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臺灣鐵
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章程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公司設各部、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業務部:裝卸洗車業務、簽約、計劃、規章、事故處理、勞資協調、
    工人管理及勞工安全衛生業務等事項。
二、總務室:文書、印信、事務、財產、出納、修繕、防護及不屬其他各
    部、室等事項。
前項部、室,得依實際需要分股辦事。

第 3 條

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秉承董事長之決議,綜理本公司一切業務;置協理
一人,襄助之。

第 4 條

本公司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業務部主任、總務室主任、秘書、業務部
副主任、股長、專員、稽查、技術員、企劃員、運務員、惠工員、課員、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助理員、辦事員。

第 5 條

本公司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公司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帳務檢查員、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公司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公司為分區管理經營業務,於台北、台中、台南、花蓮各地設分公司,
並為直接辦理經營業務,於鐵路沿線各站分設營業所,隸屬各分公司。

第 9 條

各分公司各置經理、副理、股長、巡視員、課員、勞工安全管理師、運務
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人事管理員、會計員。

第 10 條

各營業所各置主任、運務員、助理員。

第 11 條

本公司職員之派免,除總經理、協理於本公司章程已有規定,人事、會計
、政風人員依法令另有規定外,部、室主任及分公司經理等職位,由總經
理提報董事會通過派免,餘由總經理派免。

