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有效推動高速鐵路之興建及營運,並配合辦理土地開發及經營業務,特 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立臺 灣西部走廊高速鐵路土地開發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 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處分或有償撥用價款收入。 三、土地開發經營收入。 四、土地開發之權利金及租金收入。 五、開發成本依協商結果及比例分配撥入之款項。 六、開發淨虧損依協商比例收回之款項。 七、高速鐵路土地開發相關事業之投資收益。 八、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九、捐贈收入。 十、其他有關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區段徵收開發成本支出。 二、土地開發經營支出。 三、辦理經行政院核准之高速鐵路相關建設開發支出。 四、開發淨利益依協商比例分配之支出。 五、本基金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高速鐵路土地開發相關事業之投資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