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公司設各部、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業務部:裝卸洗車業務、簽約、計劃、規章、事故處理、勞資協調、 工人管理及勞工安全衛生業務等事項。 二、總務室:文書、印信、事務、財產、出納、修繕、防護及不屬其他各 部、室等事項。 前項部、室,得依實際需要分股辦事。
第 12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臺灣鐵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職 稱│職 等│員 額│備 考│ ├─────────┼─────┼─────┼────────┤ │總公司 │ │ │ │ ├─────────┼─────┼─────┼────────┤ │總經理 │第一四職等│一 │ │ ├─────────┼─────┼─────┼────────┤ │協理 │第一三職等│一 │ │ ├─────────┼─────┼─────┼────────┤ │主任秘書 │第一二職等│一 │ │ ├─────────┼─────┼─────┼────────┤ │專門委員 │第一一職等│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臺灣地區省 (市│ │ │ │ │) 營事業機構職務│ │ │ │ │列等表之一」未規│ │ │ │ │定前,暫以第十一│ │ │ │ │職等辦理。 │ ├─────────┼─────┼─────┼────────┤ │業務部主任 │第一○職等│一 │ │ │ │至第一一職│ │ │ ├─────────┼─────┼─────┼────────┤ │總務室主任 │第一○職等│一 │ │ │ │至第一一職│ │ │ │ │等 │ │ │ ├─────────┼─────┼─────┼────────┤ │秘書 │第一○職等│一 │ │ │ │至第一一職│ │ │ │ │等 │ │ │ ├─────────┼─────┼─────┼────────┤ │業務部副主任 │第九職等至│一 │ │ │ │第一○職等│ │ │ ├─────────┼─────┼─────┼────────┤ │股長 │第九職等 │六 │一 業務部:企劃│ │ │ │ │ 股、營運股、│ │ │ │ │ 機械股、惠工│ │ │ │ │ 股各一人。 │ │ │ │ │二 總務室:庶務│ │ │ │ │ 股、財產股各│ │ │ │ │ 一人。 │ ├─────────┼─────┼─────┼────────┤ │專員 │第八職等至│一 │ │ │ │第九職等 │ │ │ ├─────────┼─────┼─────┼────────┤ │稽查 │第八職等至│一 │ │ │ │第九職等 │ │ │ ├─────────┼─────┼─────┼────────┤ │技術員 │第七職等或│一 │ │ │ │第八職等至│ │ │ │ │第九職等 │ │ │ ├─────────┼─────┼─────┼────────┤ │企劃員 │第七職等或│一 │ │ │ │第八職等至│ │ │ │ │第九職等 │ │ │ ├─────────┼─────┼─────┼────────┤ │運務員 │第七職等或│三 │ │ │ │第八職等至│ │ │ │ │第九職等 │ │ │ ├─────────┼─────┼─────┼────────┤ │惠工員 │第七職等或│一 │ │ │ │第八職等至│ │ │ │ │第九職等 │ │ │ ├─────────┼─────┼─────┼────────┤ │課員 │第七職等或│三 │ │ │ │第八職等至│ │ │ │ │第九職等 │ │ │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 (一) │由業務部股長兼任│ │ │ │ │。 │ ├─────────┼─────┼─────┼────────┤ │助理員 │第五職等至│二 │ │ │ │第七職等 │ │ │ ├─────────┼─────┼─────┼────────┤ │辦事員 │第五職等至│二 │ │ │ │第七職等 │ │ │ ├─┬───────┼─────┼─────┼────────┤ │人│主任 │薦任 │一 │ │ │事├───────┼─────┼─────┼────────┤ │室│課員 │委任或薦任│二 │ │ ├─┼───────┼─────┼─────┼────────┤ │會│會計主任 │薦任 │一 │ │ │ ├───────┼─────┼─────┼────────┤ │計│帳務檢查員 │薦任 │一 │ │ │ ├───────┼─────┼─────┼────────┤ │室│課員 │委任或薦任│三 │ │ ├─┼───────┼─────┼─────┼────────┤ │政│主任 │薦任 │一 │ │ │風├───────┼─────┼─────┼────────┤ │室│課員 │委任或薦任│一 │ │ ├─┴───────┼─────┼─────┼────────┤ │小 計 │ │三九 │ │ │ │ │ (一) │ │ ├─────────┼─────┼─────┼────────┤ │分公司 │ │ │ │ ├─────────┼─────┼─────┼────────┤ │經理 │第一○職等│四 │台北、台中、台南│ │ │至第一一職│ │、花蓮四分公司各│ │ │等 │ │一人。 │ ├─────────┼─────┼─────┼────────┤ │副理 │第九職等至│四 │台北、台中、台南│ │ │第一○職等│ │、花蓮四分公司各│ │ │ │ │一人。 │ ├─────────┼─────┼─────┼────────┤ │股長 │第七職等至│四 │ │ │ │第九職等 │ │ │ ├─────────┼─────┼─────┼────────┤ │巡視員 │第七職等或│四 │ │ │ │第八職等至│ │ │ │ │第九職等 │ │ │ ├─────────┼─────┼─────┼────────┤ │課員 │第七職等或│四 │台北、台中、台南│ │ │第八職等至│ │、花蓮四分公司各│ │ │第九職等 │ │一人。 │ ├─────────┼─────┼─────┼────────┤ │勞工安全管理師 │第七職等或│一 │台北分公司。 │ │ │第八職等至│ │ │ │ │第九職等 │ │ │ ├─────────┼─────┼─────┼────────┤ │運務員 │第六職等至│四 │內二人得列第八職│ │ │第七職等 │ │等。 │ │ │ │ │ │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第六職等至│三 │一 台中、台南、│ │ │第七職等 │ (一) │ 花蓮三分公司│ │ │ │ │ 各置專任一人│ │ │ │ │ ,台北分公司│ │ │ │ │ 置兼任一人。│ │ │ │ │二 專任人員內一│ │ │ │ │ 人得列第八職│ │ │ │ │ 等。 │ ├─────────┼─────┼─────┼────────┤ │人事管理員 │委任至薦任│二 │台北、台中分公司│ │ │ │ (二) │置專任各一人,台│ │ │ │ │南、花蓮分公司置│ │ │ │ │兼任各一人。 │ ├─────────┼─────┼─────┼────────┤ │會計員 │委任至薦任│四 │台北、台中、台南│ │ │ │ │、花蓮四分公司各│ │ │ │ │一人。 │ ├─────────┼─────┼─────┼────────┤ │小 計 │ │三四 │ │ │ │ │ (三) │ │ ├─────────┼─────┼─────┼────────┤ │營業所 │ │ │ │ ├─────────┼─────┼─────┼────────┤ │主任 │第七職等至│五六 │兼任十二所由鄰所│ │ │第九職等 │ (一二) │兼辦。 │ ├─────────┼─────┼─────┼────────┤ │運務員 │第六職等至│一九 │內九人得列第八職│ │ │第七職等 │ │等。 │ ├─────────┼─────┼─────┼────────┤ │助理員 │第五職等至│二四 │ │ │ │第七職等 │ │ │ ├─────────┼─────┼─────┼────────┤ │小 計 │ │九九 │ │ │ │ │ (一二) │ │ ├─────────┼─────┼─────┼────────┤ │合 計 │ │一七二 │ │ │ │ │ (一六) │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各職稱之職等,除人事、會計、政風單位外,其餘均係 依照「臺灣地區省 (市) 營事業機構職務列等表」之規定訂列。 二、本編制表內人事、會計及政風單位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分別適 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三」之規定,各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三、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