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青果社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但其經營之業務應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 下簡稱農委會)之指導及監督。 農委會對青果社之指導及監督,如涉及社務者,應會同主管機關為之。 農委會得會同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單位、學者、專家組成專案小組,定期輔 導青果社之營運。
第 5 條
青果社總社置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一人至三人,各部置經理一人。總經 理由理事會全體理事過半數通過後聘任,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副總經理 及一級主管以下人員由總經理聘免,送理事會備案。 青果社總經理新進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專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並曾任大規模公私企業社團首長職務或副 首長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異者。 二、大專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並曾任政府機關相當薦任六職等以上主管 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異者。 青果社總經理由青果社現任人員聘任者,須任二職等職位二年以上,考績 一次列甲等者,並得不受前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