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臺灣省諮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職掌如下:
- 一、關於省政府業務之諮詢及建議事項。
- 二、關於縣(市)自治監督及建設規劃之諮詢事項。
- 三、關於地方自治事務之調查、分析及研究發展事項。
- 四、關於議政史料之保存、整理、典藏及展示事項。
- 五、其他依法律或中央法規賦予之職權。
第 6 條
- 1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諮議長召集之,每次會期不得超過十五日。
- 2本會經諮議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本會諮議長認為必要時,諮議長應於十日內召集臨時會,其會期每次不得超過五日;每年不得超過四次。
- 3本會之會議程序,除本規程及本會議事規則規定者外,依會議規範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