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本校設左列各處、室、館:
- 一、教務處:掌理有關教務事項。
- 二、訓導處:掌理有關訓導及畢業生(員)輔導事項。
- 三、總務處:掌理有關總務事項。
- 四、秘書室:掌理有關會議、法規、研考、文書、印信及檔案事項。
- 五、科學實驗室:掌理有關警察各種科學之實驗、研究及鑑定事項。
- 六、圖書館:掌理有關圖書館管理事項。
- 2前項各處得分組辦事。
第 6 條
- 1本校置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二十人至四十六人,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聘任;教官四十人至九十四人,其中一人得列警正或警監,九人至二十二人,得列警正,十三人至三十一人,得列警佐或警正,餘警佐。
- 2本校各科、班及分部各置主任一人,由教授、副教授或警正以上教官兼任之。
第 7 條
本校置主任秘書一人,警正或警監;主任五人,警正,其中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秘書一人,警正;編審二人,技正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組長六人至十二人,警佐或警正;組員二十一人至三十五人,警佐,其中五人得列警正,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四人至八人職務得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雇員十六人至二十人,僱用。
第 8 條
本校設醫務室,掌理有關保健、醫護事項。置醫師二人或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並以醫師一人兼任主任;藥師或藥劑生一人或二人,護士三人或四人;藥劑生、護士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藥師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