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下列事項由董事會決定:
- 一、本公司組織規程。
- 二、年度營業方針。
- 三、國內外分支機構之設立、變更或撤銷。
- 四、菸酒定價及零售商佣金。
- 五、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任免。
- 六、本公司人事規章。
- 七、本公司材料管理規章。
第 9 條
- 1本條例施行前之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除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依個人意願報請財政部依業務需要及工作專長轉介該部及所屬機關或輔導由其他行政機關接受轉任者外,均轉調本公司。但亦得比照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相關規定之條件給予離退;其辦法,由財政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 2前項現職人員轉任財政部及所屬機關,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與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所定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但於限制轉調期間再轉調時,以原請辦考試機關及所屬機關、財政部及所屬機關之職務為限。
- 3第一項轉調本公司人員,除自願離退外,不因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改制而予以資遣或裁員。
- 4第一項轉調本公司人員,其服務年資、薪資、退休、資遣、撫卹、其他福利及勞動條件等,應予維持。
- 5第一項轉任其他行政機關經國家考試及格但未送銓審人員,其年資、職等應採計;其辦法,由銓敘部定之。
第 10 條
- 1本公司董事長、監察人及代表公股之董事具公務人員身分;總經理及其餘董事,得不具公務人員身分。
- 2本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除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外,依本公司人事規章辦理,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規定。
- 3前項本公司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由財政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 4本公司從業人員,不得因其晉用資格之不同而予以歧視。
第 11 條
- 1本條例施行前之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轉調本公司者,其依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遴用暫行辦法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進用之人員,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規定,其薪給、福利、考成、退休、資遣及撫卹等事項,得比照公務人員有關規定。
- 2前項人員在本條例施行日起五年內,選擇改依前條第二項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規定,並不得再變更。惟其服務年資、薪資、退休、資遣、撫卹、其他福利及勞動條件等,均不得低於具原身分人員。
- 3本條例施行前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所屬分局菸酒配銷處暨電子處理資料中心雇用人員管理要點雇用之人員,及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得由本公司改依前條第二項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規定。
- 4本公司員工所需退休給予費用,由本公司依精算之退休金成本額提撥基金予以支應;其辦法,由本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 5原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及其所屬機構職工退休金準備金未提足額部分,應於本公司設立後五年內提足。但如有超額盈餘時,應優先提撥退休準備金。
第 12 條
依前條第二項改為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人員,因改投勞工保險致損失公教人員保險原有權益時,準用公教人員保險領取養老給付時,應將補償金繳回。其所領養老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低時,僅繳回與所領養老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