第 12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臺灣鐵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職              稱│職      等│員      額│備            考│
├─────────┼─────┼─────┼────────┤
│總公司            │          │          │                │
├─────────┼─────┼─────┼────────┤
│總經理            │第一四職等│一        │                │
├─────────┼─────┼─────┼────────┤
│協理              │第一三職等│一        │                │
├─────────┼─────┼─────┼────────┤
│主任秘書          │第一二職等│一        │                │
├─────────┼─────┼─────┼────────┤
│專門委員          │第一一職等│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臺灣地區省 (市│
│                  │          │          │) 營事業機構職務│
│                  │          │          │列等表之一」未規│
│                  │          │          │定前,暫以第十一│
│                  │          │          │職等辦理。      │
├─────────┼─────┼─────┼────────┤
│業務部主任        │第一○職等│一        │                │
│                  │至第一一職│          │                │
├─────────┼─────┼─────┼────────┤
│總務室主任        │第一○職等│一        │                │
│                  │至第一一職│          │                │
│                  │等        │          │                │
├─────────┼─────┼─────┼────────┤
│秘書              │第一○職等│一        │                │
│                  │至第一一職│          │                │
│                  │等        │          │                │
├─────────┼─────┼─────┼────────┤
│業務部副主任      │第九職等至│一        │                │
│                  │第一○職等│          │                │
├─────────┼─────┼─────┼────────┤
│股長              │第九職等  │六        │一  業務部:企劃│
│                  │          │          │    股、營運股、│
│                  │          │          │    機械股、惠工│
│                  │          │          │    股各一人。  │
│                  │          │          │二  總務室:庶務│
│                  │          │          │    股、財產股各│
│                  │          │          │    一人。      │
├─────────┼─────┼─────┼────────┤
│專員              │第八職等至│一        │                │
│                  │第九職等  │          │                │
├─────────┼─────┼─────┼────────┤
│稽查              │第八職等至│一        │                │
│                  │第九職等  │          │                │
├─────────┼─────┼─────┼────────┤
│技術員            │第七職等或│一        │                │
│                  │第八職等至│          │                │
│                  │第九職等  │          │                │
├─────────┼─────┼─────┼────────┤
│企劃員            │第七職等或│一        │                │
│                  │第八職等至│          │                │
│                  │第九職等  │          │                │
├─────────┼─────┼─────┼────────┤
│運務員            │第七職等或│三        │                │
│                  │第八職等至│          │                │
│                  │第九職等  │          │                │
├─────────┼─────┼─────┼────────┤
│惠工員            │第七職等或│一        │                │
│                  │第八職等至│          │                │
│                  │第九職等  │          │                │
├─────────┼─────┼─────┼────────┤
│課員              │第七職等或│三        │                │
│                  │第八職等至│          │                │
│                  │第九職等  │          │                │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 (一)     │由業務部股長兼任│
│                  │          │          │。              │
├─────────┼─────┼─────┼────────┤
│助理員            │第五職等至│二        │                │
│                  │第七職等  │          │                │
├─────────┼─────┼─────┼────────┤
│辦事員            │第五職等至│二        │                │
│                  │第七職等  │          │                │
├─┬───────┼─────┼─────┼────────┤
│人│主任          │薦任      │一        │                │
│事├───────┼─────┼─────┼────────┤
│室│課員          │委任或薦任│二        │                │
├─┼───────┼─────┼─────┼────────┤
│會│會計主任      │薦任      │一        │                │
│  ├───────┼─────┼─────┼────────┤
│計│帳務檢查員    │薦任      │一        │                │
│  ├───────┼─────┼─────┼────────┤
│室│課員          │委任或薦任│三        │                │
├─┼───────┼─────┼─────┼────────┤
│政│主任          │薦任      │一        │                │
│風├───────┼─────┼─────┼────────┤
│室│課員          │委任或薦任│一        │                │
├─┴───────┼─────┼─────┼────────┤
│小  計            │          │三九      │                │
│                  │          │ (一)     │                │
├─────────┼─────┼─────┼────────┤
│分公司            │          │          │                │
├─────────┼─────┼─────┼────────┤
│經理              │第一○職等│四        │台北、台中、台南│
│                  │至第一一職│          │、花蓮四分公司各│
│                  │等        │          │一人。          │
├─────────┼─────┼─────┼────────┤
│副理              │第九職等至│四        │台北、台中、台南│
│                  │第一○職等│          │、花蓮四分公司各│
│                  │          │          │一人。          │
├─────────┼─────┼─────┼────────┤
│股長              │第七職等至│四        │                │
│                  │第九職等  │          │                │
├─────────┼─────┼─────┼────────┤
│巡視員            │第七職等或│四        │                │
│                  │第八職等至│          │                │
│                  │第九職等  │          │                │
├─────────┼─────┼─────┼────────┤
│課員              │第七職等或│四        │台北、台中、台南│
│                  │第八職等至│          │、花蓮四分公司各│
│                  │第九職等  │          │一人。          │
├─────────┼─────┼─────┼────────┤
│勞工安全管理師    │第七職等或│一        │台北分公司。    │
│                  │第八職等至│          │                │
│                  │第九職等  │          │                │
├─────────┼─────┼─────┼────────┤
│運務員            │第六職等至│四        │內二人得列第八職│
│                  │第七職等  │          │等。            │
│                  │          │          │                │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第六職等至│三        │一  台中、台南、│
│                  │第七職等  │ (一)     │    花蓮三分公司│
│                  │          │          │    各置專任一人│
│                  │          │          │    ,台北分公司│
│                  │          │          │    置兼任一人。│
│                  │          │          │二  專任人員內一│
│                  │          │          │    人得列第八職│
│                  │          │          │    等。        │
├─────────┼─────┼─────┼────────┤
│人事管理員        │委任至薦任│二        │台北、台中分公司│
│                  │          │ (二)     │置專任各一人,台│
│                  │          │          │南、花蓮分公司置│
│                  │          │          │兼任各一人。    │
├─────────┼─────┼─────┼────────┤
│會計員            │委任至薦任│四        │台北、台中、台南│
│                  │          │          │、花蓮四分公司各│
│                  │          │          │一人。          │
├─────────┼─────┼─────┼────────┤
│小  計            │          │三四      │                │
│                  │          │ (三)     │                │
├─────────┼─────┼─────┼────────┤
│營業所            │          │          │                │
├─────────┼─────┼─────┼────────┤
│主任              │第七職等至│五六      │兼任十二所由鄰所│
│                  │第九職等  │ (一二)   │兼辦。          │
├─────────┼─────┼─────┼────────┤
│運務員            │第六職等至│一九      │內九人得列第八職│
│                  │第七職等  │          │等。            │
├─────────┼─────┼─────┼────────┤
│助理員            │第五職等至│二四      │                │
│                  │第七職等  │          │                │
├─────────┼─────┼─────┼────────┤
│小  計            │          │九九      │                │
│                  │          │ (一二)   │                │
├─────────┼─────┼─────┼────────┤
│合  計            │          │一七二    │                │
│                  │          │ (一六)   │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各職稱之職等,除人事、會計、政風單位外,其餘均係
    依照「臺灣地區省 (市) 營事業機構職務列等表」之規定訂列。
二、本編制表內人事、會計及政風單位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分別適
    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三」之規定,各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三、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13 條

本公司、各分公司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