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鼓勵金門、馬祖地區優秀青年參加警察工作,培育該地區優秀警察幹部 ,提高該地區警察幹部素質,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保送學生應具備左列資格: 一、金門、馬祖地區之高中之畢業生,年齡在二十五歲以下者。 二、符合招生簡章所訂體檢、體測、口試標準者。 三、品學兼優,學業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在八十分以上,且無 不良素行紀錄者。
第 3 條
保送學生名額,每年金門地區保送一名至四名,馬祖地區保送一名至二名 ,就讀專科警員班一年級或警員班。
第 4 條
保送學生,應檢具左列證件: 一、入學申請書三份,黏貼最近三個月正面二吋半身照片。 二、學歷證明書及在校成績單。 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一份。 四、公立醫院健康證明書一份。
第 5 條
保送學生由金門、連江縣政府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組成甄選委員會甄選。 保送名冊及證件,專科警員班於每年五月底前由福建省政府層轉內政部轉 請教育部核辦;警員班於開學前一個月彙送內政部核辦。
第 6 條
保送學生應參加本校新生入學考試之體檢、體測及口試,不合格者不准入 學。
第 7 條
保送學生,經通知入學,逾期未辦註冊手續者,取銷入學資格。但有正當 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 8 條
接受保送入學學生,肄業期間之待遇,除另有規定外,與一般學生相同。 畢業後,一律分發原保送地區服務。
第 9 條
保送學生畢業後,其服務年限應依中央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暨警察學校 畢業學生服務年限辦法之規定,在原保送地區服務滿六年。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