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1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執行場地設施管理,於外借使用時,應徵收使用規費;其範圍包含本校中正堂大禮堂、樹人樓國際會議廳、教室、學生寢室及日新樓會議室。
  • 2
    前項場地設施使用規費之收費金額如附表。

第 3 條

警察機關及其上級機關借用場地,得免徵使用規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