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台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校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之。

第 3 條

本校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秘書室、科學實驗室、圖書館、各科、推廣教育班、醫務室、人事室、會計室、學生總隊,分掌本校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

第二章 職掌

第 4 條

教務處分設四組,其職掌如下:
一、註冊組:
(一)招生計畫擬定及執行事項。
(二)學生(員)學籍管理及登記事項。
(三)學生(員)報到及註冊事項。
(四)學籍證明文件核發事項。
(五)學生(員)畢(結)業證書製發事項。
(六)分配實務訓練事項。
(七)績優學生參加甄選入學中央警察大學初試事項。
(八)學生賠償教育訓練費用事項。
(九)其他有關註冊業務事項。
二、課務組:
(一)各班期教育計畫科目學分表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教學場所之分配及一般教室規劃、分配、管制及執行事項。
(三)學生(員)實習計畫擬訂及協調事項。
(四)教學協調、管制及考核事項。
(五)教師(官)鐘點費核計事項。
(六)兼任教師(官)簽聘事項。
(七)學生(員)汽車駕駛訓練事項。
(八)其他有關課務業務事項。
三、評量組:
(一)考試命題、試務人員分配、閱卷及一般試務事項。
(二)學生(員)學業成績管理及評量事項。
(三)學生(員)中(英)文成績單及學分證明文件核發事項。
(四)出版計畫擬訂及協調事項。
(五)警專學報、樹人月刊與其他學術性刊物編輯及發行事項。
(六)出版品交流及服務事項。
(七)其他有關成績評量及出版業務事項。
四、教材組:
(一)教材編修、審查業務及印發事項。
(二)一般教室教學器材與設施規劃及管理事項。
(三)教學書籍、講義及參考資料管理事項。
(四)教材稿費審核事項。
(五)教學補充資料審核、印發事項。
(六)其他有關教材業務事項。

第 5 條

訓導處分設四組,其職掌如下:
一、訓育組:
(一)學生(員)訓育工作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學生(員)精神與品德教育策劃、督導及成效考核事項。
(三)學生實習幹部審查及考核事項。
(四)各項考試場務及督導事項。
(五)學生(員)入學口試事項。
(六)學生(員)獎懲審核事項。
(七)學生獎學金審查及管理事項。
(八)學生(員)各項保險事項。
(九)各項慶典活動籌辦事項。
(十)學生(員)畢業資料管理及移轉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訓育業務事項。
二、輔導組:
(一)教職員生諮商輔導計劃及執行事項。
(二)教職員工慰問濟助事項。
(三)警紀維護之執行及監察事項。
(四)督察考核及全年評鑑、財產申報事項。
(五)學生(員)入學身家調查事項。
(六)擬任警察官查核事項。
(七)機關保防、政風業務事項。
(八)校區防空防護及應變事項。
(九)值日官室業務規劃及執行事項。
(十)其他有關輔導業務事項。
三、教練組:
(一)學生(員)軍訓、體技訓練計畫擬訂及考核事項。
(二)教職員警察常年訓練計畫擬訂及實施事項。
(三)學生(員)兵籍管理事項。
(四)未役學生(員)軍事基礎訓練協調辦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教練業務事項。
四、課外活動組:
(一)教職員生社團活動策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二)教職員生參加校外各項體育、體技、文康競賽之選拔、輔導及管理事項。
(三)學生(員)體育與文康活動計畫擬訂及執行事項。
(四)體育與文康設備器材購置、管理及維護事項。
(五)其他有關課外活動業務事項。

第 6 條

總務處分設四組,其職掌如下:
一、事務組:
(一)校舍、眷舍興建、修繕事項。
(二)校園環境整理、美化、清潔及衛生處理事項。
(三)水電、電訊設備養護事項。
(四)技工、駕駛與工友管理、訓練及福利事項。
(五)各種集會、外賓參觀與試場等場所佈置及管理事項。
(六)財產及物品購置事項。
(七)文具、紙張印製、保管及領發事項。
(八)學生(員)賠償訓練費用追繳事項。
二、械服組:
(一)被服裝具製發及保管事項。
(二)武器彈藥請購、領發、送修、維護及保管事項。
(三)警用裝備主管檢查策劃及執行事項。
(四)其他有關械服業務事項。
三、財產組:
(一)財產與物品器具登記、收發、移轉、結算、維護、管理及檢查事項。
(二)財產清點及增減編報事項。
(三)報廢財產變賣處理事項。
(四)宿舍及眷舍管理事項。
(五)房屋與重要設備火災保險及不動產權狀保管事項。
(六)公務車輛調度、保險、檢驗、維護及油料購發報銷事項。
(七)其他有關財產物品維護保管事項。
四、出納組:
(一)現金、票據與有價證券出納及保管事項。
(二)教職員工薪津、教師鐘點費領發及所得稅代扣繳事項。
(三)學生(員)生活津貼及公費領發報銷事項。
(四)零用金支付及報銷事項。
(五)其他有關出納業務事項。

