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臺灣省選舉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總統、副總統、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選舉、罷免事務及監察 之辦理事項。 二、關於縣 (市) 議員、縣 (市) 長選舉、罷免事務之計畫、辦理及指揮 、監督事項。 三、關於縣 (市) 議員、縣 (市) 長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四、關於鄉 (鎮、市) 民代表、鄉 (鎮、市) 長、村、里長選舉、罷免事 務及監察之監督事項。 五、關於縣 (市) 選舉委員會委員人選之提報事項。 六、關於縣 (市) 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委員聘任事項。 七、關於依法發布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八、關於縣 (市) 議員、縣 (市) 長選舉候選人資格審定、選舉、罷免結 果之審查及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九、關於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之訂定及選舉宣導之策劃、辦理與協調 事項。 十、關於選舉候選人之競選費用補貼事項。 十一、關於選舉、罷免事務之研究發展及選舉資料之蒐集、運用事項。 十二、關於開票統計作業規劃及資訊業務辦理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由中央選舉委員會 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議決議,綜 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本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 之一。 本會委員之本職具臺灣省政府公務員身分者,應隨其本職異動,由中央選 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改派之。
第 4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於辦理選舉、罷免期間每週舉行一次為原 則,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過 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 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7 條
本會視辦理選舉、罷免之種類及業務需要,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 項;並得分課辦事: 一、第一組:縣 (市) 議員、縣 (市) 長選舉、罷免之計畫、辦理及其他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監督,選舉人名冊編造業務;選舉、罷免 事務之研究發展與資料蒐集、運用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之綜合業務 事項。 二、第二組:總統、副總統、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選舉、罷免之辦理 事項。 三、第三組:選舉公報、公辦政見發表會、選舉宣導及新聞發布事項。 四、第四組:選舉、罷免監察事務及有關選舉、罷免訴訟與法令之擬釋事 項。 五、行政室:議事、文書、公文管制、印信典守、庶務、出納、公產公物 之保管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項。 六、資訊室:開票統計作業規劃及資訊業務辦理事項。 前項組、室於不辦理選舉、罷免期間,設第一組、第四組及行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