課派員駐守溢洪道閘門控制室,會同閘門操作組人員機動檢視 溢洪道閘門之操作,必要時,得傳遞水位、洩洪資料或代水庫管理 中心主任簽發操作命令。 (二) 運轉課應隨時根據氣象及水文資料予以分析研判,估計尖峰洪水流 量,流量過程曲線及洪峰到達石門之時間。 (三) 計畫組資訊課應隨時與經濟部水利處 (以下簡稱水利處) 密切聯繫 ,將石門下游各溪流及台北地區水文狀況,呈報水庫管理中心主任 作為防洪運用之參考。 (四) 運轉課應研擬運用方案呈報核備。 (五) 水庫管理中心主任應根據運用方案,決定水庫洩洪之時間及流量, 正常時水庫運用操作命令之下達,均須經水庫管理中心主任之認可 ,以書面送達閘門操作組。 前項颱風警報,以中央氣象局發布之消息為準。
第 20 條
本水庫如有洩洪必要時,應在洩洪一小時以前將洩洪時間及可能洩洪量由 水庫管理中心主任或運轉課課長,並通知水利處及桃園縣警察局防救中心 。但為每秒六百立方公尺以下之調節性放水時,得不予通知。 水利處接獲北水局洩洪通知後,應即轉知警察暨新聞機關、台北市政府工 務局及台北縣政府工務局,洩洪開始後水利處及北水局,仍應隨時密切聯 繫,並由水利處將水庫洩洪情況繼續轉知上列各有關機關。
第 21 條
本水庫溢洪道閘門之操作,應按控制洩放及超高攔蓄方法為之,並遵守下 列規定: 一、在確知上游洪水暴雨來臨後,即開啟閘門,將蓄水先行部分控制洩放 ,並利用閘門開啟後其頂高較啟開前超過部分增加攔洪量。 二、洩洪流量應視當時水位及進水流量,按溢洪道閘門操作關係曲線決定 之。 三、進水流量以單位時間內水位昇高率推定之。 四、溢洪道閘門之操作,以六扇閘門同時開啟為原則。 五、溢洪道閘門之開度,以○‧六公尺為起點,每隔○‧三公尺為一級。 前項溢洪閘門操作關係曲線如附圖二。 (編 註:附圖二請參閱行政院公報第 5 卷 29 期 14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