第 7 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年度施政計畫彙編事項。
二、重要工作報告、簡報彙編及撰擬事項。
三、校務會議、行政會議召開事項。
四、重要工作計畫執行進度追蹤及檢查事項。
五、研究發展業務推動事項。
六、校務規章彙辦事項。
七、公文收發、分辦、繕校、印信典守、檔案管理及管制考核事項。
八、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九、外賓接待及校際參觀事項。
十、民意機關協調聯繫及質詢案件處理事項。
十一、校史、校況之彙編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

第 8 條

科學實驗室職掌如下:
一、科學器材規劃、請購、保養及維護事項。
二、物理痕跡、電器、文書、化學、法醫等學科實驗規劃、推動及鑑定事項。
三、指紋管理、運用、分析、校對、製卡、儲存及教學實驗事項。
四、照相資料分析、建檔、儲存及照相教學實驗事項。
五、全校性活動照相、錄影及錄音事項。
六、其他有關科學實驗業務事項。

第 9 條

圖書館職掌如下:
一、圖書與非書資料採訪、選購、交換、贈送及複製事項。
二、圖書、非書資料、官書與政府出版品分類編目、登錄、標籤及典藏事項。
三、圖書與非書資料閱覽、上架、排架、出納及歸整事項。
四、圖書及非書資料參考諮詢事項。
五、學術網路系統、光碟系統及全國圖書館館際合作事項。
六、書刊裝幀、圖書資料複印、繕本、稿本等資料典藏事項。
七、圖書文書處理及資料製作事項。
八、視聽室及書庫管理事項。
九、校史館史蹟文物陳列、認定、保管事項。
十、辦理電腦資訊系統開發及推展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圖書管理事項。

第 10 條

醫務室職掌如下:
一、教職員工、學生(員)醫療、保健及防疫事項。
二、緊急救護及傷病患者之初步處置事項。
三、教職員工、學生(員)健康諮詢及衛教、藥物諮詢與用藥指導。
四、依處方箋調劑藥品。
五、藥品、醫療器材申請與保管事項。
六、新生入學體檢事項。
七、委訓學員體檢事項。
八、其他有關醫務業務。

第 11 條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員額規劃事項。
二、教職員任免、陞遷及資格審查事項。
三、專任教師聘任、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格審查事項。
四、教職員勳獎章請領、獎懲及考績(成)事項。
五、教職員差假及勤惰管理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退休、資遣、撫卹與醫療保險等辦理及審核事項。
七、教職員訓練、進修及研究獎助事項。
八、聘僱人員離職儲金提撥、核轉事項。
九、教職員工入出境核辦事項。
十、人事資料管理及有關證件核發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第 12 條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年度歲出(入)預(概)算籌編事項。
二、分配預算及修正分配預算事項。
三、預算項目流用、計畫預算變更、追加(減)預算及動支預備金申請事項。
四、預算執行及收支憑證審核事項。
五、歲入預算及預算外收入繳庫事項。
六、記帳憑證編製、會計帳簿登記、結算及會計報告編送事項。
七、憑證送審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整理、保管及報廢事項。
八、暫付款、保管款、代收款等帳務清理事項。
九、歲出應付款案件申請保留及清理事項。
十、年度決算報告編送事項。
十一、營繕工程與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比價、訂約及驗收監辦事項。
十二、公款支付時限案件、財物管理及庫存現金查核事項。
十三、內部查核及財務查核事項。
十四、統計資料調查、蒐集、分析、管理及編製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會計業務事項。

第 13 條

各科職掌如下:
一、教學研究論著審查與獎勵建議事項。
二、各專業學術研究發展之規劃及實施事項。
三、專業科目任課師資選任建議事項。
四、科目學分表與課程編排及設計建議事項。
五、教學計畫、教學內容、教材及教學方法研究改進事項。
六、學生(員)課業及實習輔導事項。
七、專業教室規劃及督導管理事項。
八、其他有關各科業務事項

