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本水庫有效蓄水利用供應,其運轉規線如附圖二,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庫水位高於下限時,公共給水、工業用水依計畫供水量全額供水。 二、水庫水位在下限以下未達嚴重下限之間時,公共給水、工業用水以百 分之七十八供水。 三、水庫水位降至嚴重下限以下時,公共給水、工業用水以百分之五十供 水。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供水時,農業用水之供給量,由有關單位協商降低 之。
第 8 條
本水庫農業用水在後池堰未設閘門加入運轉前,由水庫放水在後池堰抽水 供應之。其各旬供水量以附表所列者為準。 附表 大安溪水系景山溪各圳水權水量表 單位:CMS ┌────┬───┬───┬───┬───┬───┬───┐ │圳 別│三堰圳│蕃 仔│南片山│大 份│永森農│合 計│ │ │ │城 圳│腳圳 │田 圳│場抽水│ │ ├────┼───┼───┼───┼───┼───┼───┤ │各項水量│水權水│水權水│水權水│水權水│水權水│水權水│ │旬 │量 │量 │量 │量 │量 │量 │ │月 │ │ │ │ │ │ │ ├─┬──┼───┼───┼───┼───┼───┼───┤ │一│上 │0.015 │0.017 │0.008 │0.016 │0.005 │0.061 │ │ ├──┼───┼───┼───┼───┼───┼───┤ │ │中 │0.015 │0.017 │0.008 │0.016 │0.005 │0.061 │ │ ├──┼───┼───┼───┼───┼───┼───┤ │ │下 │0.015 │0.017 │0.008 │0.016 │0.005 │0.061 │ ├─┼──┼───┼───┼───┼───┼───┼───┤ │二│上 │0.016 │0.019 │0.010 │0.017 │0.005 │0.067 │ │ ├──┼───┼───┼───┼───┼───┼───┤ │ │中 │0.016 │0.019 │0.010 │0.017 │0.005 │0.067 │ │ ├──┼───┼───┼───┼───┼───┼───┤ │ │下 │0.016 │0.019 │0.010 │0.017 │0.005 │0.067 │ ├─┼──┼───┼───┼───┼───┼───┼───┤ │三│上 │0.022 │0.024 │0.013 │0.020 │0.005 │0.084 │ │ ├──┼───┼───┼───┼───┼───┼───┤ │ │中 │0.022 │0.024 │0.013 │0.020 │0.005 │0.084 │ │ ├──┼───┼───┼───┼───┼───┼───┤ │ │下 │0.022 │0.024 │0.013 │0.020 │0.005 │0.084 │ ├─┼──┼───┼───┼───┼───┼───┼───┤ │四│上 │0.024 │0.031 │0.015 │0.034 │0.005 │0.109 │ │ ├──┼───┼───┼───┼───┼───┼───┤ │ │中 │0.024 │0.031 │0.015 │0.034 │0.005 │0.109 │ │ ├──┼───┼───┼───┼───┼───┼───┤ │ │下 │0.024 │0.031 │0.015 │0.034 │0.005 │0.109 │ ├─┼──┼───┼───┼───┼───┼───┼───┤ │五│上 │0.030 │0.031 │0.015 │0.031 │0.005 │0.112 │ │ ├──┼───┼───┼───┼───┼───┼───┤ │ │中 │0.030 │0.031 │0.015 │0.031 │0.005 │0.112 │ │ ├──┼───┼───┼───┼───┼───┼───┤ │ │下 │0.030 │0.031 │0.015 │0.031 │0.005 │0.112 │ ├─┼──┼───┼───┼───┼───┼───┼───┤ │六│上 │0.030 │0.031 │0.015 │0.032 │0.005 │0.113 │ │ ├──┼───┼───┼───┼───┼───┼───┤ │ │中 │0.030 │0.031 │0.015 │0.032 │0.005 │0.113 │ │ ├──┼───┼───┼───┼───┼───┼───┤ │ │下 │0.030 │0.031 │0.015 │0.032 │0.005 │0.113 │ ├─┼──┼───┼───┼───┼───┼───┼───┤ │七│上 │0.030 │0.031 │0.015 │0.028 │0.005 │0.109 │ │ ├──┼───┼───┼───┼───┼───┼───┤ │ │中 │0.030 │0.031 │0.015 │0.028 │0.005 │0.109 │ │ ├──┼───┼───┼───┼───┼───┼───┤ │ │下 │0.030 │0.031 │0.015 │0.028 │0.005 │0.109 │ ├─┼──┼───┼───┼───┼───┼───┼───┤ │八│上 │0.030 │0.031 │0.015 │0.035 │0.005 │0.116 │ │ ├──┼───┼───┼───┼───┼───┼───┤ │ │中 │0.030 │0.031 │0.015 │0.035 │0.005 │0.116 │ │ ├──┼───┼───┼───┼───┼───┼───┤ │ │下 │0.030 │0.031 │0.015 │0.035 │0.005 │0.116 │ ├─┼──┼───┼───┼───┼───┼───┼───┤ │九│上 │0.030 │0.028 │0.015 │0.032 │0.005 │0.110 │ │ ├──┼───┼───┼───┼───┼───┼───┤ │ │中 │0.030 │0.028 │0.015 │0.032 │0.005 │0.110 │ │ ├──┼───┼───┼───┼───┼───┼───┤ │ │下 │0.030 │0.028 │0.015 │0.032 │0.005 │0.110 │ ├─┼──┼───┼───┼───┼───┼───┼───┤ │十│上 │0.024 │0.019 │0.015 │0.033 │0.005 │0.096 │ │ ├──┼───┼───┼───┼───┼───┼───┤ │ │中 │0.024 │0.019 │0.015 │0.033 │0.005 │0.096 │ │ ├──┼───┼───┼───┼───┼───┼───┤ │ │下 │0.024 │0.019 │0.015 │0.033 │0.005 │0.096 │ ├─┼──┼───┼───┼───┼───┼───┼───┤ │十│上 │0.017 │0.017 │0.010 │0.021 │0.005 │0.078 │ │一├──┼───┼───┼───┼───┼───┼───┤ │ │中 │0.017 │0.017 │0.010 │0.021 │0.005 │0.078 │ │ ├──┼───┼───┼───┼───┼───┼───┤ │ │下 │0.017 │0.017 │0.010 │0.021 │0.005 │0.078 │ ├─┼──┼───┼───┼───┼───┼───┼───┤ │十│上 │0.017 │0.017 │0.008 │0.016 │0.005 │0.063 │ │二├──┼───┼───┼───┼───┼───┼───┤ │ │中 │0.017 │0.017 │0.008 │0.016 │0.005 │0.063 │ │ ├──┼───┼───┼───┼───┼───┼───┤ │ │下 │0.017 │0.017 │0.008 │0.016 │0.005 │0.063 │ ├─┴──┼───┴───┴───┴───┼───┼───┤ │備註 │由水庫管理單位抽水供給 │由農場│ │ │ │ │自行抽│ │ │ │ │水 │ │ └────┴───────────────┴───┴───┘ 註 1:為維護水權人權益,規定每日放水量不得低於天然流量;但天 然流量高於下游水權水量時,應依水權水量放水,其高出之水 量水庫得蓄存之。 2:下游水權之不用水時,水庫得予蓄存。
第 9 條
本水庫每日供給下游水量,在天然流量低於既得水權水量時,不得低於天 然流量;天然流量高於水權水量以上時,應依水權水量放水。但下游既得 水權人使用水量低於天然流量時,其餘量本水庫得存蓄之。 前項天然流量以壩址實測水量為準。
第 11 條
本水庫之洪水運轉係指颱風時降雨或非颱風時期豪雨發生時之水庫運轉, 洪水運轉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不得超過流入本水庫之尖峰流量。 二、在不影響蓄水利用運轉功能之原則下,協助減輕景山溪下游之洪水災 害。
第 13 條
實施緊急排水時,緊急排水道閘門全開排水,以迅速降低水庫水位。 前項排水放水量不得使警戒區河道水位上升率超過每半小時○‧四公尺。 但連續一小時後,不在此限。實施第一項排水應至水庫水位不構成大壩安 全威脅時為止。 實施第一項排水時,抽水站應停止抽水。
第 15 條
本水庫水位標高,接近滿水位標高二百九十八公尺且進流量較大時,應向 新開國小及附近居民發布水庫水位上漲警報,並通知轄區內苗栗縣警察局 、大湖分局、校林派出所及大湖鄉公所,迅速轉知水庫上游居民注意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