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臺灣省 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設二部,分別掌理下列 事項: 一、管理部:文書、事務、公共關係、研究考核、財產管理、財務調度、 現金出納及其他不屬各部、室事項。 二、業務部:農林業、工業與金屬工業之產銷、營造建築及環境工程等事 項。
第 3 條
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承董事會之決議,綜理公司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協理一人,襄助之。
第 4 條
本公司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經理、副理、正技術師、秘書、副技術師 、專員、助理技術師、業務員、課員。
第 5 條
本公司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公司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帳務檢查員、課員,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公司設政風室,置主任、視察、課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公司得設立分公司及生產機構,其業務範圍及暫行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9 條
本公司職員之派免,除總經理、協理於本公司章程已有規定,會計、人事 、政風人員另有法令規定,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經理及所屬機構主管職 位,由總經理提董事會通過派免外,餘由總經理派免。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11 條
本公司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公司定之。
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