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鼓勵並優待體技專長人員投考台灣警察專科學校,藉以提昇體技水準, 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體技專長人員,係指具有柔道或跆拳道二段以上資格證書,並 經中華民國柔道協會、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或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中 (職 ) 以上畢業學校推薦者。
第 3 條
體技專長人員報考台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或警員班,應具備之資格 與一般報考人員同。
第 4 條
體技專長人員報考時應繳驗推薦書及段級證明書,經審查合格後,參加入 學考試及體技測試,體技測試合格者,入學考試筆試成績加百分之十,不 合格者,依一般考生報考規定辦理。
第 5 條
依本辦法優待入學學生在學期間之待遇、管理及其畢業後分發、服務年限 均與一般學生同。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