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台閩地區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隸屬設置勞工保險局之台 灣省政府,置主任委員一人及委員二十八人,除主任委員外,其名額分配 如左: 一、專家六人,其中三人為專任。 二、勞工代表七人。 三、資方代表七人。 四、政府代表八人 (包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人、內政部一人、台灣省政 府三人、台北市政府一人、高雄市政府一人及金馬地區一人) 。 前項專家委員由台灣省政府遴選,其餘分別洽請有關機關團體提名,均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聘任。
第 2 條
台閩地區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隸屬設置勞工保險局之台 灣省政府,置主任委員一人及委員二十八人,除主任委員外,其名額分配 如左: 一、專家六人,其中三人為專任。 二、勞工代表七人。 三、資方代表七人。 四、政府代表八人 (包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人、內政部一人、台灣省政 府三人、台北市政府一人、高雄市政府一人及金馬地區一人) 。 前項專家委員由台灣省政府遴選,其餘分別洽請有關機關團體提名,均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聘任。