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加強輔導臺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以下簡稱青果社)之組織與經營,增
進其業務發展及增進生產者收益,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臺灣地區各項青果產、運、銷業務,得由青果社經營之。

第 3 條

青果社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但其經營之業務應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
下簡稱農委會)之指導及監督。
農委會對青果社之指導及監督,如涉及社務者,應會同主管機關為之。
農委會得會同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單位、學者、專家組成專案小組,定期輔
導青果社之營運。

第 4 條

青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除參加法定會議之出席費及差
旅費外,不得支領其他費用;其出席費及差旅費基準,由社務會訂定,報
主管機關核定。

第 5 條

青果社總社置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一人至三人,各部置經理一人。總經
理由理事會全體理事過半數通過後聘任,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副總經理
及一級主管以下人員由總經理聘免,送理事會備案。
青果社總經理新進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專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並曾任大規模公私企業社團首長職務或副
    首長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異者。
二、大專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並曾任政府機關相當薦任六職等以上主管
    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異者。
青果社總經理由青果社現任人員聘任者,須任二職等職位二年以上,考績
一次列甲等者,並得不受前項之限制。

第 6 條

青果社經營業務,應作計畫產銷,必要時,得辦理契約供應、保價運銷、
融通資金及其他適當措施。
青果社辦理香蕉外銷時,應將年度外銷產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函轉農委會
核定後實施,其產銷計畫內容應包括外銷契約保證價格、外銷合約數量及
價格、蕉款分配、平準基金運作之預估、外銷香蕉不合格品之最低內銷價
格及殘貨處理方式等相關資料。青果社於年度香蕉外銷產銷計畫結束後,
應將執行結果及檢討報告,函報主管機關及農委會備查。

第 7 條

青果社應視業務發展情況,適時調整組織編制,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報
主管機關核定。

第 8 條

主管機關及農委會應加強青果社總社、分社之考核評鑑。成績優良者,應
予獎勵;辦理不善者,應輔導改善。

第 9 條

青果社辦理社務、業務、有違反法令、怠忽職務或其他足以危害青果社利
益時,得由主管機關或農委會視情節輕重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或終止委託
業務。

第 10 條

青果社理事、監事如有違反法令或有其他足以危害青果社之情事者,主管
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會商農委會,解除其職務。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