第 14 條

推廣教育班職掌如下:
一、辦理員警在職進修教育班期訓練計畫、教學之實施與學生(員)考核、文康及課外活動實施事項。
二、辦理在職員警推廣教育學分班事宜。
三、辦理各項警察專業研討或訓練。
四、其他有關推廣教育事項。

第 15 條

學生總隊職掌如下:
一、學生(員)生活教育及管理考核事項。
二、學生(員)精神與品德教育執行及考核事項。
三、學生(員)軍訓教育執行事項。
四、校區安全警衛規劃、執行及督考事項。
五、膳食管理事項。

第 16 條

本校為適應事實需要所設置各種委員會,其職掌各依其設置要點規定辦理。

第三章 權責劃分

第 17 條

本校校長綜理校務,其權責如下:
一、教育方針擬訂事項。
二、施政計畫決定事項。
三、主持警察學術研究及發展事項。
四、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事項。
五、法令規章訂定、修正、廢止及重大疑義核釋事項。
六、對外契約簽訂事項。
七、指揮監督各單位工作推行及改進事項。
八、警監(簡任)、警正(荐任)人員派免、遷調之擬議及警佐(委任)以下人員派免、遷調之核定事項。
九、各級人員考核、獎懲事項。
十、主持及出席各項會議。
十一、其他重要公務處理事項。

第 18 條

本校教育長襄助校長處理校務,其權責如下:
一、校長差假時代理校務事項。
二、重要校務之參與及擬議事項。
三、協助校長督導考核各單位工作推行與改進事項。
四、遴聘專、兼任教師擬議事項。
五、文稿核閱與公文代判事項。
六、各單位工作及權責問題協調解決事項。
七、教職員考核、獎懲擬議及核轉事項。
八、新聞發布事項。
九、校長交辦事項。

第 19 條

本校主任秘書承校長、教育長之命,協調推展各單位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校政重大決策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督導策進事項。
三、文稿綜核、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督導事項。
四、研究發展業務策劃及督導事項。
五、公共關係接洽聯繫事項。
六、重要會議籌辦事項。
七、本室人員工作考核及獎懲擬議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20 條

本校各處、室、館、科、班、總隊等各單位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單位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例行文稿代判事項。
二、已奉核定案件處理事項。
三、各種報告及業務通報核定事項。
四、會議主持事項。
五、工作分配、指導及監督事項。
六、勤惰考核及請假三日以內之核准事項。
七、工作考核及獎懲擬議事項。
八、主管業務法令疑義研議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 21 條

本校教官、教師擔任教課、學術研究、輔導學生(員),並承校長之命,執行指定工作。

第 22 條

本校組長承長官之命,處理下列業務:
一、主管差假時,奉命代理其職務事項。
二、本組工作計畫、方案、法案、行政報告等初步編製及審核事項。
三、本組業務分配、審查及執行事項。
四、本組文稿初核或重要文稿撰擬事項。
五、本組所屬人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獎懲擬議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23 條

本校副總隊長襄助總隊長,處理總隊事務,並於總隊長差假時,代理其職務。

第 24 條

本校大隊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大隊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指揮監督學生(員)軍事教育與生活教育之執行及考核事項。
二、指揮監督學生(員)精神與品德教育之執行及考核事項。
三、指揮監督學生(員)體技訓練與文康教育之執行及考核事項。
四、各級值星(日)官勤務核定及隊職幹部差假管理事項。
五、隊職幹部工作考核及獎懲擬議事項。
六、學生(員)差假及建議報告處理事項。
七、學生(員)實習幹部輔導及考核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25 條

本校副大隊長襄助大隊長,處理本大隊事務,並於大隊長差假時,代理其職務。

第 26 條

本校秘書、技正、編審、中隊長、訓導等各級人員,承各級長官之命,處理公務。

第四章 會議

第 27 條

本校設校務會議,以校長、教育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教官、教師及隊職官代表組織之。校長為主席,討論本校校務發展計畫等重要事項。

第 28 條

本校設行政會議,以校長、教育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組織之。校長為主席,討論本校重要行政事項。
前項會議,應校務發展需要,得與前條會議合併舉行。

第 29 條

本校得視需要召開教務、訓導、總務、科務、總隊等相關會議,必要時並得邀請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派員參加。

第五章 服務守則

第 30 條

本校教職員應恪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負責盡職。

第 31 條

本校教職員應按時上下班,如因故不能到公,須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第 32 條

本校寒暑假期間,各單位應派員輪值,如遇特殊情形,得臨時召集辦公。

第六章 附則

第 33 條

本校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34 條

本校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手冊辦理之。

第 35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